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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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基江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筑牢农业生产风险屏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市级、区级财政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

2、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第三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坚持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标准及范围第四条保费补贴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明确的其他农产品。具体分为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险种)和纳入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保险品种(以下简称市级补贴险种b第五条补贴险种。(一)中央补贴险种。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油菜、大豆、马铃薯、主粮作物(稻谷、玉米)制种等直接物化成本保险;2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等生

3、产成本保险;3 .林业:公益林、商品林等再植成本保险。(二)市级补贴险种。1 .柑橘成本保险、生猪收益保险,以及稻谷、玉米、马铃薯完全成本补充保险;2 .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每个区县不超过5个险种,区财政局每年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及本级财力情况研究后确定;3 .根据我市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险种。第六条中央补贴险种、市级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将根据市级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比例详见下表。表:补贴险种保费承担比例表险种保费承担比例中央市级区县农户一、中央补贴险种种植业45%30%10%15%养殖业(奶牛除外)50%20%10%20%公益林50%30%20%-商

4、品林30%25%15%30%二、市级补贴险种柑橘成本保险-50%20%30%生猪收益保险40%30%30%完全成本补充保险50%30%20%区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40%不低于30%不高于30%对养殖业中奶牛生产成本保险,中央财政、市级财政、养殖户分别按照50%、30%、20%比例承担保费。对产粮大县和生猪调出大县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照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名单确定(若我区不再纳入产粮大县范围,种植业保险将在市级保费承担比例上降低5%,农户保费承担比例上提高5%,其余保费承担比例不变;纳入生猪调出大县范围,养殖业将在市级保费承担比例上提高5%,区县保费承担比例上降低5%,其余保费承担比例不变)第

5、七条市级财政每年按照不超过本级保费补贴年初预算总额的10%给予区县绩效奖励。若我区获得绩效奖励资金,区财政局将根据全区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及区本级财力情况统筹使用。第八条对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自缴保费比例。第三章保险水平及费率第九条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严格控制经营成本,确保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对纳入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地域风险差异、历史赔付情况、农产品价格等因素,在充分听取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农户代表意见基础上拟订。中央补贴

6、险种和市级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费率标准参考附件1,具体以承保机构向保险监管部门的备案为准。第十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涵盖我区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同时稳步探索将价格、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作为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第十二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中央、市级、区县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其中,对市级补贴险种的保单不需单独载明中央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

7、持下”等字样。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三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区级财政将根据全年参保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列入本级年度预算。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第十四条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后,应当按季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保数量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交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在审核保费补贴资金时,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承保机构提供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留存,且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

8、况,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在收到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年度终了,区财政局根据承保机构会计年度有效签单情况,全面、准确地向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贴资金。第十七条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上年度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当年保费补贴申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和使用、补贴标准及范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障措施、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和相关表格(附件3、4b同时,区财政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承保机构,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5)进行绩效自评,并形成上年度保

9、费补贴综合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承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财政局根据日常工作掌握情况,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综合绩效自评情况等进行复核。第十九条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4),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于每年7月3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第五章承保机构管理第二

10、十条区财政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做好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管理、考核等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中央、市级财政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等,将纳入中央、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险种,在市级遴选的承保机构确定名单中自主选择。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年。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规模确定机构数量,遴选前3年,平均保费规模不超过500

11、万元(含)的,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平均保费规模超过500万元(不含)的,承保机构数量须选择2-3家。对存在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家的报市财政局提交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保费及其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第二十四条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上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工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工作举措、机构网点建设、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和相关表格(附件6b第二十五条区财

12、政局将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及承保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补贴险种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承保机构可建立协保员管理制度,按流程设立、公示、聘请、培训协保员,指导协保员开展相关工作。对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的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使用的通知(渝财金202161号)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承保机构要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公开透明。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13、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全面掌握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业务操作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将建立健全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保费补贴工作,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为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拖欠。第三十条区财政局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承保机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个人或单位(组织)虚构、虚增保险标的,以及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

14、投保等各类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第三十一条对于有关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区财政局将会同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承保机构存在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还将视情况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取消一定年度财政补贴险种业务资格。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对未纳入本实施细则补贴险种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区本级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对纳入本办法的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已在2022年签单生效的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若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附件:1.补贴险种保险金额及费率情况表2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3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4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5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6 .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统计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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