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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小微型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厦门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等要求,为探索试行小微型托育服务模式,加强我市小微型托育点规范管理,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型托育点,是指建筑面积在60-200m2,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11且招收人数在6人(含)以上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的托育服务机构(点)。第三条小微型托育点应为收托的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
2、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第二章设置要求第四条小微型托育点应遵守社区公约,尊重业主相邻权,主动配合街道、社区的社会治理和安全指导。第五条小微型托育点应当设置在民用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不得与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组合或贴临建造,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四层以上,应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鼓励小微型托育点设置在民用建筑物的一层。第六条小微型托育点应提供安全、卫生、适宜婴幼儿发育成长的环境,室内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有充足的自由活动空间,由婴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供应用房三部分组成。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等;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包括卫生保健室、厨房、洗涤消毒用
3、房等。第七条小微型托育点应建立落实食品留样制度。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应设置厨房。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机构可不设厨房,但应设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备餐间。第八条小微型托育点卫生间内应设有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器具与收托婴幼儿的比例按1:5设置,原则上大便器、小便器按配置,具备厕所、洗手、通风、照明条件,保持清洁卫生。第九条小微型托育点举办者(负责人)、保教人员(含育婴人员、保育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具备相应资质。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定期参加卫生健康部门、专业机构组织的婴幼儿保
4、育相关培训。鼓励小微型托育点对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心理健康测试,以及定期进行在岗期间心理健康测试。第十条小微型托育点应配备充足的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每个点不少于2名。每名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最多看护6名婴幼儿。收托12个月以下婴儿的,应按照不低于1:3的标准配备保育人员。第十一条小微型托育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十二条举办小微型托育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要包含“托育”内容。第十三条小微型托育点应向所在地的区卫健局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小微型托育点备案申请书及备案承诺书(盖章扫描件,附件1、附件2);(二)营业执
5、照或其他有效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第十四条小微型托育点申请备案的名称应包含“小微型托育点”字样。第十五条区卫健局在收到小微型托育点备案材料后及时审核,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应向申请机构提供小微型托育点备案回执(附件3)。第十六条备案回执必须张贴在小微型托育服务点内的醒目位置。区卫健局应在备案回执发放后3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现场指导,及时掌握小微托育点收托和设施情况。第十七条小微型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终止提供托育服务的,应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四章安全要求第十八条小
6、微型托育点应坚持婴幼儿新入托前健康检查与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婴幼儿健康检查情况记录。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因病缺勤病因追查记录和传染病登记报告。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必要时,应在通知婴幼儿监护人的同时将婴幼儿送医。第十九条小微型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第二十条小微型托育点应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报送收托信息。小微型托育点应对收托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信息。第二十一条小微型托育点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设置满足照度
7、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按照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设置厨房的应配备灭火毯,并配备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数量的简易防毒面具。第二十二条小微型托育点应制定紧急疏散路线图,并张贴在住宅出口附近的醒目位置。每名保育人员应熟练掌握紧急疏散路线图,每年至少开展2次逃生疏散演练。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第二十三条小微型托育点应配备基本的急救物资,包括消毒物品、包扎固定物品、医用器械、常用药品等。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应掌握婴幼儿伤害预防知识和基本急救技能,接受过相关培训。第二十四条小微型托育点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
8、全防护器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要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应少于90日。第二十五条小微型托育点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对小微型托育点实行分级分类综合管理,将分级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和厦门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等相结合。第二十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卫健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微型托育点的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小微型
9、托育点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对小微型托育点从业人员相关资质的指导把关;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小微型托育点负责人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机构周边治安,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托育服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设部门负责对小微型托育点使用具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的房屋的审查;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综合监管职能,督促、指导行业部门及属地政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1.小微型托育点备案申请书2 .小微型托育点备案承诺书3 .小微型托育点备案回执小微型托育点备案申请书卫
10、生健康局:经(登记机关名称)批准,本机构已于年月一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局进行备案。本单位备案信息如下:小微型托育点第一名称(注册登记名称):小微型托育点第二名称:小微型托育点住所:区路小微型托育点所在楼层:O登记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型托育点负责人姓名:小微型托育点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小微型托育点性质:口营利性口非营利性服务范围:口全日托口半日托口计时托口临时托服务场所性质:口自有口租赁小微型托育点建筑面积:室内使用面积:室外活动场地地点和面积:收托规模:人编班类型:口乳儿班口托小班口托大班口混合编班联系人:联系方式:请予以备案。备案单位:(章)年月日小微型托育点备案承诺书本单位承诺如
11、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保育照护、消防、食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小微型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服务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备案单位:(章)小微型托育点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小微型托育点备案回执:编号:年月日报我局的小微型托育点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小微型托育点名称:小微型托育点住所:小微型托育点性质:小微型托育点负责人姓名:卫生健康委(局)(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