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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13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26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320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431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535县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制度638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740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制度843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内部管理制度947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1068县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1170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安全管理,正确引导舆论,根据中央、自治区、市委网信办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
2、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信息平台,面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局办公室作为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的具体管理科室,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局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局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发布工作。第四条局政务新媒体要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布信息。发布内容要紧紧围绕体育相关工作或其他重点工作,贴近民生民情,注重服务,善用网言网语,提
3、高亲和力和吸引力,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4、。第五条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分为转载信息和原创信息,发布时要严格遵守“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程序,信息发布后,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第六条转载信息,是指为增强局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从其他新媒体账号转载的信息。转载信息由局分管领导授权局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即时审核并发布,来源必须为具有公信力的单位、部门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如局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在即时审核过程中,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第七条原创信息,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为宣传工作动态,扩大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采集、加工、
5、整理的工作信息。原创信息经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核后,交由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发布。第八条局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及负责人管理,不得擅自移交密码,要定期更换密码。登录账号时要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移动终端设备,不得将个人账号和政务新媒体账号混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要及时退出,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第九条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值守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对工作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众
6、利益,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有序发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123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第三条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7、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切实推进政务新媒体发展,加强统筹规划,明确功能定位,完善体制机制,规范运营管理,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努力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政府”。第四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要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原则,全面提升政务新媒体发展质量和实效,构建以自治区级政务新媒体为引领,自治区、市、县三级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矩阵体系,做优精品账号及应用,力争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等功能
8、充分发挥,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全面提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新格局全面形成,将政务新媒体打造成为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的重要手段、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第六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
9、的事业单位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原则上由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行运维管理,须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确需选用第三方应用的,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送相关部门审核,严防泄密失密,以此产生的各类不良后果由选用第三方应用的行政机关承担。第七条中央驻宁单位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执行。第八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负责,谁主办、谁主管”的原则,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或有能力的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等工作。第九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
10、地管理原则,接受同级宣传、网信部门的业务统筹和宏观管理。第三章开设整合与变更关停第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中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及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单位,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单项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第十一条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主账号健康活跃、优质高效的前提下,确有能力和必要的,经审批同意可在不同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鼓励在网民集聚的新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第十二条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标识
11、或头像应鲜明端庄,均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一致、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第十三条集中力量做优做强一个主账号,在同一平台上开设的多个账号要整合功能和清理关停;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功能相近、粉丝量少、关注度差、利用率低的要清理优化;无力运维的要立即关停;不发声、乱发声、更新慢、自说自话、回复敷衍了事、功能定位不准、信息质量不高、互动服务不实、审核把关不严、底数管理不清,甚至“不当言论、雷人雷语”的要立即整改,切实杜绝“空壳化”“娱乐化”和“僵尸化”。第十四条按照集约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
12、设,避免“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切实解决移动客户端过多过滥问题和“指尖形式主义”。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第十五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主办单位因信息变化需修改变更第三方平台信息)、关停(阶段性停止更新并在第三方平台发布公告)、注销(删除第三方平台账号及历史信息)遵循“逐级报送、逐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统一在“XX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中完成。具体程序如下: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
13、民政府各部门提出申请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f地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f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地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地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一地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批f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地级市人民政府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f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中,开设政务新媒体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未经审批不得在第三方平台申请开设账号。审批同意后,政务新媒体主办
14、单位要及时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操作流程。第十六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操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XX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系统”中准确填报备案信息,同时向社会发布公告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开设除外)。备案程序依照审批程序执行。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信息应同步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更新。第十七条全区政务新媒体纳入“全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库”动态监管,确保信息库数据准确、内容全面、信息完整,避免账号误报、漏报、瞒报等问题。未按要求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全区政务新媒体信息库”备案的政务新媒体
15、账号,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要立即清理关停并予以批评。第四章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第十八条全区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办好民生实事,讲好XX故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第十九条加强政务新媒体内容建设,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执行及结果信息,积极推进财政事项公开、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公开,重点发布减税降费、疫情防控、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民生信息。
16、第二十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22)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的通知(宁政公开办发(2023)18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涉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采编、发布,明确审核程序和岗位责任,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抓好源头找错纠错,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等信息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必要时会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
17、门共审合发。第二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不得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从严审核、审慎发布未成年个人信息。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并逐步提高原创占比。自行发布的信息内容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沟通协调。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稿源互通,实现信息同库、资源同享、发布同步。规范转载发布,各级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中国政府网、人
18、民日报、新华社和XX政府网、XX日报、XX新闻网等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及官方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擅改标题或内容。全面转载习近平总书记重大活动、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等权威信息,及时转载指导全局工作、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使用的各类地图,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第二十二条充分运用政务新媒体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政策,精心策划议题,制作解读产品,加密解读频次,开展简明问答、在线咨询等,及时解答企业群众政策疑问。政策解读产品要与政策文件相关联,方便公众查阅。对政策实施中出现的误解误读和质疑疑问,要积
19、极回应、解疑释惑,正向引导、凝聚共识。第二十三条健全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更新机制,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微信服务号平均每周更新内容不少于1次)。第二十四条丰富政务新媒体内容呈现形式,积极采用图片图表、音频视频、卡通动漫、数说、问答、弹幕等可视、可读、可感的公众喜闻乐见的呈现方式,打造多样化、个性化、品质化产品,提升抵达率和传播力、影响力。第二十五条探索建立全区政务新媒体矩阵,充分发挥渠道丰富、覆盖广泛、传播有效、可管可控优势,做到一个矩阵转载、一个声音发布、一个口径发声,实现整体联动、协同高效,形成传播声势。推动各级政务新媒体与主要新闻媒体、著名商业媒体深度融合、交流合作,开展优质内容交叉转载
20、,携手传递政府声音,共同引导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县级政务新媒体要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等工作。第二十六条鼓励政务新媒体积极发挥政务舆情回应平台作用,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要按照响应速度、责任主体、审批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并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必要时,可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联合处置。建立线上舆情引导与线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快速、详实、准确、客观。第二十七条畅通政务新媒体互动渠道,实现与网民的有
21、效互动,切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抓好公众留言办理,及时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回复留言要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周到,杜绝答非所问、空洞说教、生硬冷漠。持续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围绕各类高频政策咨询事项,以视频、图解等方式予以解答,提升答问效率和互动质量。群众诉求集中或具有典型性、趋势性的政策诉求,要及时分析研判,改进完善政策。探索政民互动新方式,鼓励采用微联动、微直播、随手拍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结合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纪念日、主题日等设置议题,吸引公众参与,增强互动效果。第二十八条强化政务新媒体办事服务功能,围绕利企便民,将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
22、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推动实现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民生服务“掌上办”。依托“我的XX”APP,做好政务新媒体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办事指弓,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第五章运行维护与安全防护第二十九条严格政务新媒体常态化内容监测机制,坚持值班值守制度,重要节点和重大节日做到24小时巡网读网,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和敏感有害内容要第一时间研判预警、第一时间通报处置。第三十条加强政务新媒体日常监
23、管,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严禁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移动客户端及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点赞、转载、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强行推广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或选用第三方应用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报告宣传、网信等部门,要求第三方平台立即关停,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第三十一条强化工作人员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
24、聘用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政审制度,加强任职、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第三十二条严格政务新媒体委托制度,加强代运营机构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重点考察互联网信息传播和媒体运营能力;建立运营监督机制,督促代运营机构提高政治敏锐性,提升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落实内容发布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流程和责任人,全面科学考核运营绩效。第三十三条加强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使用移动终端登录政务新媒体平台系统需经VPN认证,防范无线上网条件下访问的安全
25、风险。第三十四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对于泄露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加强管理,确保不泄露。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发布损害用户权益的具体内容。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针对黑客攻击等行为建立“先行处置、同步报告”的断网机制,发现恶意入侵后,第一时间中止网络访问、停用被篡改页面,切断舆情散布通道,并及时取证,依据既定流程及时报告。第六章组织保障与监督评价第三十五条建立完善与宣传、
26、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第三十六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和负责同志“直接责任人”责任,整合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相关资源,理顺内部管理机制,选优配强管理人员,加大统筹推进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第三十七条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运维监管等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经费。第三十八条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及全区政务公开年度培训计划,科学设置课程,精心组织实施,着力提升运用政务新媒体履职能力。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培训I,积极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
27、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具备较强工作能力的专业队伍。第三十九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对本地区政务新媒体开展1次全面检查,及时通报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第四十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为政务公开年度效能考核评价指标,结合政务新媒体发展实际和工作重点,制定可获取、可量化、可考核的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第四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季度全面检查全区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及时通报检测结果。对成效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的,要严肃约谈追责,其中,被国务院办公厅通报批评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约谈相
28、关单位政务新媒体分管领导;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公报室)约谈政务新媒体相关领导。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行政机关单位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以行政机关单位名义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回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宁政公开办发(202X)41号)同时废止。市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市政务新媒体的
29、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6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第三条政务新媒体是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30、。第四条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掌上服务”。第五条全市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加快构建定位清晰、健康运行、协同联动、服务良好、监管有力的新型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打造一批在全国叫得响
31、、群众有口碑的政务新媒体,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公信力、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市级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第七条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力、”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
32、、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原则上政务新媒体工作职能与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在同一职能部门。第九条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第三章开设整合与清理关停第十条开设政务新媒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第十一条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与
33、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也可通过上级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开展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创新,联合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融合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办事服务,为群众提供旗舰式的“一号通”服务。第十二条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第十三条严格按照集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鼓励各县级政府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
34、端。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第十四条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第十五条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同级政府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政府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政务新媒体的备案,应当填写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提交同级政
35、府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省政务新媒体备案检查系统进行备案,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备案信息库。第十六条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第四章信息发布与功能应用第十七条各级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一般情况下,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审核后按程序审定签发;重要信息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
36、擅自发布。第十八条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围绕中心工作,公开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推送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信息,公布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积极运用政务新媒体分众化、差异化的特点,重点做好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安全生产等事关民生利益信息的公开发布。第十九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
37、、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原则上每周更新发布信息不少于1次。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第二十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第二十一条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转载信息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
38、媒体应及时转载。第二十二条鼓励政务新媒体提升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切实提供信息查询、在线缴费、办事预约、证照办理等民生服务。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移动端和本地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数据互联共享,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
39、情况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公布真相、辟除谣言。第二十四条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本级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第二十五条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第五章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第二十六条政务新媒体主
40、办单位应当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人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同时将内容保障、运维监管等经费纳入预算。第二十七条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第二十八条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严禁购买“粉丝”等
41、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要求群众下载使用政务移动客户端或点赞、转发信息。第二十九条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发现重大舆情要按程序转送相关部门办理。有条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开设纠错入口,方便群众参与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一条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
42、等工作。各级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县级政务新媒体要加强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第六章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各地、各部门要将政务新媒体工作列入政务公开绩效考核,加强常态化监管,按季度组织检查,及时通报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全市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建设、监管等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通报,并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对在国家、省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本年度政务新媒体考核不得分。第三十三条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规
43、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第三十四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
44、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等形式的信息。内容包括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单位概况、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数据发布、数据开放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第三条根据相关规定,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具体负责黄山市人民政府网站及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建设维护和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四条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转载新闻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
45、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是正规合法渠道。第三章信息审核第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承担发布审核责任。第七条信息审核发布权限:(一)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二)市直各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由本部门办公室或相关科室审核把关,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发布。(四)从其他媒体转载的信息、互动类栏目信息等均遵从上述审
46、批权限。(五)敏感信息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需要发布的,市直部门按照网站管理员或相关科室编辑、网站负责人一审、部门分管领导二审、部门主要领导三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的程序审批发布。第八条信息审核内容:(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政方针;(二)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错误;(三)是否泄露国家秘密;(四)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五)是否泄露个人隐私;(六)是否属敏感性问题;(七)是否有利于我市的宣传和发展;(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九)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十)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九条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
47、、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及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中对信息更新的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第十条按照正确的格式、方式、时限等执行信息发布。第十一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的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测,并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加强信息报送、采集、审核、发布的管理,建立发布日志,强化痕迹管理,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原始资料归档。第十三条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等。第十四条政府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48、。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信息发布工作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制度5第一条为加强县政府网站和县政府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上网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不得发布。第三条信息审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的采集、更新、审核,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专岗专责,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确保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完整、安全、准确。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接收各级各有关部门信息,按程序审核把关,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第四条信息按来源分为三类:(一)转载类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