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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丽华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一年一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本业主大会于一年一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美丽华花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
2、范围(四至及附图略):虹桥路1720弄;延安西路2633号、2635号;水城南路67号至89号之美丽华花园商住小区。三、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别墅。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31,224.00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102,127.72平方米,其中住宅57,234.22平方米,别墅6,159.84平方米,写字楼15,101.90平方米,商场13,994.34平方米,车库及其他物业9,637.42平方米。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3、;(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选择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会议。业主大会选择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会议。征求表决意见单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上述两种文本
4、如有不符,以中文本为准。第七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表决: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第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
5、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0,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意见。(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
6、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第十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第十一条(业主的代理)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30%o(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业主大
7、会对所提议案己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三) 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四)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五) 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拟订物业
8、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八) 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九) 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十)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提起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诉讼或仲裁;(十一)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士为涉及物业管理的事项提供服务;(十二)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十三)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9、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七)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内任职。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1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
10、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五)会议有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的,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
11、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有犯罪行为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在小区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八)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十九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第二十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各
12、类会议记录、纪要;(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备案的材料;(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书;(八)维修资金收支情况;(九)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3000元/年;(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500元/月;(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2500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执行秘书,费用2500元/月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筹集方式:从物业管理费中专项支出。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六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