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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2021年12月22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海洋牧场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洋牧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生态养殖等措施,构建或者修复海洋生物繁殖、生长、索饵或者避敌所需场所,增殖养护渔
2、业资源,改善海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渔业模式。本条例所称人工鱼礁,是指为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在自然海域中设置的人工构筑物。第三条海洋牧场的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和协同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海洋牧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将海洋牧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牧场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牧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消防、海事、海警、气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
3、好海洋牧场相关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做好海洋牧场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协同推进以下海洋牧场管理工作:(一)编制海洋牧场规划时相互衔接;(二)建立海洋牧场管理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三)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作事项。第七条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牧场以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引进、培养高层次科研团队和人才,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牧场科创平台,联合推动海洋牧场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海洋牧场以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第八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洋牧场规划并组
4、织实施。海洋牧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海上交通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海岛保护等规划相衔接。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对规划布局、礁区选址、建设规模以及人工鱼礁工程设计等进行论证,明确海洋牧场功能定位。第九条建设海洋牧场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并依法进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在海洋牧场内建设人工鱼礁的,应当依法办理人工鱼礁建设审批手续。建设人工鱼礁,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礁体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第十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海洋牧场建设,属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鼓励海洋牧场经营者拓展海洋牧场功能,统筹生态保护和发展布局,建设多元融合发展的现代化海洋牧
5、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海洋牧场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示范区。第H一条海洋牧场所有人、经营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人工鱼礁建设、海洋牧场平台运营、船舶航行、旅游等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海洋牧场经营人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观光、垂钓、娱乐、科普展示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船员,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乘客安全。海洋牧场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演练。第十二条海洋牧场平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文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者文书的
6、海洋牧场平台不得投入运营。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已报废或者弃用的海洋牧场平台,其所有人应当自行拆除。第十三条海洋牧场平台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正确显示号灯、号型;(二)保持进出通道畅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救生、消防、通信、定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且保持完好状态;(三)建立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培训等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营运档案,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四)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安全须知、警示标牌,设置并适时开启夜间和大风、大雾、大浪等恶劣气象条件警示信号;(五)配备垃圾分类回收设备
7、设施,及时清理打捞平台周边垃圾,禁止海洋牧场平台向海洋排放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利用海洋牧场平台从事休闲活动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掌握救生、消防、通信、避碰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且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二)经营活动时保持人员值守瞭望;(三)建立临时登乘人员登离台账;(四)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人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当实时海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禁止临时登乘人员登乘海洋牧场平台;已登临海洋牧场平台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撤离:(一)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以上预警的
8、;(二)能见度低于一千米的;(三)浪涌达到大浪级别的。当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海上风浪预报等级超过海洋牧场平台抗风浪等级时,所有人员全部撤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安全生产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的监测和评估。鼓励和支持海洋牧场配备水下在线监测系统,定期开展人工鱼礁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渔业资源调查,及时掌握礁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变化情况。第十七条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种类和养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二)从事渔业捕捞的,应当遵守渔具准入、捕捞限额等管理规定,保
9、持生物种群、资源平衡;(三)从事观光、垂钓、娱乐等休闲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八条在海洋牧场海域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对放流苗种进行检验检疫,严格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定执行,严防外来物种入侵,防范外来物种对海域生态造成危害。第十九条市、沿海区(市)应当建立海洋牧场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渔业、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海事、海警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第二十条渔业、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海事、海警、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海洋牧
10、场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通报制度,实现海洋牧场管理信息共享。第二十一条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海洋牧场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海洋牧场平台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登临平台实施现场检查。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