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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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许可实施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资料,由许可实施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第三条本省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管理,许可实施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实施。第四条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公共

2、场所实施告知承诺:(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时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四)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六条申请人申请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办理时,应当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附1)。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五条规定资料后,许可实施机关当场进行审核。第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八条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应当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取得行政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应当主动向许可实施机关报备。第九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经营者,应当

4、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三)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的,应当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附2),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后

5、,许可实施机关进行当场审核。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延续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第十二条申请人或经营者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三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及时将公共场所经营者报备的3个月内未营业信息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第十四条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审批人取得新办或延

6、续卫生许可后的3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尽快进行现场核查。3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第十五条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不诚信不守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行业准入限制。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L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2.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办)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现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8、办理“卫生许可证”。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9、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4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申请表内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10、份证复印件;(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含卫生设施);(四)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监督管理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

11、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本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申请人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后3个月内未营业的,应当主动向行政审批机关报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在公共场所取得新办卫生许可后的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3个月内未营业的,待其营业后再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

12、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若未在取得许可后3个月内营业,主动向行政审批机关报备。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行政审批机关:(盖章)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年第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证件类型:证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姓名:证件类型:证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现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

13、为: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1.经营场所选址、布局及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品用具、集

14、中空调通风系统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5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三)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

15、测或评价报告);(四)企业(个体)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经营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四、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申请资料和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监督管理申请人提出事前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本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在公共场所取得新办卫生许可后的3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健康

16、主管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行政审批机关:(盖章)附件2关于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我委于2018年出台的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实施近5年,对深

17、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现5年有效期将到,且近年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等提出新的要求,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需对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过程2023年4月,启动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向市(州)卫生健康委、委内相关处室、相关行业协会及管理对象征集修订意见。2023年8月,结合各单位(部门)反馈意见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18、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形成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2023年9月,组织开展专家讨论研究,按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修订内容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规定,将附1一、审批依据中“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修改为“L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

19、可证制度”。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专家意见,将“第五条(四)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修改为“第五条(四)由取得资质(计量认证合格)的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三是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要求,将“第十三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和公共场所经营者报备的3个月内未营业信息通报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改为“第十三条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许可情况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及时将公共场所经营者报备的3个月内未营业信息通报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在第十四条中增加“对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涉及水质净化消毒等重要卫生设施的公共场所,应尽快进行现场核查”内容。四是根据工作实际及专家意见,将附1、2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二、法定条件4.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修改为“二、法定条件4.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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