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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长巡林巡查制度(试行)为推动各级林长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林长“巡林巡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的林长,是指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巡林巡查”,是指各级林长对责任区域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进行巡视检查指导,切实履行林长职责的重要措施。主要目的是督查区域内林长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及时发现排除风险隐患,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推进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林草工作高质量发展。第三条各级林长结合实际情况,在“植树节、森林日、爱鸟日、荒漠化日、贵州生态日”等时间节点,不定期开展“巡林巡查”工作。每
2、年省级林长开展“巡林巡查”不少于1次,市(州)级不少于2次、县(市、区)级不少于4次,乡(镇)级不少于6次,村级不少于12次。第四条林长开展“巡林巡查”,采取实地调研检查、走访、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各级林长的“巡林巡查”工作由对应协助的各级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各联席成员单位配合完成。第五条林长“巡林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情况;(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林长制工作的指示、批示情况;(三)林长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工作落实情况;(四)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五)区域
3、内森林资源保护、培育、林业产业发展、深化林业改革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六)林长履职情况;(七)其它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多的涉林情况。第六条对“巡林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林长组织协调解决或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会同相关联席部门认真抓落实,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林长“巡林巡查”工作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林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各级林长责任单位会同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做好林长“巡林巡查”记录,建立好工作台账,“巡林巡查”结束后,将“巡林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林长制办公室。第八条各级林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林长“巡林巡查”工作,采取具体措施支持整改“巡林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推进林长工作有序开展。第九条各级林长制办公室加大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林长”巡林巡查”及各地林长制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