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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优化涉林营商环境,鼓励、引导、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促进集体林地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是指在不变更集体林地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下,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第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或者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的林地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与林
2、地经营权一并流转,也可以通过合同另行约定。国有林地经营权的流转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非法限制林地经营权的流转或者以欺诈方式骗取林地经营权流转。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扣缴、截留、挪用。第五条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林地经营权流转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发利用。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
3、协商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林地的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其林地经营权。第七条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的经营权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林地经营权:(一)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二)抵押林权有约定,未遵守其约定的;(三)共有林权未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当包
4、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以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林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林地承包的剩余期限。第十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依法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林地,有权依法自主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者限制其合法生产经营。第十一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林业产业政策和地方林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林业生产经营效率。第十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家庭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第十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的林地、林木,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禁开展高尔夫球场、小产权房、私人会所等国家法律和政策禁止的非林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报备制度。流转集体林地的经营权,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二)流转林地申请(主要包括流转林地的用途、规模、期限等内容);(三)流转林地的经营规划;(四)其他必要材料。家庭承包经营林地的经营权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
6、第十五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破坏生态或者导致林地质量等级下降的经营行为;(二)闲置、浪费林地,恶意囤积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三)流转林地后骗取不动产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四)以林地经营权流转、林业开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第十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经营权流转的服务,主动向工商企业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工商企业申请办理林业行政审批过程中,应当简化程序,优化服务。不得有违法或者变相要求工商企业缴纳有关费用、提交不必要的资料或者进行投资审批等增加工商企业负担的行为。第十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7、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八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信息采集归档制度,将相关协议、合同、判决书、行政处罚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第十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扶持机制,对流转林地经营权从事林业生产经营且符合要求的林业经营主体给予扶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符合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标准的,可以纳入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投资项目符合国储林建设、森林康养、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发展要求的,可以给予林业项目与资金扶持。第二十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林地经营权投资林业建设的融资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林业项目符合财政贴息贷款规定的,可以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林地经营权流转企业将经营的林地林木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