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金融补助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金融补助管理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区内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根据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创新实施“宁财融”工程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宁党办(2023)37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金融补助主要对自治区内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实施科技创新活动使用的银行贷款(以下简称“科创贷”)给予利息、担保费或知识产权评估费补助,补助资金在自治区科技金融项目资金中列支,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瞪羚企业、农
2、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有效期内的国家或自治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示范企业)。第二章补助条件及标准第四条科技金融补助的申请条件:(一)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申请补助时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未修复情形。(二)科技型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且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专精特新”企业及研发投入大、成长速度快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30
3、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o(三)近两年开展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品种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或应用推广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了相应的科技成果或成效。企业以其承担的国家或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并申请项目贷款利息补助的,不受以上条件限制。第五条以下情形不予补助:(一)企业法人(经营者)的个人贷款、担保。(二)发生逾期、欠息的贷款。(三)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四)已获得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补贴的贷款。第六条科创贷利息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
4、万元,其中,“专精特新”企业以及研发投入大、成长速度快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单户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企业以其承担的国家或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单户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第七条担保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80%、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同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担保费补助和利息补助。第八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实际支付评估费的90%、单户企业每年最
5、高50万元。第三章补助程序第九条科技金融补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发布通知、自愿申请、联合审核、专家评议等程序进行。(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科技厅每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由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依规申报。(二)企业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对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期间发生并已支付的贷款利息、担保费及知识产权评估费申请补助。承贷金融机构负责对申请企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息总额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三)联合审核。市县(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
6、性及真实性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四)评议公示。自治区科技厅或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补助建议,经会议审定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确定补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五)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补贴计划及预算指标,各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拨付资金。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对科技金融补助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声明和合规性承诺,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承诺以及不配合绩效评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申请、审核、管理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上一年度”指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近两年,指申报年度之前两个年度。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宁夏科技金融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