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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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将延续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二、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本公告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本公告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四、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特此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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