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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2023年7月21日附件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提升文化和旅游科研水平,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省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主管,面向全省开展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艺术科学、文博事业等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
2、支持理论成果转化和应用对策研究。第三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现实需求为导向,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第二章组织与类别第四条科研课题管理部门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年度科研计划、发布课题指南并组织实施;(二)组织课题申报、立项、验收和撤项;(三)监督课题的实施及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四)负责课题中期检查调度、绩效评估和项目验收;(五)评选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优秀成果,组织开展有关课题研究的相关学术活动;(六)完成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其他科研课题工作。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项目的设立,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文化和
3、旅游科学发展规律,围绕安徽文化建设和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不断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第六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主要是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以及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前沿指引价值的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主要是开展对推进文化和旅游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具有支撑、指导作用的研究。委托课题主要是针对文化和旅游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的研究。第三章申报与立项第七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年度发布课题申报通知和指南。第八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工作单位在安徽省境内;(二)具有独立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有科研管理部门,能够协助组织课题的申报、立项、结项及资助经费的管理;(四)重点课题和委托课题的申报人应当具有副高级(或者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职称或博士学位;(五)一般课题申报人应当具有中级(或者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具体要求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第九条申报人每年度最多主持申报2项省文化和旅游课题,且不能作为成员参与另外课题;非项目课题申报人的课题组成员同一年度最多参与3项省文化和旅游课题申报。科研课题未完成前,不得继续申报。第十条课题申报人所在
5、单位应当对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课题研究的胜任能力、单位提供有关支持条件等方面,签署明确意见。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评审的基本流程为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会议审议。第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从选题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组织评审,结合项目团队的研究能力、前期研究成果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第十三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课题并在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第十四条对公示无异议的课题,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立项,并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第四章经费资助及使用第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立项的科研课题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经审核后拨付科研课题负责
6、人所在单位,专门用于课题研究。第十六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收到课题立项通知书后,应当填写立项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额度编制经费开支预算。预算通过后,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预算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第十八条课题资助经费于立项后一次性全额拨付。对因特殊情况导致课题组无法完成课题的,或者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撤销课题的,须退还全部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九条课题经费应当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
7、十条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当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整理课题经费使用账目,及时提交经费决算表。第五章过程管理第二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专利等一般为1至2年。第二十二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将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纳入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第二十三条课题负责人应当按本管理办法和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课题研究。第二十四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不定期对课题进展、经费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经验交流。第二十五条确有正当理由的,课题组可申请延期结项,研
8、究报告、系列论文延期不得超过半年,专著延期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一)变更课题负责人;(二)改变课题名称;(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四)变更课题管理单位;(五)延期结项;(六)中止课题协议;(七)撤销课题;(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者增补课题组成员,以及其他一般性事项的变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撤销课题:(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二)抄袭、剽窃、侵占
9、他人研究成果;(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四)买卖、代写课题,虚构专家或评议意见;(五)虚构或虚报阶段性研究成果、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者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科研管理制度的情形。课题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科研课题。第六章成果验收与推广第二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课题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系列论文、专著、软件等。第三十条课题成果验收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统一组织实施,验收未能通过的,课题组在
10、半年内对课题成果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重新验收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第三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厅拥有课题结项成果的使用权。第三十二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库,出版课题成果汇编,组织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相关学术研讨活动,扩大科研课题的社会影响。各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全省文化和旅游建设中的作用。第三十三条鼓励出版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成果。课题成果一般在境内出版刊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境外出版刊发的,应当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出版刊发的课题成果应当注明“安徽省文化和旅游科研课题项目”字样以及课题编号。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