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669902 上传时间:2023-10-05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3.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资(2023)37号)各省属企业: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2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14日辽宁省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打造法治国企,有力保障省属企业深化改革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企业国行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

2、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国际条约、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章制度等要求。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省属企业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导向,以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和员工履职行为为对象,开展的包括合规制度建立、合规风险管理、

3、合规审查、合规考核评价、合规责任追究、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管理制度建设、机制建设、文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广大员工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合规氛围,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第五条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委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有关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合规管理全过程。(二)坚持全面覆盖。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

4、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实现多方联动、上下贯通。(三)坚持权责清晰。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合规”要求,明确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全员合规责任,对违规行为严肃问主贝。(四)坚持务实高效。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管理制度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有效性。突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高管理效能。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相关工作有序开展。第七条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省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

5、行为开展责任追究。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省属企业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合规要求在本企业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省属企业党委应当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企业党建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推动相关党内法规制度有效贯彻落实。第九条省属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决定企业合规管理目标,对企业合规管理承担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二)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四)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第十条省属企业经理层

6、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行承担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拟订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批准年度计划等,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三)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管理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各项工作。第十二条省属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可以与企业法治建设领导机构等合署办公,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对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

7、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省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起草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二)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或者合规问题,首席合规官应当列席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召集和主持合规管理有关会议,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四)向党委、董事会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五)指导企业各部门、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加强合规管理。(六)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十四条省属企业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

8、流程,开展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编制风险清单和应对预案。(二)定期梳理重点岗位合规风险,将合规要求纳入岗位职责。(三)进行日常合规管控,负责本部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四)及时报告合规风险,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应对处置。(五)组织或者配合开展违规问题调查和整改。省属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十五条省属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起草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等。(二)负责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合规审查。(三)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预警和应

9、对处置,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四)受理职责范围内的违规举报,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参与对违规行为的调查。(五)组织或者协助各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受理合规咨询,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六)具体指导企业各部门、子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七)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合规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省属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第十六条省属企业应当有效建立合规管理三道防线。业务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业务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首要合规责任;合规管理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同时也是合规管理体系建

10、设的责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巡视巡察、监督追责等部门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依据有关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合规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按照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第三章制度建设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根据适用范围、效力层级等,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第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明确总体目标、机构职责、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监督问责等内容。第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针对重点领域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在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和涉外业务重要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

11、项指南。第二十条省属企业可以建立合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首席合规官召集和主持,通过定期会议等形式研究、指导、协调、部署合规管理各项工作。第二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合规管理重点第二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针对本企业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或者专项指南。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一)市场交易。完善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物资采购、招投标、投资管理等活动。(二)合同管理。树立审慎签约、诚信履约的合规文化。重视

12、合同管理与合规审查,规避商业条款及商业条件不对等的商业合同。(三)劳动用工。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四)商业伙伴。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五)安全环保。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企业生产规范和安全环保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违规问题。(六)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体系,加强过程控制,严把各环节质量关,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七)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知识产权成果,规范实施许可和转让,加强对商业秘密和商标的保护,依法规范使用

13、他人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八)国企改革。按照持续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改革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九)财务税收与资金使用。健全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财务事项操作和审批流程,规范预算管理和资金管控,严守财经纪律,强化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政策。(十)声誉风险管理。完善企业声誉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加强对由企业经营管理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的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公司的负面评价的监测和应对,积极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十一)其他合规风险较高的业务领域。第二十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以下重点环节的合规管理:(一)制度制定环节。强化对规章制度、

14、改革方案等重要文件的合规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二)经营决策环节。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各层级决策事项和权限,加强对决策事项合规论证把关机制,保障决策依法合规。(三)生产运营环节。严格执行合规制度,加强对重点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过程中照章办事、按章操作。(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以下重点人员的合规管理:(一)管理人员。促进管理人员切实提高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认真履行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强化考核与监督问责。(二)重要风险岗位人员。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界定高风险岗位,有针对性加大培训教育力度、强化上级监督

15、管理责任、细化违规处罚等,使高风险岗位员工掌握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和违规责任,并严格遵守。(三)涉外人员。将合规培训作为涉外人员任职、上岗的必备条件,确保遵守我国和境外所在国或地区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四)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人员。第二十五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涉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一)加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涉外运营以及涉外工程建设等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深入研究并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及相关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涉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二)健全涉外合规经营的制度、体系、流程,重视开展项目的合规论证和尽职调查,依法加强对境外机

16、构的管控,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三)定期排查梳理涉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投资保护、市场准入、外汇与贸易管制、环境保护、税收劳工等高风险领域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认真制定防控措施。遇有重大风险事件,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第五章运行机制第二十六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第二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

17、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一票否决。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第二十八条省属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省属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省属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18、向省国资委报告。第二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十条省属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省属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三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合规调查要与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19、追究、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调查相结合。涉及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按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协同运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避免交叉重复,提高管理效能。第三十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三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所属单位的考核评价。省属企业应把合规

20、经营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和所属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考核,细化评价指标。对所属单位和员工合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员工考核、干部任用、评先选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六章合规文化第三十五条省属企业应当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六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一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培训必修内容。第三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筑牢合规经营思想基础。第三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引导全体员工自觉践行合

21、规理念,遵守合规要求,接受合规培训,对自身行为合规性负责,培育具有企业特色的合规文化。第七章信息化建设第三十九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结合实际将合规制度、典型案例、合规培训、违规行为记录等纳入信息系统。第四十条省属企业应当定期梳理业务流程,查找合规风险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防控措施嵌入流程,针对关键节点加强合规审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各项经营管理决策和执行活动可控制、可追溯、可检查。第四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投资、采购等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用共享。第四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的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

22、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第八章监督问责第四十三条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合规管理不到位引发违规行为的,省国资委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成整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省国资委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第四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对在履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规问题,或者发现违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推动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第四十六条各市、沈抚示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