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暂行办法实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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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D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构建科学全面的学生评价体系,鼓励学生争先创优、求实创新,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可持续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19)2号)和教育部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指导纳要(试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各专业(方向)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总分排定名次。第三条综合素质评价于

2、每学年初进行,每学年总评一次,全体学生必须参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得分采用项目负责制,按照“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所涉及的各类综合素质教育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认定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由学生自主申报并经核准后给予相应分数。第五条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奖学金评选、评优评先、扶困助学、入团入D、优秀毕业生、择优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2一第二章评价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处、D委办公室、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处、科研处、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识教育中心、教务处、校团委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负责

3、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领导和监督全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价工作的重大事项,对学生申诉进行仲裁。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由学生工作负责人、二级学院资助专员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其他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负责在本学院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第九条学生处负责统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核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处组织、协调,由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第三章评价内容第十一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采用纪实方式进行评价,纪实指对学生的行为表现

4、进行评价,给子相应的加减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在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表现,每个方面以100分测算,其所占权重分别为20%.50%.10%.10%和10%o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得分工“德”育表现测评得分*20%+3“智”育表现测评得分*50%+“体”育表现测评得分*10%+“美”育表现测评得分*10%+“劳”育表现测评得分*10%。具体内容如下:(一)“德”育测评德育表现测评主要体现在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学校正常秩序,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参加思想政治学习,遵守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二)“智”育测评智育表现测评主要体现在学业成绩优异,积极锻炼提升专业技能

5、,努力增强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三)“体”育测评体育测评主要表现为接受体育教育和增强体育锻炼,在体育活动中提升身体素质、增强终身体育锻炼意识,养成体育锻炼习惯,锤炼意志。(四)“美”育测评美育测评主要表现在以美育人、以文化人,通过艺术课程提高审美和人文素养。(五)“劳”育测评劳育测评主要表现在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通过服务性劳动、公益性劳动,在劳动中增强社会责任感。第四章“德”育测评第十二条德育表现测评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法治类活一4一动、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类活动(加分)、集体与个人荣誉(加分)项及扣分细则。第十三条“德”育测评总分不超过100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

6、三部分构成。基本分为70分,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扣分。计算公式为“德”育测评得分=基本分+加分一扣分。第十四条“德”育加分有以下十二项,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一)拥护D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D、团、学、其他教育或名人讲座、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活动每次加1分,该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同时,参加D校培训者,每期加2分,获结业证书者可另加2分,本学年成为D预备D员加5分;成为D正式D员加7分;(二)参与D章知识竞赛的工作人员(含观众)加1分,学院级竞赛成员加2分,校级竞赛成员加3

7、分,获得校级加分者不能同时获得学院级加分;(三)“五四”评优获得校级表彰加5分,获得学院表彰加3分,获多级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四)“军训先进个人”“全勤奖”获得者,每项每人加3分;(五)完成国家兵役登记每学年加3分、校内兵源储备登记5每学年加3分、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每次加2分,每学年最高10分;(六)参加网络易班活动,1分/100经验值,每学年最高10分;(七)参加心理健康主题教育活动,每次加2分,每学年最高10分。参加心理健康比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国家级分别加10分、9分、8分,省级分别加7分、6分、5分,校级分别加6分、4分、2分,学院级分别加3分、2分、1分;(八)担任学生干部

8、工作满一年者且能履行职责者,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学生处等)主席加10分;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学生处等)部长、二级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等加8分。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学生处等)、二级学院学生会部长,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加6分。校级学生组织(校团委、学生处等)干事,各二级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事和班级其他干部(含教学信息员、辅导员助理等)加4分;社团社长加4分;其他干事加2分。担任多级学生干部者,按最高级别加分。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年者,按其职责等级加分的50%计分;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和贡献大者,由各级学生组织管理单位核定后,酌情加12分;(九)参加学校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的志愿公

9、益活动(如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等),每次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十)参加无偿献血者第一次加3分,二次及以上加5分;-6-(十一)凡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无私奉献、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自律自强、刻苦学习等行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酌情加分。其中受各二级学院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D力、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等学生管理部门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8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15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表彰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分一次;(十二)获学校“优秀团支部”“优秀社团”“优秀班集体”等集体每人分别加3分,不重复加分。第十五条“德”育表现的扣分有以下五

10、项:(一)凡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扣2分;受警告处分一次扣6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8分;受记过处分扣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扣25分;(二)因违反D纪团纪受D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扣2分,第二次扣4分;受D内团内警告一次扣6分;受D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扣8分;受D内团内记过者扣15分;受留D留团察看处分扣25分;受开除D籍团籍处分者扣30分;(三)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4分。未能完成义务劳动等规定任务者,每次扣2分(四)上课迟到一次扣2分,旷课一节扣4分。(五)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较多的,经年级测评小组审议

11、通过,可酌情扣15分。-7一第五章“智”育测评第十六条“智”育表现测评主要包括学年课程总评分、专业技能(加分)、科研能力(加分)、创新创业(加分)、职业生涯规划(加分)及扣分细则。第十七条“智”育表现测评总分不超过100分,由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计算公式为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基本分二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加分一扣分。第十八条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的算法为: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二学年平均绩点*10+50。第十九条学业加分、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一)专业技能(加分)主要分为技能竞赛和技能证书1.技能竞赛(1)凡是学院级学术性竞赛、活动参加者,每次加1分,校级参加者,每次加2分;

1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学术性竞赛、活动者,每次加3分。(2)凡在学术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可另加分如下:获学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6分、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3)参加其他与专业技能训练有关的各类竞赛活动(如演讲、朗诵、书法、设计等),国家级每次加4分,省级每次加3分,校级每次加2分,学院级每次加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学院级分别加3分、2分、1分,校级或市(厅)级分别加4分、3分、2分,省级分别加7分、6分、5分,国家级分别加10分、9分、

13、8分。2.技能证书(1)在英语等级考试中,通过B级考试者加3分,通过A级考试者加5分;通过四、六级考试者分别加10分、15分;雅思考试成绩达到4.5分者加15分,达到5.5分及以上者加20分;(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者加5分,二级者加8分;(3)通过普通话等级考试一乙及以上加5分,二甲加3分,二乙加2分;(4)职业证书(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等),其中,获职业资格证书加6分、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加4分、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加4分、中级加6分、高级加8分,多项证书可累计加分,每学年最高10分。(二)科研能力(加分)主要分为发表论文和科研项目1 .发表论

14、文(1)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且要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加分如下: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5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7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约按1/3加分。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2)向校广播台投稿并被采用者,每篇加1分(广播台记者、编辑的稿件从第11篇开始计分);向省级、国家级报刊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和6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2 .科研项目(1)凡参加学术科研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奖状证

15、书原件为准;考证通过者以证书原件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2)学生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提供佐证材料。主持人:国家级10分/项,省部级8分/项,市厅级6分/项,校级4分/项;参与人:国家级6分/项,省部级4分/项,市厅级2分/项,校级1分/项。(3)多项以最高加分项目加分,不重复加分。(三)创新创业(加分)主要分为创新创业比赛、创新发明和创业活动1.创新创业比赛在创新创业比赛(“挑战杯”“互联网+”比赛等)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金奖)10分/项,二等奖(银奖)8分/项,三等奖(铜奖)6分/项;省级一等奖(金奖)8分/项,二等奖(银奖)6分/项,三等奖(铜

16、奖)4分/项;校级一等奖(金奖)6-10一分/项,二等奖(银奖)4分/项,三等奖(铜奖)2分/项。同一赛事获得多项名次,按照最高成绩加分。多项以最高加分项目加分,不重复加分。3 .创新发明(1)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专利授权:国际发明专利6分/项;国家发明专利5分/项;实用新型专利4分/项;其他专利2分/项。(2)以第一作者以外的身份获得专利授权得分参照第一作者得分减半计算;多项以最高加分项目加分,不重复加分。4 .创业活动(1)进入学校创业基地进行项目孵化,负责人4分/项,团队成员每人2分/项;参加创新创业活动,2分/次。多项可累计加分,每学年最高4分。(2)参加学校、各学院组织的各类征文比赛、

17、辩论赛、知识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等活动,每人每项(次)加2分,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另加3分、2分、1分;获校或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另加5分、4分、3分;获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另加7分、6分、5分和10分、9分、8分。(四)职业生涯规划(1)积极参加我校组织的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每人每次加2分,每学年不超过10分。(2)参加与职业生涯规划相关的活动,活动参加者,每次加1分,校级参加者,每次加2分;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学术性竞赛、活动者,每次加3分。活动中获奖者,可另加分如下:获学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

18、加4分、3分、2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6分、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第二十条扣分细则(一)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之一者,一次扣15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凡考试作弊者,除在其“德”育表现测评中扣分外,在“智”育表现测评中另扣5分。经审议通过,可酌情扣1-5分。第六章“体”育测评第二十一条体育测评主要表现为接受体育教育和增强体育锻炼,在体育活动中提升身体素质、增强终身体育锻炼意识,养成体育锻炼习惯,锤炼意志。包括学校体育活动(加分)、集体与个人荣誉(加分)及扣分细

19、则。第二十二条体育测评总分不超过100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基本分为60分,每位同学修完规定体育课程并考核合格均先得到此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扣分。计算公式为:体艺测评得分二基本分+加分-扣分。第二十三条体育测评加分有以下八项,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一)参加各社团体文艺演出及体育活动者,每人每次加1分,获前三名者分别另加3分、2分、1分;(二)参加各学院体艺演出及体育活动者,每人每次加2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3分、2分、1分;(三)参加校级各类体艺展演及各类体艺活动,每人每次加4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5分、4分、3分,获得四至八名者每次每项另加2分,其他

20、名次加1分;校级体育赛事破纪录者或获得特别奖励者,每次每项分别加10分。(四)参加省级各类体艺展演及体艺赛事,每次每项加6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9分、7分、6分,获得四至八名者每次每项另加5分;省级体育赛事破纪录者或获得特别奖励者,每次每项分别加20分;(五)参加国家级各类体艺展演及体艺赛事,每次加8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10分、8分、7分,获得四至八名者每次每项另加6分;国家级体育赛事破纪录者或获得特别奖励者,每次每项分别加30分;(六)参加校高水平运动队、艺术团等训练满一年且表现积极者加6分,满一学期者加3分;(七)为各类体艺活动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2分;被评为优秀个人者每

21、次加3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八)为广东省体质抽查工作做服务工作者,每次加2分。第二十四条体育表现的扣分有以下三项。(一)凡学校和各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13者,中途无故退出者,每次扣5分;(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每次扣10分;(三)体育课程考试挂科者扣5分,补考未通过者扣15分。第七章“美”育测评第二十五条“美”育测评主要包括校园活动、美育社会活动、集体与个人荣誉(加分)及扣分细则。第二十六条“美”育测评总分不超过100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基本分为60分,每位同学均先得到此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扣分。计算公式为:“

22、美”育测评得分=基本分+加分一扣分。第二十七条美育测评加分有以下六项,最高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一)校园活动是指学生参加美育类校园文化活动(如文化艺术节、社团文化节等),每人1分/次。(二)美育社会活动是指假期美育活动,学生假期参加美育社会实践活动,每次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6分。(三)参加各级美育类展演活动(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的艺术展演、表演、媒体录制的美育活动),每人每次3分/次,每学年最高10分。(四)在各级美育类竞赛活动,获得“优秀组织奖”“最佳团体奖”等集体荣誉的成员,院级加2分,校级加3分,区级加4分,市级加6分,省级加8分,国家级加10分,同类比赛取最高奖项加

23、分值。集体参加各级美育竞赛活动未获奖者按对应级别活动获奖等次的50%加分,每学年最高10分。(五)在各级美育类竞赛活动,获得“优秀个人”“先进个人”等个人荣誉者,院级加2分,校级加3分,区级加4分,市级加6分,省级加8分,国家级加10分,同类比赛取最高奖项加分值。个人参加各级美育竞赛活动未获奖者按对应级别活动获奖等次的50%加分,每学年最高10分。(六)观看人文素质电影,每人每次加1分,但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第二十八条美育测评扣分主要对“违反美育道德”的班级或其成员,院级扣2分,校级扣3分,区级扣4分,市级扣6分,省级扣8分,国家级扣10分。第八章“劳”育测评第二十九条“劳”育测评主要包括校内

24、劳动实践、校外劳动实践、集体与个人荣誉(加分)及扣分。第三十条“劳”育测评总分不超过100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构成。基本分60分,每位同学均先得到此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扣分。计算公式为:“劳”育测评得分工基本分+加分-扣分。第三十一条劳育测评加分有以下六项,累计加分不超过40分。(一)参加集体组织的校内公共区域清洁劳动,每人1分/-次,每学期最高5分。不参加校务劳动,劳育总分记为不合格。(二)参加集体组织的宿舍清洁劳动,每人1分/次,每学期最高5分。不参加舍务劳动,劳育总分记为不合格。(三)被评为“优秀社会劳动实践团队”等劳动荣誉集体项目的成员,院级加3分/次,校级加5分/次,校级以

25、上加8分/次。(四)被评为学校或学院文明宿舍的,所在宿舍每人分别加2分或1分。(五)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获得者加3分、勤工助学技能培训课程参与者每次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自强之星”获得者加3分。获多级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加分。(六)参加劳动教育相关活动(如以劳动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劳动作品展等),每次加3分,获前三名者每次每项分别另加4分、3分、2分;其他名次及优秀奖加1分。第三十二条劳育测评扣分有以下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60分。(一)负责学校公共区域或宿舍卫生不合格,被二级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的所在班级或宿舍成员,院级扣3分/次,校级扣5分/次。(二)劳动教育课程不及格者扣5分,补考未通过

26、者扣15分。第九章综合测评的程序-16一第三十三条本人自评。每位学生必须实事求是按照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基本框架和实施细则五项内容开展自评,填写各成绩分、基本分、加分、扣分,并提供加、减分佐证材料,然后交班委讨论并做好讨论记录。第三十四条学院评议。各学院组织专业、年级、班级相关成员根据本办法以及实施细则,评议确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第三十五条学院公示、复核。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申诉。学生如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疑义,可自初次公示之日起3日内提出,由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进行复查,并在5日内作出答复。经复查,确有错漏者,予以更正。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7日内,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应将

27、评价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第三十六条审批与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存档备查,并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审定,学生处备案。第三十七条凡属同一件事,同一项比赛或同一篇论文等同时获得多项加分或多项扣分的,以最高加分或扣分计算,不累计加分或扣分。第三十八条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对在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提出在综合测评能力表现测评得分中加5分以内的名单,报委员会备案后执行。第三十九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成绩一式两份,一份由二级学院保存,一份送交学生处存档备查。第四十条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四十一条对于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责令其退出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委员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综合测评程序第四十三条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加分、扣分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X学院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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