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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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三章心理咨询服务第四章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第五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第六章精神障碍康复与看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公民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

2、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第四条【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建设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

3、、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服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等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市、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体系,建立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卫生人才培养制度,规范开展师生心理健康监测,完善心理预警干预机制。保障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救助,牵头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社

4、区康复服务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应当对确诊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行为,依法开展应急处置,按照职责采取预防措施,做好相关日常安全防范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门诊特病和住院报销政策,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精神障碍的治疗药品和医疗服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医疗救助。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第七条【其他单位职责】市、区县(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动员社会力量,开

5、展精神卫生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等团体,以及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老年人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精神卫生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相关工作,支持组织、个人提供专业化、多层次的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第八条【监护人职责】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支持配合精神障碍患者接受诊断、治疗和康复,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第九条【科普宣传】每年1

6、0月为本市精神卫生宣传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提高公众对精神障碍的预防意识。市、区县(自治县)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委、各级工会等社会团体应当针对残疾人、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人群的特点,开展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精神卫生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精神卫生公益广告,普及精神卫生科学知识,宣传精神卫生先进事迹、典型人物。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

7、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免费开展精神卫生公益性宣传。第十条【表彰奖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一条【政府心理健康促进的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能力建设,支持设立与精神障碍治疗有效衔接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机构,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服务,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第十二条【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

8、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心理援助工作。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专业队伍,定期开展培训,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建立心理健康互联网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第十三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促进】市、区县(自治县)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引导、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等专业服务。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未成年人心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市

9、、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做好未成年人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诊断治疗等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和精神障碍预防等保护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采取科学的教育方法开展家庭教育。第十四条【学校和教师心理健康促进义务】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设置心理健康辅导室,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组织专业人

10、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本市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幼儿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精神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精神卫生相关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及时疏导学生不良情绪,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教育部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组织在校教师接受相关心理健康知识培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心理健康促进义务】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利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

11、环境,定期对职工开展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用人单位应当适时开展减压活动等,并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鼓励用人单位设置适当的场所,聘请心理咨询专业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有需要的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疏导和缓解职工的心理压力。有条件的单位可遵循职工自愿的原则,将心理健康评估纳入职工健康体检范围。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精神障碍预防义务】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服务时,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第十七条【监管场所履行心理健康

12、促进义务】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加强对服刑人员和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等人员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关注不同类型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第十八条【特殊人群及其家庭心理健康促进】市、区县(自治县)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羁押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戒毒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干预。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空巢、丧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孕产期和遭受意外伤害妇女,流动儿童、孤儿,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等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

13、心理健康服务;为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日常关怀和心理支持服务。第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和指导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单位】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各级各类学校、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监管场所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

14、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第二十一条【公民和家庭精神障碍预防】公民应当重视自身心理健康,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参与心理健康促进活动,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家庭成员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第三章心理咨询服务第二十二条【心理咨询服务提供机构】本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可以向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本条例所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注册精神科诊疗科目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社会心理咨询服务内容】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可以

15、提供以下服务:(一)一般心理状态与功能的评估;(二)心理发展异常的咨询与干预;(三)认知、情绪或者行为问题的咨询与干预;(四)社会适应不良的咨询与干预;(五)国家及市级规定的其他心理咨询服务。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第二十四条【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设立】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可以由市场主体依法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许可,并发放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依法许可并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市

16、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将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批准设立情况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条件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固定的心理咨询服务场所;(二)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从业要求的专业人员。第二十六条【人员从业要求】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在依法设立的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或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实习一年,经实习单位推荐并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通过后,方可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咨询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培训考核】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

17、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业务培训及考核,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不得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第二十八条【服务规范】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规范,提高心理咨询服务质量,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二)向咨询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三)未经咨询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教学、科研需要录间、录像的,应当征得咨询人同意,并隐去可能辨认接受咨询者身份的有关信息,保护接受咨询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其相关信息;(四)发现咨询者有伤害自身

18、、伤害他人安全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告知其近亲属,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适时报警;(五)发现接受咨询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心理咨询服务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心理咨询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对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督促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第三十条【监督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并实施分类

19、管理,规范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监督考核办法由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当上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具体办法由市级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章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第三十一条【诊断原则】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机构中做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与精神障碍患者有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参与患者相关的诊断、再次诊断、复核、会诊、医学鉴定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等活动。第三十二条【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诊】除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本人自行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

20、亲属可以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帮助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学校或者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的,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第三十三条【精神障

21、碍诊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于送诊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无法立刻作出诊断结论的,应当将其紧急收入院内观察,并及时作出诊断结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观察期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认为需要治疗的,应当在取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后实施治疗。不予治疗可能危害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生命安全的躯体疾病或精神症状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取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疗机构可以先行治疗,将治疗的理由告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

22、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第三十四条【增加执业范围】非精神科执业医师经精神科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精神科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相关执业范围。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前款增加执业范围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出具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证明】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要获得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证明的,可以向作出医学诊断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精神障碍医学诊断证明应当经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后出具,由医疗机构审核并加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签发。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结论提出异议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自主委托具有执业

23、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第三十六条【办理住院治疗手续】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结论表明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出具书面通知。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可以自行办理住院手续,也可以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危险而需要住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所在的学校或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并由医疗机构在精神障碍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第三十七条【住院治疗原则】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存在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应

24、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除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第三十八条【非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治疗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经门诊、急诊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接受非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配合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工作。第三十九条【用药原则】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药物治疗,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规范使用药物。第四十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权】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

25、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告知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向医务人员了解与其相关的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方案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第四十一条【擅自离院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住院治疗管理制度,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避免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精神障碍患者行踪不明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因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入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当前存在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擅

26、自离院时,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其他近亲属或者公安机关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第四十二条【具有传染病病情的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精神障碍合并传染病患者的收治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精神障碍合并传染病的患者后,可以根据病情和属地管理原则转诊至指定的收治机构,收治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第四十三条【保护性医疗措施】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

27、医疗措施。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医疗措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决定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并在病历资料中记载和说明理由。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应当遵循诊疗规范,并在实施后及时告知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禁止使用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第四十四条【强制医疗】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需要强制医疗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法院判决之前,公安机关可作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决定。第四十五条【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治疗相关规定】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经法定程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或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精神疾病需住院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出具住院治疗决定书,

28、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送指定机构治疗。第四十六条【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相关规定】住院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行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其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出院条件,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或者监护人拒绝出院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出院手续,将患者接回住所交给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第五章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第四十七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机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参与、单位家庭尽责尽力的管理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席会议

29、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救治救助、服务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登记、信息交换、社区康复、看护照料、救治救助等服务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合关爱帮扶小组,落实日常服务管理有关工作。第四十八条【精神卫生监测和严重精神障碍报告】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依法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监测、专题调查、登记报告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

30、责本地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管理工作。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受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九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发现】本市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制度,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开展专项排查。第五十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本市实行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制度,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管理工作。本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通报患者居住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小组。第五十一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管理】本市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健康状况和

31、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小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辖区所有患者的健康体检;分级分类定期开展病情诊断和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落实管控措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合服务管理小组分级落实定期上门随访制度,掌握患者现实状况、病情变化、治疗服药、监管看护、在(失)控等情况,落实分类管控措施。第五十二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规定交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第六章精神障碍康复与看护第五十三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设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32、况,统筹规划建设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市、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税务、医保、卫生健康、残联等单位应当加快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逐步实现本市、区(县卜乡镇(街道I村(社区)康复机构四级服务网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康复服务。鼓励企业扶持社区康复机构,将适合精神障碍患者生产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在康复工作的具体义务】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指导街道、乡、镇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技能、职业技能等康复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和养护机构税收减免优惠。

33、残疾人组织或者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根据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需要,组织患者参加康复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况和要求,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患者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第五十五条【社区康复机构的义务】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应当配备康复治疗专业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专业化的康复服务,并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职业技能训练、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提供工作能力、社交技巧、日常生活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增强精神障碍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精神障碍患者参与社会生活。参加劳

34、动的精神障碍患者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接受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有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区康复和社区养护。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第五十七条【精神障碍患者的转接机制】精神障碍患者经评估可以进行社区康复的,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至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帮助其转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第五十八条【看护定义及权利范围】监护人应当加强

35、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履行下列职责:(一)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续;(三)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四)及时配合医疗机构做好会诊、转诊及相关费用的落实。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九条【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社会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能力提升等的政府投入,为精神卫生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第六十条【精

36、神卫生服务体系】本市建立以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养护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补充、互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履行精神障碍防治等公共卫生职能的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精神障碍的预防、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等培训与指导,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业务管理。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注册精神科诊疗科目,鼓励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依法

37、注册精神科诊疗科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第六十一条【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可以通过定向培养等方式加大对精神医学专业学生培养力度,对精神医学专业学生制定减免学费和住宿费、发放助学金等相关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精神医学专业或者在临床医学专业中设置精神医学方向,并扩大精神医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大组织精神专科医院对非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医师开展转岗培训力度,增加精神科执业范围。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关注精神卫生专业的临床医师的执业状况,减少精神卫生临床医师的流失。第六十二条【

38、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应当改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关爱。市、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完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薪酬制度,落实专项津贴,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不低于同级医疗机构相应岗位的平均水平。第六十三条【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提高参保精神障碍患者医保支付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治疗性康复服务项目应当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

39、围,并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贫困患者住院经费财政保障、临时救助等政策,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第六十四条【强制医疗人员管理保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强制医疗人员的管理联合机制。对于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经司法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或者代理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做出强制医疗决定前,公安机关可以作出针对精神障碍犯

40、罪嫌疑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决定;人民法院做出强制医疗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送交执行、协助转诊等工作,并对执行强制医疗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安全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强制医疗决定、送交、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全额报销已参保强制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财政部门做好强制医疗人员经费保障工作。第六十五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人救助保险及监护责任奖励】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购买伤人救助责任保险。区县(自治县)财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第六十六条【精神障碍患者康复

41、后就业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患精神障碍为由,限制或剥夺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权利。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享有同等的待遇和福利。残联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社会团体应当为精神障碍康复患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部门法律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42、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监护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因监护不力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从事诊断治疗法律责任】违

43、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处罚。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未按规定登记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擅自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七十二条【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备案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未备案,或备案条件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的,由县

44、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心理咨询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社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服务法律责任】心理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心理咨询服务,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安排不符合从业要求的人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第七十四条【心理咨询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服务法律责任】不符合心理咨询人员从业要求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心理咨询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九章附则第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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