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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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和省、市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制度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村筹资和筹劳,按照村民

2、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进行。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最高限额管理。第五条县、乡两级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筹资筹劳的审计、监督和管理。第二章筹资筹劳范围和对象第六条村范围内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项目。第七条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第八条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未成年人除外)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

3、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3、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第三章筹资筹劳程序第九条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第十条筹资筹劳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

4、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要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第十一条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人民政

5、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十二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在相关村范围进行公布,包括筹资筹劳的项目名称、范围、标准、数额。第十三条向村民筹资一般在收获后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向村民筹劳一般在农闲期间进行,筹资筹劳不得跨村使用,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第四章筹资筹劳管理第十四条根据我县经

6、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筹资筹劳的限额和劳动力工价标准如下: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第十五条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第十六条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第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十八条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

7、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过半数通过,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按当地劳动折工平均标准计算,不得超额。第十九条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确需村民出劳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

8、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强行向村民筹资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将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强制村民出劳的,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凡违反规定的超标准用工,按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返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村民没有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在筹资筹劳管理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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