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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职工解聘辞聘制度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
2、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
4、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五、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受聘人员与所在聘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