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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盐城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起草说明现将盐城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一)永久性绿地保护立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盐城市绿化条例的必然要求。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社会功能、人文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城市绿地。我市于2016年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布的首部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绿化条例早就明确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性绿地管理和保护机制,但条例对永久性绿地保护概括性较强,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尽快制订出台盐城市永久性绿地地方
2、法规,依法确定永久性绿地,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盐城市绿化条例,是对盐城市绿化条例的有效补充。(二)永久性绿地保护立法是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的必然要求。住建部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建城20222号)明确“建立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保护名录,按照名录和保护要求实施保护的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数量(个)占纳入名录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总数量的百分比达100%O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苏政办发2017)9号谜一步细化了标准要求“逐年划定永久性绿地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实施永久性绿地保护办法,公布的永久性绿地面积占城市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20%”。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苏政
3、办发2016年34号)明确要求,推动建立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制度O(三)永久性绿地保护立法是推动城市绿地保护工作实际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市城市绿地管理工作中遇到了诸多难题,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多元化,普遍对城市存量绿地的保护工作不够重视,绿线管理制度落实难度较大,随意改变城市绿地性质、随意占用城市建设其他基础设施甚至用于开发建设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永久性绿地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存量绿地的规范、有序保护,更加契合新发展阶段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二、起草依据(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
4、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卜(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已由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三)盐城市绿化条例(2016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施行)。(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年34号)(五)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2022)(六)江苏省生态园林城市标准(2017)(七)住建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11-28发布,2018-06-01实施)三、起草过程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了南京、常州、淮安等城市关于永久性绿地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了有关县(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有关园林绿化企业的意见。在此基础
6、上,我们就办法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对合理性意见进行了吸纳,形成了本办法。四、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围绕永久性绿地的定义、管理部门和职责、确定范围、确认流程、名录管理、标识设置、禁止行为、管护制度、用地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定义与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线规划,生态功能、社会功能、人文功能突出,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具有长期保护价值、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地。办法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的确定范围,要求永久性绿地在下列绿地中进行确认: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
7、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二)关于确认流程。办法明确“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四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市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县域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录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关于名录管理。办法明确,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绿化管理单位、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址边界等永久性绿地的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档
8、案,完善管理信息。并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落实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四)关于标识设置。办法规定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公布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绿线范围、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管理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五)关于用地保护。办法明确,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永久性绿地的绿化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禁止将永久性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对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调整范围和用途的永久性绿地,实行占补平衡的补偿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范围和用途的永久性绿地半径三公里范围内,按“面积不减、品质不降”的原则新建绿地予以补偿,并在一年内完成建设。对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还规定了依法申请移植和大修剪的情形。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