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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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招生和新生入学建籍第一条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第二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

2、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三条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四条学校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以班为单位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3、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章转学第五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初始年级学生

4、第一学期本市内不准转学;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六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应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由外地转入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转出到外省、市就读,按照其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七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

5、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第八条学生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研究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第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

6、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先办理复学手续,再续办休学手续。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高中学生复学经批准后,到市基础教育科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研究。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高中学校一

7、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学籍。第四章升级、留级与跳级第十四条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留级。第十五条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和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

8、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十六条高中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学业水平考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学分修习成绩均达到毕业要求,由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发给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合格证。取得学业成绩合格证的学生,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代发高中毕业证。第十七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第十八条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

9、制定。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不补发毕业证。第十九条中小学必须使用由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第六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可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发展的标志性成果要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高中学生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共五种。第二十二条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

10、的相关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工作机制。高中的留校察看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处分要严格掌握,须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又未撤销的,要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三条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四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第七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第二十五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

11、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备案。第二十六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二十七条新生建籍在秋季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市内学生转学、学籍信息修改、补建学籍等工作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集中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逾期不再办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要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学校应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

12、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处分。第三十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实现全国联网。第三十一条学校应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同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研究,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学籍档案要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学籍档案室。第三十二条本规定参照由聊城市学籍管理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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