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实务处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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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性裁员实狒灌手册目录第一部分:全国各地经济磔版法律法规汇编4-全国性法律规定: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4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3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6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复函.7二.地方性政策规定.北京市:7天津市:7上海市:9江苏省:13广东省:14四川省15湖南省: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8第二部分:疫情下各地对经济性裁员优惠政策2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202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

2、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21第三部分:经济性裁员过程实务问题22-经济性裁员的条件22Z一)热冶世器工的人物斯去OO(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要求23(三)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要求26三、经济性裁员方案设计31四、经济性裁员的合规的建议32五、各地对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331,北京市333 .天津市334 .广东省335 .江苏无锡市34第一部分:全国各地经济性裁员”法律法规汇编-全国性法

3、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主席令第73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

4、)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

6、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7、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8、309号第二十五条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

9、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一条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第三条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

10、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FI)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

11、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第七条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第九条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第十条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3、劳动

12、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4号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请明确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问题的请示(鄂劳社字209455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现答复如下: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原则上企业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企业从业人员在20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超过200人的,要事先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量和比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要结合当地就业形势,认真分析企业裁员可能对当地经

13、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企业裁员数量是否得当。如果可行,应指导企业做好裁员的相关工作,并及时提供各项劳动保障服务,保证企业裁员工作的平稳进行,切实维护被裁减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需要进行调控,应及时提出对策措施建议,向当地政府报告。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二.地方性政策规定北京市: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一)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二)因防治工

14、业污染源搬迁的;(三)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天津市:1.天津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津劳局(2001)241号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济性裁减人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依法与本企业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第四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宏观调控下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被裁减的人员

15、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第六条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实际亏损连续三年(财政决算年度)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二)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三)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企业在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前,应当连续十二个月停止招工,并已采取清退外来劳动力和其他外聘人员的措施。第八条企业裁减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企业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

16、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的条件、范围、数量、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实施转业转岗培训的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资金落实情况等;(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征求意见,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修改完善;(四)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区县属和无主管部门企业裁减人员的,其裁员方案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他企业的裁员方案报企业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五)由企业公布裁减人员方案,按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九条企业报告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7、(一)裁减人员的书面报告;(二)企业裁减人员方案;(三)企业扭亏增盈措施的方案;(四)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书面意见;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应提供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企业不得裁减:(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己满30年的;(五)复转军人、现役军官(含志愿兵)随军家属安置到企业不足两年的;(六)企业转产或被兼并过程中的人员;(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已经采取离岗修养、离岗挂编、

18、自谋职业等分流安置措施的人员,不得列入裁减范围。第十二条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第十三条企业裁减人员应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被裁减之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本企业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本企业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本企业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本市当年职工月平

19、均工资的60%计算。第十四条企业裁减人员应当履行集体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代表职工要求重新处理。第十五条企业裁减人员后,应按有关规定将被裁减人员档案移交本人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各项费用,应在裁减人员前按有关规定足额补缴。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应在裁减人员前补齐。第十六条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裁减人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

20、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1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工会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的意见施行日期:2002年08月21日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日趋明显和直接,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也会增多。企业裁员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级工会务必对此高度关注,并通过有效的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工会参于经济性裁员工作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工会对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的先期介入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有一个矛盾积累的过程,故工会参与经济性裁员工作,不是在企业确定裁员之日开始的,而是在经济效益滑坡,市场疲软,开工不足等端倪初现之时,就应该密切关注,先期介入,对

21、经济性裁员有思想准备,并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和对策措施准备。二、对企业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收入”等的一系列措施,企业工会均应参与意见。三、企业正式向工会提出经济性裁员的协商意向后,工会应当召集协商代表,职代会相关专门小组成员,职代会联席会议成员等,就此议题准备协商所涉及相关事项,提出工会方面认为就经济性裁员需要研究和协商的问题。参加经济性裁员的工会协商代表系指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集体协商代表,不得随意指定。四、工会代表参加经济性裁员协商的任务是针对企业行政对经济情况的分析,提出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和理由,对职工的安置,安抚政策措施及其它相关事项交换意见,提出质

22、疑,协商需要改进的政策措施,力争对职工利益的最大保护。五、在取得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程序召开职代会,将达成的协议文本提请职代会审议。职代会应注意对以下内容的审议:(1)企业按规定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收入等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2)采取上述措施后的半年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原因和理由;(3)裁员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关于裁员的安置,安抚政策措施,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职权。六、企业工会向职代会作协商情况的报告;职代会在对企业裁员方案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职代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包含会议

23、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代表人数、实到会代表人数、投票结果等内容。如发生裁员方案未被职代会通过的情况时,企业行政和工会都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与职工代表沟通、对话,了解群众的想法和疑点,再作针对性的协商,对方案进行完善或补充,再提请职代会审议,直至通过后实施。七、工会和职代会要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政策保护的裁减人员是否得到保护;(2)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是否得到落实;(3)被裁减人员重新就业的有关手续是否及时办妥;(4)企业新招用人员时,是否优先录用本企业被裁减人员;(5)接受经济性裁员中相关的职工投诉;(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监督检查情况应

24、向职代会报告,对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中的不当做法应向有关方面及上级工会反映,以便及时纠正。企业尚未建立职代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裁员方案应当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九、企业工会接到企业准备经济性裁员通知后,应及时向上级工会通报。上级工会应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进程情况,并及时协调、处理裁员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问题。十、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2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二十、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处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25、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未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被裁的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可以支持。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通知沪人社关发(2009)3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将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减人员(以下简称裁员)方案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受理范围(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范围:1、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以及注册资金一千万美元(或者相当于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2、在沪中央直属企业。(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受理

26、范围:各区县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已经纳入市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范围之外的企业。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除在沪中央直属企业外的其他各类企业裁员报告,均由浦东新区劳动行政部门受理。检索报告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出具全体职工签章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的证明材料。2、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的个人资料,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和劳动合同期限等。3、企业制定的书面裁员方案。内容可以包括企业裁员人数、裁员人数占总职工人数比例、裁减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劳动合同期限)、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与企业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说

27、明等。4、企业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的材料。材料内容包括企业要求实施裁员的理由、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征求工会或职工方意见的情况等。参见附件一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企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索报告三、用人单位向工会或职工方说明情况至报告送达劳动行政部门应不少于三十口。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附件二)。发现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予以纠正。检索报告四、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关注企业实施裁员的基本情况,指导企业妥善实施裁员,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完

28、善裁员动态上报制度,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区辖内用人单位裁员的情况。检索报告五、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20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检索报告附件:一、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二、受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回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OO九年一月八日企业名称性质企业电话(联系人)拟裁员人数占全体职工比例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现有职工人数隶属系统或所属区县地址邮编其中男性:人;女性:人其中本市户籍:人;非本市户籍:人%裁员拟完成日期经济补偿金准备情况企业裁员主要理由:企业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日期与方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年月日工会或职工方对裁

29、员的主要意见:工会或职工代表签名工会盖章年月曰受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情况报告回执本局于年月日收到送交的裁减人员报告材料,编号为:()号。郑重提示:望贵单位通过实施减少工时、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确需裁员的,要认真听取劳动者和工会对裁员方案的意见,谋求合理的裁员方式,严格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裁减人员方案。在裁员过程中,要及时足额支付被裁减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加盖局章)年月日江苏省: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四、经济性裁员争议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30、了经济性裁员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二种与第四种与当前的金融危机相联系,成为用人单位使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裁员的理由。此时对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判断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并且应由用人单位对“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28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事实负证明责任。审判实践中,可以将四个方面作为判断标准:一是要判断用人单位的业务量是否锐减,运营是否出现严重问题;二是判断金融危机对于用人单位业务的影响是长期还是短期;三是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出现严重亏损,通过对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指标进行核定;四是人力资源是否过于闲余,用人单位业务未来的转向是否能承接现有人力资源。

31、另外,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和“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属于经济性裁员的必经程序,如果未履行,应当认定裁员行为未生效,对劳动者不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广东省:1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穗劳人仲委(2019)5号7.用人单位裁减人员人数达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并已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但仅向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报告,未办理正式裁员备案,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32、的规定,裁员就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2.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粤劳综(1997)303号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中央、部队驻穗有关单位:现将我厅制订的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和劳动部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厅反映。广东省劳动厅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以下简称规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企业减人增效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对企业经济性裁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处于

33、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依法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经济性裁员,既要体现企业用人自主权,又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二、企业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三、企业确需裁员,应按规定第四条的程序,提出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后,将其裁员方案及生产经营等有关情况先报企业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再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省直、中央、部队驻穗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企业裁员方案要认真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凡未征求劳动行政部门意见而进

34、行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普通案例1篇)四、除规定第五条所列人员不得裁减外,下列人员非本人自愿,企业一般不应裁减,必须裁减的,须征得地级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1 .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距离退休年龄5年的;2 .连续工作20年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上的;3 .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而一方已被裁减的;4 .参与集体合同谈判的职工代表。五、企业裁员时,应将年度用工(含使用外来工)计划如实向当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应先裁减生产经营不需要的人员、外来工和合同即将到期的职工。六、企业裁减人员,应将被裁减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及有关材料,送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

35、,向被裁减人员发放失业证,凭证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七、企业主管部门对被裁减人员,应尽量在本系统内调剂安置。八、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推荐被裁减人员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被裁减人员进行转业训练,并给予减费或免费的照顾。九、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1994)481号)和省政府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企业从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须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新招人员计划,经核准后,到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招聘登记,并优先录用被本企业裁减的人员。凡未按规定招用的

36、人员,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录用手续。十一、在6个月内被原企业录用的被裁减人员,其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扣除1年工龄的经济补偿费后,余额退还企业。十二、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的裁员行为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依法制止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企业应给予批评或处罚。十三、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备案。四川省:1 .关于受理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31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为了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经济性裁员的顺利进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

37、合我市实际,现将经济性裁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应提交备案资料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应要求企业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相关证明资料:(1)依照破产法规定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的,应提交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应提交相关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相关资料;(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据实提交相关资料;2、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济性裁员的书面报

38、告;3、经济性裁员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提交主管部门或单位的批复;4、经济性裁员企业的职工经济补偿方案。5、经济性裁员企业提前30日书面向工会或职工说明情况的相关资料;6、企业工会对裁员的书面意见;没有工会的企业,应提交被裁员职工签名的书面意见;7、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二、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依法指导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对被裁减人员范围和裁员程序(见附件)进行重点指导,切实维护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的合法权益。三、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登记与管理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与管理工作,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区(市)县属地备案与管理的原则,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9、予以办理,在市工商及其以上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1、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经济性裁员企业的相关实体资料和程序资料;对于备案资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对于备案资料虽然齐全,但工会或者被裁员职工意见较大的,应该首先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调查,一经发现企业在裁员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暂不具备经济性裁员法定条件的,暂不予备案,并指导企业完善有关工作后,视情况确定是否备案。2、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裁员企业备案资料的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注意收集备案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上报。湖

40、南省:1.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申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日期:2009年01月10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为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劳部发1994447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企业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及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企业在市场经营严重困难,在最大限度组织职工实行轮休、轮训的情况下仍需要裁员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方案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

41、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下列人员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42、: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四、企业需要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口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

43、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五、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备案程序:1、企业一次性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向工商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填报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表(见附件一),并提供裁员程序的相关资料,年度内连续裁员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人数的15%o2、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4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数的20%以上)的,企业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企业裁减人员方窠实施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的工资,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

44、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4、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新招人员的,应当先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并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六、其他:1、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干预;2、因裁减人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表二OO九年一月十日附件一: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表企业名称(盖章):性质主管部门职工人数在岗职工人数本次裁员人数占全体职工经济性裁员原因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经济性裁员情况的时间提供资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

4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经济性裁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13号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企业设立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因经济性原因一次性核减人员二十人以上者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性裁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形式。第四条对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引导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的办法,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等措施稳定

46、就业,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避免企业大规模裁减人员。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进行裁减人员的企业,应在制定裁员方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裁减人员方案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即行生效。第六条企业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的资料;(二)提出裁减人员安置方案:包括裁减人员的具体理由、被裁减人员数量、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金和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及相关费用等办法;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解决方案;被裁减人员安置措施等;(三)裁减人员方案应在征求工

47、会和全体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四)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第七条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裁减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裁减人员报告;(二)裁减人员情况一览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的书面意见材料,未建立工会的,出具职工推举代表的书面意见材料。第八条经批准企业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裁减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第九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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