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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将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3年9月6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规范无线电干扰查处工作程序,有效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护用频设台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2、,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其委托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处理无线电干扰投诉和开展查处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涉及军地之间无线电干扰事宜,按有关规定协调办理。第四条本办法中无线电干扰是指“无线电有害干扰”,即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按规定正常开展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干扰。第二章干扰投诉第五条在我省发现无线电干扰的单位(个人),有权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提出投诉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原则上投诉人向受到无线电干扰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如可能涉及跨市无线电干扰情况,也可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投诉。第
3、六条下列情况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无线电管理机构职权范围内的;(二)涉及电磁辐射影响环境的投诉;(三)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的短波、卫星等业务的干扰投诉;(四)按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第七条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公众网站应公布各地市的无线电投诉渠道,包括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第八条投诉人进行无线电干扰投诉时,应通过邮寄函件、传真等线下方式或12345热线、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或地级市以上无线电管理机构公众网站等线上方式实名投诉,同时如实、完整地填写、提交无线电干扰投诉单(见附件),如果投诉人为合法设台用频的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提供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在有
4、效期内的频率使用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对于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确实来不及提出书面干扰投诉的,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口头提出干扰投诉,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邮寄函件、传真、网络等方式补发正式函件。第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无线电干扰投诉的,按照内地与香港地面移动、固定及广播(声音及电视)业务频率协调协议书内地与澳门地面移动、固定及广播(声音及电视)业务频率协调协议书要求办理。第十条受干扰的频率和台站如果涉及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项目,投诉人还应该提交在工程选址前征求并采纳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
5、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报告。第十一条投诉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材料及证据,并对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投诉人应当在干扰投诉前进行自查,排除由于自身设备故障、用户误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的干扰。有条件的投诉人,还可将疑似的干扰源位置、频谱图等相关信息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第三章干扰受理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干扰投诉时,审查下列情况:(一)是否属于本机构受理范围;(二)无线电干扰投诉单涉及的内容及投诉人频率许可或无线电台执照的真实、有效性。第十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对干扰投诉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具体原因;投诉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投
6、诉人予以补全。符合投诉要求的,应及时组织开展无线电干扰排查。第十五条对突发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无线电干扰的投诉,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第四章干扰查处第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干扰出现较多的频段和地区应加强日常无线电监测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信号。第十七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下达或转我省处理的无线电干扰查处任务,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地级以上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要求执行,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影响重大活动正常用频的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时,应立即启动干扰监测;接到严重影响
7、党政机关、民用航空、广播电视和水上业务部门等重要用户依法开展无线电业务的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时,应在接到任务当日启动干扰监测;接到其他无线电干扰排查任务时,应在接到任务后24小时内启动干扰监测。第十九条由受干扰台(站)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查找干扰源并反馈处理结果。干扰源在本市内的,由干扰源所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查处;涉及跨市间无线电干扰事宜,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联合查处;涉及境外或跨省间无线电干扰事宜,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条重大保障活动中的无线电干扰查处,按保障要求和保障方案办理。第二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对无线电干扰信号(
8、干扰源)进行监测、测向、定位、开关机验证等,并做好干扰排查记录。第二十二条在监测、查处和协调无线电干扰过程中,相关单位均应积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必要时受干扰单位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可视情提请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机构联合处理。第二十三条在干扰查处工作中遇特殊情况或困难的,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协助。第二十四条当无线电干扰为非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设台单位采取停止发射等技术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当无线电干扰为合法无线电台(站)因非技术故障原因产生时,需
9、要协调台站或频率的,遵循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干扰协调的一般性原则处理。当无线电干扰为合法无线电台(站)因技术故障原因产生时,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设台单位采取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校准发射频率、降低发射功率、暂停发射等技术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受理的干扰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及时告知实名投诉人。因情况复杂不能在20日内反馈处理结果的,经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实名投诉人。第二十七条
10、干扰查处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并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查处工作,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办法(粤经信规字(2018)6号)同时废止。附件:无线电干扰投诉单附件无线电干扰投诉单投诉单位(盖章)/投诉人年月日基本信息单位/姓名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受扰台站执照编号/频率使用许可文号执照/频率许可有效期设台地址及经纬度受扰中心频率带宽极化方式受扰起止时间疑似干扰源位置(选填)干扰自查情况干扰(首次受干扰时间、干扰特征、信号类型、干扰规律、影响程度、干扰起止时间、其他)详(可另附页)细描述查处情况备注受理情况:(是否受理、查处情况:(结果告知、时间、告知方式)时间、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