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转载《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解读.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转载)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解读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交通运输行业统计的顶层规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意见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保障。规定的出台实施,将有力提升行业统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开创交通运输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一、起草背景(一)制定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统计改革总体部署的需要。2009年统计法作了全面修订,统计法实施条例于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2016年、2017年中办
2、、国办先后印发关于完善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等重要文件,对健全统计法规体系,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出了明确要求,需要通过制定部门统计规章对国家统计改革总体部署进行贯彻落实。(二)制定规定是适应大部门制改革、更好履行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职责的需要。2013年,中央编办对我部统计工作职责予以增加和调整,明确由部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需要在部门统计规章层面明确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内涵、与部管国家局的统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等事项。(三)制定规定是服务交通强国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体系的需要。行业统计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质
3、量责任不清、服务产品不多、条件保障不足等问题,与理念先进、内容全面、方法多样、手段智能、服务优质、保障有力的发展要求还有差距,必须依托规定强化统计能力建设,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体系,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统计支撑。二、起草过程我部及时将规定起草工作列入了立法计划,并成立起草工作组。工作组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的基础上,研究形成规定基本框架内容。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国家统计局、部管国家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内司局、部属单位的意见,按照规定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分管部领导就重大问题专门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专门协调并达成一致。经修改完善和全面
4、审核,提交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三、起草的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统计改革创新的理论、实物口成果,针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完善交通运输统计体制机制,压实数据质量责任,规范统计工作关系和调杳行为,提升统计服务能力,为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体系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坚持党管统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豳口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增强四个意识,严明政治纪徵口政治规矩,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交通运输统计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坚持真实准确。树立数据质量是生命线的理念,强化政治责任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保障统计人员独立行使
5、统计职权,确保单位负责人切实做到“三个不得。坚持依法统计。按照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总体要求,赋予交通运输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以及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义务。坚持统一规范。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的统筹,在调查项目制定、调查组织实施、运行分析监测、统计资料管理等环节,充分发挥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的归口管理作用。坚持共享公开。树立共享为常态、保密为例外的理念,积极推动统计信息在部门内和部门间的交换共享,依法依规公布统计资料,不断丰富公布内容。坚持违规必惩。加强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对各种统计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让违规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努力营造不敢违规、不想违规”的统计氛围。四、主要内容
6、规定共8章44条,包括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实施、统计分析与监测、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统计管理体制。规定第三条规定了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的交通运输统计管理体制。从部与国家局统计工作关系看,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国家局分别负责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统计。从部内统计工作关系看,部统计工作部门负责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和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的归口管理,一个口径对外,代表部与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衔接,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相关统计。从地方统计工作关系看,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
7、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考虑到地方大部门制改革进展情况,提出“按照职责和规定开展综合交通运输统计。(二)界定统计数据质量责任。规定第六条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的内涵、责任主体、责任客体和责任类型。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级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交通运输统计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生产的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确保责任到岗到人。(三)严格统计调查项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机制及程序要求。规定明确提出,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实施审批备案管理,
8、涉及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的综合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由部与国家局统计工作部门共同拟定,由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由部统计工作部门拟定,或者由部其他职能部门商统计工作部门拟定,由部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统计调查项目,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四)规范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要求。规定明确提出,要按照谁拟定,谁负责实施的原则,由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有效期内
9、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在调查方法上,可以综合运用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转化等方法,着力降低调查成本,减轻统计负担。在数据采集方式上,采用层层审核、汇总的逐级报送方式或者一数到部的直接报送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涵盖统计数据生产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和核查制度,建立完整、统一、准确的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统计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五)发挥统计服务决策作用。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交通运输运行分析的工作制度安排。规定明确提出,交通运输运行分析的核心是研判行业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
10、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并提出措施建议。在部级层面,部会同国家局共同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工作,部统计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国家局统计工作部门、部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提供有关材料,以季度为重点开展定期会商。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分析工作制度并开展工作。(六)推动统计成果共享公开。规定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资料的共享公开要求。规定明确提出,部统计工作部门对统计资料实施集中管理,并实行按需共享。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工作部门对统计资料实施归口管理,推进数据共享。除应当保密的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统计资料,实现政府公共产品的社会
11、共享。(七)夯实统计工作条件保障。规定第七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的条件保障要求。规定明确提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为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加强统计机构及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确保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将日常统出口专项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鼓励政府购买服务;加强统计科研,完善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网络直报原始数据+在线同步共享,推动行业电子化行政记录和企业电子化数据转化为统计信息,加强系统安全基础设施建设。(A)加强统计信用建设。规定第四十条规定了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失信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提出,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有统计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涉及统计严重失信的,将被纳入惩戒范围并对社会公布。来源:交通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