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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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本级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咨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专家咨询、评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征地管理审查质量和效率,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征地,和谐拆迁,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更新、维护、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

2、是指具备征收集体土地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定后,纳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员。第四条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库,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并对专家开展征集入库、资格审查、培训考核、清退等管理工作。第五条入库专家按业务类型分类,受自然资源部门和征拆机构委托,参与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政策起草及审查、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评审、评估报告审查与结果鉴定、征地政策征询培训等相关工作。第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选取专家开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热爱祖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公正,工作责任心强;(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在南宁市工作生活,并熟悉市情、社情、民情;(四)热心参与征收集体土地工作;(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能够胜任现场踏勘等外勤工作和技术评审相关工作;(六)征收集体土地业务范围内所需专家的其他要求。符合前款规定,在自然资源管理、征收集体土地、城乡规划、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含土地估价)、养殖种植、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法律、殡葬等领域工作10年以上,熟悉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深造诣,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的,可优先考虑。对专家数量较少的类别,第(四)、

4、(五)项所列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或党籍的。第九条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评估机构推荐的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注册房资产估价师、房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资格;(二)评估机构的人员具有从业资格证或从事评估管理、科研、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理论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遵守职业道德,遵纪手法、无不良记录;(四)愿意为评

5、估工作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援助。第十条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入库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专家入库推(自)荐表(原件)(见附表一);(三)专家承诺书(原件)(见附表二);(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证明(单位证明原件);(五)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退休证明(仅退休人员)(复印件)。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专家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选专家库,并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布。第十二条专家每届聘期为5年,自专家库名单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

6、行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审查合格的,可以连续聘用。第十三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使用单位聘请或受托对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进行审查,对土地征收涉及的有关政策咨询、评估报告评审、评估结果论证等事项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三)获取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知情权;(四)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批评、检举、揭发本专家库中专家违法违规和技术审查中的不规范、不正当行为;(六)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含评审费、咨询费、差旅费等);(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公开、公平、公正开展相关活动,对所提出的论证意见和建议承担个人责任;(二)参与自然资源部门和征拆机构邀请的各类咨询、评审活动时,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三)按要求准时参加审查等相关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的,应提前向使用单位作出说明;(四)对从事各类咨询、评估(审)、论证、验收等活动过程保密,不得泄露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秘密和信息;(五)不得收受或谋取当事人的钱财等形式的不当利益;(六)在开展与专家本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咨询等事项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七)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结论;(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

8、他禁止类行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被审查项目的;(二)近3年曾在被审查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兼职的;(三)近3年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计划项目,可能会影响项目公正审查的;(四)配偶或直系亲属作为被审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五)与被审查项目的承担单位存在争议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价的情况。第十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终止其专家资格,清退出专家库,并进行公告:(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任职资格届满的;

9、(四)由于年龄、身体、工作变动等个人情况变化原因不再符合专家基本条件的;(五)任期内累计5次或一年内连续3次未经批准无故缺席有关活动;(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损失,存在徇私舞弊,擅自泄漏评审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七)受到刑事处罚的;(八)其他经市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因前款第(一)种情形终止专家资格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家资格。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的专家,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七条专家应当回避但未主动回避的,一经发现,市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终止其活动并予以警告,6个月内

10、不得参与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活动;第二次发现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取消任期内专家资格,3年内不得受聘。第十八条专家在参与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一: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专家推(自)荐表出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请贴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相片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通讯地址电话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职称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号专业类别(在括号内打J)自然资源管理();征收集体土地();城乡规划();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水产动物养殖();农作物种植();园林苗木();工程造价();法律();其他()。(从参

11、加工作起)个人简历本人承诺自觉遵守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愿意参加自然资源部门和征拆机构相关项目咨询、评审活动,并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人签名:年月日推荐单位意见法人签字:(单位公章)年月H说明:随本表附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申报时需提交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原件供核对。附件二: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专家申请承诺书一、本人自愿申请成为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专家,且已知晓专家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二、本人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受委托的各项工作;三、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谋取不当利益。四、按要求完成受委托的各项工作,提供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意见或结论,并对意见结论负责;五、本人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公开的除外),不交于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对评审结果负有保密义务,不擅自披露;六、如与受委托参与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妨碍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性的情况时,主动提出回避;七、不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受委托内容以外的活动;八、本人所填信息准确无误,且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本人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承诺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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