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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切实从源头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强化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规范发包承包行为(一)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承包单位;不得将1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二)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单位应当
2、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三)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被处罚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依法依规进行公示。二、惩戒欠薪失信行为(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上年度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梳理,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相关单位对涉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审定。依
3、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主体记不良行为、行政处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限制建筑市场准入。(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将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施工单位未经解禁,依法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分立、重组,依法不得参与本市内工程投标和各类评优评奖。建筑施工单位不得与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劳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开展劳务用工合作。(三)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招标单位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函询投标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对在本市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并备案的施
4、工企业,向注册地或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函询;对在省注册和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施工企业,应向本市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函询。对于投标时存在欠薪的单位,招标单位应提醒投标单位支付工资,提醒后仍未支付的,可在报对招标项目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部门同意后禁止欠薪单位参与投标。三、严格项目资金监管(一)对本级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每月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政府投资项目因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发欠薪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限期解决,限期无法解决的,依法依程序动用应急周转金。(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
5、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及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者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四、提供欠薪纠纷司法保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的联动,通过派驻法律援助律师、设立流动法庭等方式,现场解答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结算纠纷的法律问题,共同参与劳资矛盾化解,科学区分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材料款和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引导农民工采取诉前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二)推动流动法庭对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调审、优先执行”。涉及农民工需要缴纳的诉讼费用,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经费解决。经法院判
6、决确属欠薪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涉案工程项目落实国务院令第724号情况,依法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五、打击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交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打击力度,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移交案件的办理进度。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拒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或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请求后应提前介入处置。(二)对编造虚假事实,以拖欠农民工工资
7、名义要求支付工程款,或采取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极端方式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工程款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六、健全根治欠薪考核机制(一)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部门责任清单,将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纳入市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的评价指标体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范畴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二)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负面舆情或年度考核不达标的相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对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三)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政府各部门按职责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后未按期整改的抄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扣分项处理,并作为薪酬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本措施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