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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学的学科体系是由从不同角度研究证券市场的行为特征及其运行规律的各分支学科综合构成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传统证券学理论和演化证券学理论两大研究领域。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的证券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1 .首次公开辟行股票询价的调整和补充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应当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票询价两个阶段定价。对目前网下累计投标与网上申购分步进行的机制进行调整,规定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所有询
2、价对象均可自主选择是否参预初步询价,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预初步询价;惟独参预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干参预网下申购。首次公开辟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2 .对证券发售的规定首次公开辟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参预首次公开辟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公开辟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辟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
3、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o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进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1.试点条件(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2)公司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
4、三方存管。(6)对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集中管理,对历史遗留的不规范账户已设定标识并集中监控。(7)已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资金和证券。2 .业务规则(1)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2)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
5、载、保存;同时与客户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5)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6)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
6、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 .债权担保(1)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冲抵。(2)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3)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缴差额。客户未能按期缴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
7、券公司应当即将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4)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5)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4 .权益处理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5 .监督管理(1)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
8、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3)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4)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三)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新增)2022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
9、1日起施行。1 .总则2 .发行条件。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必须满足持续经营时限、连续盈利、净资产及股本总额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分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公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3 .发行程序首先由发行人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
10、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其次,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最后,由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特殊规定,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4 .信息披露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
11、、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辟行股票进行宣传。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5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四)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共13条,2022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1 .基本原则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12、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者指定媒体向社会发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2 .合用范围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
13、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3 .市场进入措施的类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伤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殊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导致投资者利益遭受特殊严重伤害的;(3)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殊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