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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印染行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推进印染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引导印染行业向技术先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产业转型,巩固印染行业国际领先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一、企业布局(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等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印染行业发展。印染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印染项
2、目,上述区域内的印染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缺水地区原则上不新建印染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印染项目要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实行集中供热和污染物集中处理。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二、工艺装备(一)企业要采用技术先进、绿色低碳的工艺装备,禁止使用有关政策文件明确的淘汰类工艺装备,主要工艺参数应实现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企业燃煤锅炉应实现超低排放,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新建印染项目应采用助剂自动配液输送系统。鼓励企业采用染化料自动称量系统和染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企业应配备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企业应选择采用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浆料的坯布,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物
3、(VOCS)含量等要求的生态环保型染料和助剂。鼓励企业采用水基(性)涂层整理剂。印染项目设计建设要执行相应的工厂设计规范。(二)主要印染设备主机应使用符合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规定的二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电机。连续式水洗装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余热回收装置。间歇式染色设备最小浴比应在1:8(含)以下。定形机应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余热回收装置。涂层机应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溶剂回收装置。丝光机应配备淡碱回收装置。三、质量管理(一)企业要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排放、生态安全的绿色产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附加值的产品
4、。企业应加强产品开发和质量管控,建立能进行纺织品基础物理、化学指标检测的实验室,产品质量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产品合格率达98%以o鼓励企业开展实验室认可和技术中心建设。(二)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三)企业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质量、环境、能源以及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企业要加强生产现场管理,车间应干净整洁。(四)企业要规范化学品存储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化学品使用的岗位技能培训。企业应建立
5、化学品绿色供应链管控体系。四、资源消耗印染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新鲜水取水量要达到规定要求。企业水重复利用率应达45%以上。印染加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及新鲜水取水量产品种类综合能耗新鲜水取水量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W28公斤标煤/百米W1.4吨水/百米纱线、针织物1.0吨标煤/吨W85吨水/吨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W33公斤标煤/百米W2.0吨水/百米精梳毛织物W130公斤标煤/百米W13吨水/百米注:L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按标准进行换算。2 .针
6、织或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当产品不同时,可参照针织印染产品取水计算办法及单耗基本定额(FZ/TOIlO5)、针织印染面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FZ/T07019)进行换算。3 .精梳毛织物印染加工指从毛条经过条染复精梳、纺纱、织布、染整、成品入库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织品精梳织物的全过程。粗梳毛织物单位产品能耗按精梳毛织物的L3倍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精梳毛织物的1.15倍折算。毛针织绒线、手编绒线单位产品能耗按纱线、针织物的1.3倍折算,新鲜水取水量按纱线、针织物的L3倍折算。五、环境保护(一)印染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GB50425)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执行
7、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印染项目应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企业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二)企业应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获得ISol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三)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或
8、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满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标准。企业废气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等标准,有地方标准的应执行地方标准。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等标准。(四)企业应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关要求,从源头避免使用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以及对消费者、环境等有害的化学物质。六
9、、安全生产(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企业要按照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7002)和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GB50477)要求,建设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企业应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0、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七社会责任(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员工劳动权益和健康安全,为员工发展提供必要条件,促进企业与人协调发展。(二)鼓励企业通过建立“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全面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开展环境信息公开。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价值链协同发展能力。八、规范管理(一)各级工业和
11、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指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管理。(二)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三)有关行业协会要推动规范条件在印染行业中的落实,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九、附则(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各类印染企业,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纺织、化纤织造、毛纺织、麻纺织、丝绸、色织、针织、服装等企业。(二)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三
12、)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等,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四)本规范条件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同时废止。附件2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做好印染企业规范公告工作,促进印染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规范化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等工作。相关行业协会
13、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告。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未进入公告名单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次。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第五条满足第四条要求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申请材料。第三章审核公告第六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材料后,组织相
14、关行业协会、专家开展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进一步核实情况,明确企业确实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要求后,再予公告。第四章公告企业管理第八条已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已公告企业每3年接受1次复核。第九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一)没有通过复核。(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三)有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公告前,听取企业陈述和申辩,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染企业。第H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