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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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处置办法为规范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为民利民”的原则,确保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稳妥灵活解决因历史原因缺乏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陕西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3)13号)等政策文件,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

2、(2016)147号)中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相关措施,结合汉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确权登记的对象(一)村(镇)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村两委办公场所、活动广场、农村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室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所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实际用途确权。(四)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违法用

3、地行为经查处后处置到位,通过补办用地手续及补缴费用后,拥有合法用地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二、确权登记条件及范围(一)集体所有并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可以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二)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满足下列所有情况的,经处置后,可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1.在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国家下发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中为建设用地。2 .符合汉台区国土空间规划。(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在历年卫片执法图斑、农村乱占耕地、自然资源违法查处范围内的。3 .在历年国家下发农转用和征收、已实施的土地开发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陕南移民搬迁

4、项目和汉台区林地保护范围内的。4 .违法用地未处置到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5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存在争议的。6 .通过购买土地或房屋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7 .通过破产企业转让、企业兼并、集体土地房屋抵债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按照批准文件执行;未经批准的,暂不确权。8 .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或暂缓登记的。三、确权登记的权利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为经依法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我区用地现状,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一)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为用地单位。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已经撤销、合并的,或集体土地已由农民

5、集体依法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二)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使用情况,具体确认办法如下:1.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厕所、浴池、垃圾处理站、煤气站、公共广场、电管站、水管站、污水厂(站)、河道管理站等。(1)属于村(镇)自建自用的公共设施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2)属于村(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设且由非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的公共设施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际管理单位,如用途发生改变,则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9 .医卫慈善用地,包括医疗所(站)、养(敬)老院等。(1)属于村(镇)自建自用的医卫慈善用地,集

6、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2)属于村(镇)与其他单位合作建设且由非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管理的医卫慈善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确认为医卫慈善用地的实际管理单位,如用途发生改变,则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0 科教用地,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1)对于利用农民集体土地依法兴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教体局所属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且现状仍为教育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区教体局,并加注实际使用的学校或单位名称。(2)原用途为学校或其他形式的教育用地,因各种原因目前并未用于教育或者已经闲置的,在汉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范

7、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为区教体局;不在汉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范围内的,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3)以私人或企业名义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11 村(镇)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镇政府及农村社区服务站以及村委会等。属于村(镇)自建自用的办公及附属设施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12 集体产业用地,包括镇办企业用地和村办企业用地,以及出租或者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用于经营生产的用地。(1)未发生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

8、村(镇)集体企业用地的:有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批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没有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2)通过租赁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建筑物为承租人自建,由出租方、承租方进行协商一致后,暂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待入市政策出台后依据批准文件或双方合同予以变更登记;双方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自建房屋待租赁期满归出租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集体经济组织。地上建筑物为出租人建设,以租赁房屋形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包括承租人对原房屋进行过翻建、扩建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给集体经济组织。(3)以入股及合作经营方式使用集

9、体建设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执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给联营或股份企业。农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未经依法批准,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建设或举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经双方规范合作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期限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后,暂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待入市政策出台后依据批准文件或双方合同予以变更登记。13 .其他特殊用地:(I)关于供销社、农村商业银行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确定给实际管理单位。(2)用于宗教活动的宗教用地,属于在宗教部门登

10、记备案的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使用权确定给相应宗教团体或法人;属于历史沿用或村集体成员自建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使用权认定给村集体经济组织。(3)经营性的陵园、公墓等,有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为批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无合法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四、关于遗留问题处置意见(一)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汉台区国土空间规划,经所在村、自然资源管理所、镇(街道)对权属来源认定无误后,由村、镇(街道)、区三级确认,予以确权。(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符合汉台区

11、国土空间规划,建成村委会、文化活动广场、停车场、垃圾回收点等民生类工程和社会生活基础设施的集体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经所在村、自然资源管理所、镇(街道)对权属来源认定无误后,由村、镇(街道)、区三级确认予以确权。建成公房、加工厂、物流仓储等其他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标准处以罚款后,由村、镇(街道)、区三级确认,予以确权。(三)用地行为发生在199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符合汉台区国土空间规划,建成时为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并沿用至今,经所在村、自然资源管理所、镇(街道)对权属来源认定无误后,经村、镇(街道)、区三级确认予以确权;建成时为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现状改变用途

12、用于经营或建成时即用于生产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陕政发(2000)4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按照用地行为发生时的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处以罚款后,由村、镇(街道)、区三级确认对村集体予以确权。(四)用地行为确实发生在2009年以前,经村集体和镇(街道)两级核实用地时间,出具权源证明并签章确认,由建成时原村委会成员及村集体组织成员至少5人签字证明属实,按照上述时间范围处置办法,予以确权。(五)权利人未按土

13、地管理和规划相关规定缴纳罚款和其他费用,且计划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参照陕西省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解决登记难专办发2023)3号)精神,实行“证缴分离”,先行办理使用权确权,待土地入市取得入市价款后予以缴清。(六)土地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的实际用途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划分的二级地类认定登记用途。土地处于闲置的,按照规划用途确定。(七)参考其他地区关于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图斑判定规则,结合我区历史使用情况及现状,经实际测绘,宗地范围与

1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建设用地图斑套合率不低于70%且非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00平方米,该宗地可以确权;宗地范围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建设用地图斑套合率等于低于70%的,仅对套合部分按处置办法确权,调查审核表建议确权登记用地面积按套合部分面积填写。(八)违法用地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处罚后,没收移交给村集体且处置到位的,可办理确权登记。(九)对违法建筑的处罚,按照城管部门处罚标准执行,使用权确权登记时对违法建筑的处罚不作为审核要素。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流程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十条内容,采

15、取“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三级确认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一)权利人申请。由用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向所属村委会(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用地面积、四至、用途等。填写土地权属来源核查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核查表),权利人承诺对申请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二)村(居)委会初审。权利人提交申请材料,村(居)委会对申请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在核查表上签章确认,并将核查情况公示30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街道)审核。(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权宗地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在核查表上签章确认,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四)

16、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提交的集体建设用地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在核查表上签章确认或下发批准文件。六、相关政策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第九条: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条:无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七、附则(一)本办法由汉中市自然资源局汉台分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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