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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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始建于1950年8月,前身为察哈尔张家口技术学校,后历经察哈尔省工业学院、察哈尔工业学校、华北工业学校、中央建筑工程部张家口建筑工程学校、河北省张家口工学院、河北张家口建筑工程专科学校、河北省张家口建筑工程学校等办学时期。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普通高等院校,定名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扬“艰苦朴实,勤奋进取”校风,立足河北、面向全国,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努力建设国内知名、域内一流、特色鲜明的建筑大学,培

2、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英文名称为HebeiUniversityofArchitectureo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朝阳

3、西大街13号,互联网域名为http:/o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社会参与。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重点,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保障,积极拓展国内外交流合作,着力打造高质量教育体系,持续推动内涵式发展。第七条学校积极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责,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

4、保证。第二章办学任务第一节人才培养第八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合作教育。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第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第十条学校积极构建以工科为主,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工、管、理、文、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根据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与发展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第十一条本科生

5、教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人才。第十二条研究生教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了解本领域国际前沿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十三条继续教育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响应社会人员学历提升需求,充分发挥学校教学资源优势,完善学历教育体系。学校积极把握政策动态,紧跟市场需求,不断丰富非学历继续教育,助力全民终身学习,服务学习型社会建设。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第十

6、五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或硕士学位。第二节科学研究第十六条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第十七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尊重和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学、研究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和探索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

7、术不端行为。笫十八条学校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建设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第十九条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措施,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第三节社会服务第二十条学校加强智库建设,坚持用先进思想和文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用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面

8、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和区域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持。第二十三条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发展。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四条学校坚定文化自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传播大学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行业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体系,坚持以特色校园文化体系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国际交流合作。第二十六条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特色校园文化体系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第五节国际交流合

9、作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吸引世界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引进海外智力,拓展国际交流渠道,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人才。第二十八条学校面向科技和文化领域前沿需求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国(境)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学术合作关系,建设合作研究平台,协同开展科学研究。第三章治理体系第一节学校领导体制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三十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

10、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

11、、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2、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由学校党委选举产生;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党委的日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常委会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第三十二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其工作的职责是:(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行政及教学科研等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

13、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八)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学校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第二节学校决策监督机制第三十三条学校通过党委全体会

14、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第三十四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与重要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党委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

15、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改革发展、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干部人才、校园文化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

16、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河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派出机构,与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省监察委员会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第三节组织结构第三十九条

17、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第四十条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委部门、行政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教辅部门四类组成。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内部组织机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并报请省编制部门备案同意。第四节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设立学院、校直属系、教学(工作)部(以下简称系、部)。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

18、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和授权,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二)制定学院(系、部)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对所辖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三)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用与管理;(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五)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三条学院(系、部)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

19、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第四十四条学院(系、部)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20、(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四十五条党组织会议是学院(系、部)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讨论决策学院(系、部)党的重要工作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部)管理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系、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第四十六条学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以教授为主的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分委

21、员会等,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第四十七条学院(系、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第五节学术组织第四十八条学校成立专门委员会,校长授权各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或决策,保障科学民主决策。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充分发挥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22、,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七)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23、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授予学位的专业名称,审查学位获得者名单,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二)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招生录取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第五十二条学术组织的成员按照普遍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则,由爱岗敬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为人公道正派、学术水平高的教授、教师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的产

24、生办法由其章程规定。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第六节民主管理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

25、制定。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

26、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第五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全体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三)制订、修改组织章程;(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

27、意见和建议。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第五十五条学校共青团在上级团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围绕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等育人中心工作,发挥思想引领、成长服务作用。第五十六条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第四章学生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五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五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28、、图书资料;(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三)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获得银行助学贷款、获得奖学金和困难补助金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

29、产党领导;(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三)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四)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依法向学校缴纳学费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管理与服务第六十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积极开展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第

30、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第六十三条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第六十四条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

31、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五章教职工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六十六条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第六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32、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六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及职业道德规范;(二)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二节管理与服务第六十九条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教师业务能力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着力培养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队伍,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

33、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第七十条学校根据编制、人社和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第七十一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和解聘等依据。学校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学校立足破除“五唯”,推进绩效工资改革,不断完善教师分类评价、分类管理体系。第七十二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教职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

34、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承担责任的,交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第七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制度与机制,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六章投入与保障第一节经费来源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第七十五条学校按照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法收取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第七十六条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

35、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渠道获取事业收入,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第七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第二节财务、资产管理第七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完善经济活动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规范岗位设置,加强队伍建设。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教育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进行绩效评价,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第七十九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加强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

36、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有效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第八十条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依法设立审计工作机构,对资产、财务等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第三节保障体系第八十一条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第八十二条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和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

37、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第七章学校与社会第一节社会支持与监督第八十四条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第八十五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第二节校友工作第八十六条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第八十七条学校依法依规设立校友工作机构。校友工作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络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积极创造条件,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第八章学校标识第八十八条学校的校风是“艰苦朴实,勤奋进取”。第八十九条

38、学校的校训是“求实进取”。第九十条学校的校徽图案是:第九十一条学校成立于1950年,逢公元纪年末位数为“5”和“0”的年份为校庆年,每年的9月25日为校庆日。第九章附则第九十二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委全体会议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本章程修订按前款程序办理。第九十四条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施。第九十六条本章程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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