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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如相关产品规范性标准有特殊抽样数量要求按照规范性标准执行)。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字符集GB/T18220-20122汉字字型GB/T18220-20123接口GB/T18220-20124节能GB/T18220-20125工作温度下限GB/T18220-20126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GB4943.1-20117电气绝缘GB4943.1-20118电气间隙、爬
2、电距离GB4943.1-20119导体的端接GB4943.1-201110直插式设备GB4943.1-201111发热要求GB4943.1-201112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GB4943.1-201113抗电强度GB4943.1-201114电源端子骚扰电压GB/T9254-200815辐射骚扰(IGHZ以下)GB/T9254-2008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依据标准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
3、分:通用要求GB/T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T18220-2012信息技术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通用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