北京法院通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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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法院通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2023年06月20日)奶粉罐里的白色粉末,餐厅、KTV等场所内推销的电子烟,代他人邮寄的快递这些日常生活中的常见事物,其实都有可能是毒品的伪装,稍有不慎就会上当中招。2023年6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2020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2020年以来,北京三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25件,其中一审978件、二审147件,案件数量总体呈明显下降态势。毒品犯罪主要涉及三个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977件(占86.8%),容留他人吸毒罪96件(占&5%),非法持有毒品罪34件(占

2、3%)。在依法惩处的1143名毒品犯罪分子中,再犯累犯占比48.2%,“以贩养吸”超过六成,且日渐显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北京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玲玲介绍到,涉案毒品种类趋向多元化,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型毒品)后来居上、不断攀升,不仅种类繁多,成瘾性、迷惑性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毒品犯罪手段网络化态势明显,近七成的毒品犯罪交易依托互联网实施,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较为普遍,证据收集和案件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记者了解到,北京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严惩态势,突出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打击惩处,坚决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

3、少年的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增大对涉毒资产的追缴力度,加强对涉毒洗钱和窝藏毒赃等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2020年以来,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234人,重刑率达20.5%,有力震慑、遏制了毒品犯罪。“北京法院坚持大力推进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孙玲玲表示,北京法院严格规范毒品案件审判程序,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全面提升审判质效。与此同时,北京法院注重总结审判经验,通过编写审理指南、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专项培训、配置专门队伍、加强与公检合作等有力举措,进一步提升毒品案件审判专业化水平。在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之外,北京法院坚持

4、能动司法,深度参与毒品问题综合治理。如广泛开展“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主题禁毒宣传活动,依托“京法网事”等宣传载体营造禁毒强大声势;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庭审直播、法治讲座等活动;针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发现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盲区,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构建立体化禁毒防控体系等。此次通报会发布了四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陈某某走私大宗毒品案、王某贩卖合成大麻素新型毒品案、林某走私毒品案、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涉及不同的罪名、作案手段等。如,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止毒品出入境的规定,非法携带毒品可卡因入境,净重达24千克,依法被判处死刑。又如,王某某多次采用口含的方式,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带出用于治疗的美沙酮口服液留

5、存,考虑到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再如,王某贩卖合成大麻素新型毒品,数量大,积极在餐厅、KTV、健身馆等公共场所推销,且构成毒品再犯,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北京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肖江峰介绍,2021年7月1日,我国将合成大麻素整类列管为毒品,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其毒理作用更加强烈,多依附于电子烟、糖果、饮料等常见消费品,在餐厅、KTV、健身馆等公共场所推销,伪装性、欺骗性极强。“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全市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提高政治站位,狠抓审判工作质效,提升禁毒综合治理能力,以

6、实际行动为奋力开创新时代首都禁毒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孙玲玲说。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陈某某走私大宗毒品案一一对大宗、源头性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案例二:王某贩卖合成大麻素新型毒品案一一综合分析案件细节,准确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案例三:林某走私毒品案一一刺破“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犯罪手段的“面纱”案例四: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一严防涉及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外流案例一:陈某某走私大宗毒品案一一对大宗、源头性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乘飞机从巴西圣保罗抵达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拟在此转机前往深圳。陈某某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

7、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首都机场海关工作人员从其携带的30个奶粉罐中发现用透明塑料袋密封的白色粉末。经称量、取样、鉴定,白色可疑粉末为毒品可卡因,净重24138.7克,含量从57.5%到59.4%不等。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止毒品出入境的相关规定,非法携带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虽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表示认罪认罚,但鉴于其走私毒品可卡因数量大,毒品含量高,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典型意义本案是北京法院审理的一起

8、走私大宗毒品犯罪案件。近年来,跨境走私、贩卖毒品呈多发态势,犯罪链条错综复杂,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面对严峻复杂的毒品犯罪形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进一步突出打击重点,对于走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相关规定,携带约24千克毒品可卡因入境,涉案毒品数量大,且毒品含量近60%,纯度较高,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法院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主观恶性和首都禁毒形势等因素,依法对陈某某判处死刑,体现了对大宗源头性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案例二:王某贩卖合成大麻素新型毒品案一一综合分析案件细

9、节,准确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1年8月2日9时许,某公司职员王某某以1400元价格向田某(另案处理)贩卖“上头”电子烟2支、烟油2瓶,收取毒资后以快递闪送的方式交付。当日16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某家中起获上述物品,经鉴定,其中“上头”电子烟2支、烟油1瓶含有合成大麻素类毒品共计3.79克。次日11时许,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及租住处储物间、卧室衣柜内起获一次性电子烟129个及罐装烟油141瓶。经检查称量,电子烟及烟油内含黄色液体净重共计896.77克;经抽检鉴定,检出国家列管大麻素5F-MDMB-PICA、MDMB-4en-PINACA成分

10、。法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秩序,明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国家列为毒品进行管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同时构成毒品再犯,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是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贩卖大量合成大麻素电子烟及烟油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2021年7月1日,我国将合成大麻素整类列管为毒品,至此,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188种。合成大麻素作为新精神活性物质,系第三代毒品,毒理作用比海洛因、吗啡等传统毒品更加强烈,吸食后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

11、妄想等反应,由此诱发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其多依附于电子烟、糖果、饮料等常见消费品,伪装性、欺骗性极强,多数案件仅从交易中间环节侦破,贩毒分子经常否认主观明知。本案中,法庭根据此类新型毒品的特点,全面分析王某某在交易环节及案发前后的异常表现和细节,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挖掘使用,认定王某某具有贩卖合成大麻素的主观明知。王某某作为北京地区合成大麻素电子烟油制品的重要代理,不仅囤货数量大,且积极在餐厅、KTV.健身馆等公共场所推销,危害巨大,法庭综合考虑涉案新型毒品致瘾癖性、数量、一般含量、传播方式、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对王某某从重量刑,对贩毒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慑。案例三:林某走私毒品案一一刺

12、破“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犯罪手段的“面纱”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1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林某通过网络从马来西亚购买可疑液体25瓶,共计200.89g(其中透明液体18瓶共计135.97g,蓝色液体3瓶共计25.72g,棕色液体4瓶共计39.2g),并通过DHL邮寄到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大唐电信D座。经鉴定,上述可疑液体中均含有毒品成分GHB,其中透明液体含量为0.005%,蓝色液体含量为57.7%,棕色液体含量为54%o林某于2021年7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寄递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

13、罪事实,以被告人林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采取“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非接触手段实施的毒品犯罪案件。随着信息技术和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毒品犯罪网络化趋势愈加明显。本案中,被告人林某通过网络向上家约购毒品,并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支付毒资,最后使用虚假姓名通过国际物流快递渠道收货。之后,将所购毒品信息在其推特账户发布,通过微信群组进行销售,并使用虚假身份邮寄毒品。网上交易过程中使用密语、隐语交流,交易完成后删除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作案手段隐蔽,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

14、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提醒大家,在代他人邮寄或者收取快递时,要“睁大眼睛”,提高警惕,以免沦为贩毒人员的工具。另外,针对此类案件的增多蔓延势头,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网络平台和物流寄递行业的监管力度,让毒品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案例四: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一严防涉及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精药品外流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多次采用口含的方式,从北京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带出美沙酮(用于毒品依赖脱毒和替代维持治疗的药品),分别保存于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家中以及其驾驶的白色福田新能源客车中。2019年6月30日,民警在其家和驾驶车辆中分别起获黄色液体各一瓶。经鉴定,上述两瓶有色液体均

15、为美沙酮。经称重,上述有色液体共计540.95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考虑到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系再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用于医疗用途的管制麻醉药品外流导致的毒品犯罪案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服用美沙酮治疗的吸毒人员,未正确认识吸毒的危害,违反相关规定,私自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带出用于治疗的美沙酮口服液留存,非法持有、吸食,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王某某作为班车司机,多次吸食毒品,易引发交通肇事、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王某某从重处罚。在此,也建议医疗机构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麻精药品使用的管理监督,防止管制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及公众带来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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