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小学版范本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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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校全称为XXX小学,英文表述为xxxx。官网:XXXXXX第三条学校注册地为XX市XX区XX路XXX号,邮政编码为XXXo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注册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第五条学校招生按行政划分的地段,接收具有上海市户籍(或者符合条件)的年满6周

2、岁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五个年级20-22个教学班。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培养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基础扎实、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学生;造就一批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敬业进取、教有特色的科研型骨干教师。学校的校训是: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学校的校风是:平等、自励。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和谐发展为中心,促进每个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公民,成就热爱学习,健康快乐的儿童,造就热爱学生、精于教学的教师,建设师生喜爱、生动发展的优质学校,成为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第八条学校坚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

3、律,培养学生成为一个讲文明、有担当、善合作,有理想的人,为学生终身发展打下基础。第九条校标:XXXX第二章主管部门与学校第十条学校由杨浦区教育局主管。主管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主管者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主管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二条主管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

4、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第十三条学校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按照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制定课程计划、开展教学活动、课题研究、课程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交流与合作,依法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二)依照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决定

5、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学校的义务:(一)学校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小学阶段五年的基础教育。(二)学校遵守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三)积极支持工会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保障体系。(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

6、会、政府相关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五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杨浦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第三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第十七条校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二)组织起草制(修)订学校章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

7、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六)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七)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校长具有校内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教学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第十九条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方面的工作。第二十条在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8、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通过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学校行政工作的健康运行。第二十一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导处、大队部、总务处、科研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

9、权益。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完成各项工作。第四章教职员工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等。第二十五条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二十六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

10、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业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接受考核,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岗位工作任务;(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11、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六)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八)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二十八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

12、条件。(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教学用品。(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奖励。(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方案、班主任考核细则,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第五章学生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招入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第三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券。(四)在学

13、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第六章课程与教学第三十三条在校长主持下,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大队部对学校德育工

14、作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四条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三十五条学校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型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闲暇课程,使之成为课程群,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教师、学生积极推进教学改革,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责任感和自信心,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合作精神,为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第三十七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

15、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区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班级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第三十九条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对学校的意见,改进学校的工作。第四十条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第四十一条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树立公共形象,并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形成育人体系,促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第四十三条依靠居

16、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第八章学校资产第四十四条学校是区政府通过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杨浦区教育局财务中心办理。学校按照“三重一大”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第四十五条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第四十六条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学校应该保护学校财产安全,并接受杨浦区教育局的审计。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杨浦区教育局签署核

17、准后即生效。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X区教育局核准后正式生效。XX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学校)的名称是第二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和非营利

18、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本单位(学校)设立的目的:将学校办成有理想、有文化、有品位、有特色、有创新、有魅力、有活力的深受学生喜爱、家长信赖、同行肯定、社会称道的有影响的品牌民办学校。第四条本单位(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学校)依法登记的办学地址是:市区(市、县)号,邮政编码:。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办学)范围第七条本单位(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9、。(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学校)开办资金(实缴出资):元整:(注:出资方式包括资金(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资产来源包括自有、租赁、接受捐赠等。资产性质包括民间、国有等。)第九条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一)办学规模:教学班个,在校生总数人。(二)办学层次:初等教育(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生,学习期限为6学年。(四)本单位(学校)性质为民办普通小学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学校)的决策机构

20、,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理事由举办者(出资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等人员组成。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本单位(学校)章程。(二)制定发展规划及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确认由校(院/园)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院/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九)制定内部

21、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一)本单位(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四)第十一条所涉及的内容时。(五)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22、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学校重大事项决定,理事成员签名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分别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

23、管。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本单位(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院/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学校)副校(院/园)长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第二十条

24、本单位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第二十一条监事在本单位(学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本单位(学校)理事、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学校)财务。(二)对本单位(学校)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三)当本单位(学校)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

25、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学校)建立员工(职工)大会制度,员工(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三)审议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学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26、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八)涉及学校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十)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本校(幼儿园)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

27、出意见。U!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28、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学校)经费来源:(一)开办(出资)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单位(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学校)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

29、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单位(学校)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五条本单

30、位(学校)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第三十六条章程修正案在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学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四)被审批

31、机关依法撤销的。(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学校)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本单位(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

32、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本单位(学校)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XXXX年8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手印(人数较多可另附页,本章程及附页文本加盖单位骑缝章。未加盖单位骑缝章的,章程及附页无效):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成员签字(如人数较多可另附页):举办者盖章(举办者为自然人的,签字、热手印):年月日小学章程序言学校简介(略)。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学

33、校制度,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校名与地址】学校名称为XX市XX小学校,英文表述为XXX,住所地址为XXXXXX。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XX市XX区人民政府举办,经XX市XX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25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夯实基础。办学理念:给孩子们丰富的可选择的学习生活,帮助孩子发现并成为最想成为的那个自

34、己。第五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发展目标:在XX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全面发展特色鲜明的示范校。第六条【学校文化和办学特色】以“责任.爱.自由”的价值追求为学校文化。以未来学校为平台,与科技相结合,打造数字化校园环境,实现跨界融合多对一的个性化学习为办学特色。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和教师发展目标】教师发展目标:培养一支德高学渊行雅的相互欣赏的教师团队;学生发展目标:培养素质全面、特长突出、敢于创新、个性张扬的优秀学子第八条【学校标识】学校标识:解读:学校标识底部是两瓣绿色的嫩芽,中间是红色的心形,予以在于用爱心与责任心帮助孩子们成长。第二章学校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第九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

35、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对外代表学校;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证和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学校校长由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聘任。副校长经校长提名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者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聘任产生,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第十条【校长职权】学校校长行驶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和使用干部,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

36、。(四)主持学校校务会议,审议学校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五)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按相关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惩;(七)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相关规定使用学校经费,做好学校基本设施建设,重要物资采购的管理和审批,保护学校资产;(八)负责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学校党组织】学校党组织监督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

37、治工作,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学校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第十二条【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

38、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

39、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第十三条【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和科研室等职能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责。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中层干部的产生按照校长提名、党组织考察、教职工民意测评、校务会议审议、校长任命的流程进行。第十四条【其他机构】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学校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相关行业专家等组成。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成果评定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学校建立家长委员

40、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促进家校共育。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明确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在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最终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并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十六条【校务公开】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学校对于经费使用、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质量、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收费等社会关注的信息予以重点公开;学校推行办事公开,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

41、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并公开岗位职责、工作规范、监督渠道等内容。第十七条【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学校处理学生、教师申诉或纠纷时,采用听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第十八条【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

42、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九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教育行政、审计、登记管理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条【德育管理】学校的德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的领导管理体制,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组织全体教师、职工,通过课内外、校内外各种教育途径开展德育教育工作。学校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主管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学校为德育工作提供经费保证和物质保证。第二十一条【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

43、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第二十二条【课程管理】学校执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严格按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第二十三条【教学组织形式】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第二

44、十四条【体卫工作】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的规定,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第二十五条【教育科研】学校制定和完善教育科研工作的管理制度,使教育科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提高教育科研水平,发挥教科研对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学校鼓励教师对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探索和实验。章学生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第二十七条【学生权利】本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45、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八条【学生义务】本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

46、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第三十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第三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第五章教职工第三十二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三十三条【教师权利】本校教师享有下列

47、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三十四条【教师义务】本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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