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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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1999年7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资金的投入(以下简称科技资金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的管理,加快科教兴黔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资金投入,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自然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各

2、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引进国内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科技资金投入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基金,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科技资金的投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拨款,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其使用的科技三项费和科技资金的投入。第六条对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

3、予表彰和奖励。对科技活动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第七条科技投入资金的主要来源:(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和用于科学技术的其他经费,基建预算安排的科研基建费;(二)企业事业单位投入的科技资金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三)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资金;(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五)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基建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4、幅度。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应当占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为:省级财政2%以上,市、州、地级财政1%以上,县级财政0.5%以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农业科技资金的投入。农业发展资金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示范、推广、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并及时足额到位。第十条企业应当增加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的资金投入。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占当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占3%以上,并按照实际发生额摊入成本费用。第H一条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每年应当从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10%以上的资金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可以通过科技贷

5、款、科学技术创收、社会捐赠、引进国内外资金等多种形式,筹集科技资金,用于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服务。技术开发型科研单位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科技资金的积累。第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支持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科技投资、信贷、保险和租赁业务。第十三条为抵御科研、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风险,鼓励建立科技风险基金。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以及对科技人才的奖励,允许以个人或者组织名义依法设立科技专项资金。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科技资金的投入受法律保护。第十五条企

6、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科研机构可以采取合资、合作、技术转让和以有形、无形资产入股等形式筹集科技资金,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三章科技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一)农业科研、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二)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软科学研究、产学研联合开发、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兴产业的科技经济一体化;(三)技术创新和科研条件建设;(四)学科、学术带头人的培养;(五)科技项目的匹配经费;(六)其他科技发展工作。第十七条科研基建费用于科技发展的设施建设和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

7、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减免的税金,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拨款、贷款贴息等方式专款专用。对原批准有偿使用回收的科技资金,应当继续用于科技项目;对科研院所减拨下来的科学事业费,应当用于科技项目的开发、中间试验、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二十条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科技活动捐赠的款物按照其意愿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科技资金投入应当注重产业导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市场占有率高、发展前景好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择优立项,确保资金的投入;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不高的,不予立项。第二十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的安排,由单位或者个人向项目主管部

8、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评定,择优立项。科技项目的立项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对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经批准或者中标的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并实行独立核算。第二十三条科技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应当注重效益,完善管理、监督制度。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挪用、克扣和截留,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审计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科技资金投入、使用和资金回收的统计数据及报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挪用、克扣和截留科技资金的;(二)骗取享受国家有关科技资金优惠政策的;(三)违反国家科技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不按期归还科技资金或者科技贷款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科技资金投入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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