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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判断标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5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