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675917 上传时间:2023-10-1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牢“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根基,壮大品牌主体,探索一条有鲜明特色、有稳定质量、有生态价值、有文化内涵的“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发展之路,提高“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带动高明食材产业高质量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是指用于高明区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及初加工农副产品的品牌。第三条“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实行申报许可授权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第四条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采取自愿申请原则,对授权使用“高明食材”区

2、域公用品牌的企业和个人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区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相关图形及文字商标,负责“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使用许可、运营和管理。第六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对“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许可、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并推进“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宣传工作。第二章许可流程第七条申请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持有效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二)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产品产地应当在佛山市高明区辖区内;(三)提供的产品、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

3、法规、标准等规定;(四)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五)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须至少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区相关部门推广的“明材”清单产品中的一项。加工销售的食品须具有SC生产许可。第八条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向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申请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申请书;(二)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在高明区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日12个月以内的产品检验报告书及符合第七条第五款条件的有关证明。第九条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对生产经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

4、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对申请主体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报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第十条经批准后,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与申请人签订“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颁发“高明食材”使用证书及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并在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一条“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需延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30天内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第三章标识使用第十二条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使用范围。仅限于获得许可授权的商家、产品和服务,并用于双方约定的产品包装、容器、文书

5、资料、产品手提袋、门头牌匾、广告宣传、展会、网络平台及其他商业活动。(二)标识图案。仅限于使用如下图案,且不得改变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局明食材GAOMINGSHICAI(三)标识位置。根据产品、宣传册、展会、活动等不同情况,在显著位置展示标识图案。(四)标识规格。标识可与自有品牌共同使用,印制规格不得小于自有品牌规格。(五)标识印制。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印制。第十三条“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被许可使用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二)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三)优先参加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组织或

6、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四)优先享受政府关于品牌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被许可使用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许可协议有关要求,不得擅自印制、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不得擅自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馈赠标识,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确保产品、服务质量,自觉维护“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声誉。(三)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宣传,参加各类展

7、示展销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四)积极对发现的“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侵权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并支持、协助和配合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开展相关维权工作。第十五条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高明食材”产品包装物设计的指导、规范,为被许可使用人提供产品包装物设计指引。使用人自行设计、印制产品包装物的,应符合规范、指引要求。第四章退出及惩戒机制第十六条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许可使用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有权终止其“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许可授权:(一)以虚假材料获得许可授权;(二)生

8、产主体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为佛山市高明区以外;(三)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标识,拒不整改;(四)同一产品一年内2次以上检验不合格的;(五)违法情节严重或一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执法部门立案处罚2次以上的;(六)影响“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声誉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出现逾期未续签使用许可合同、主动提交书面退出申请并获批准、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终止许可授权等“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使用许可终止情形的,应立即终止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其在市场上流通的带有“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的产品应立即停止流通并在30日内撤出市场。第十八条对擅自使用、仿冒“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或其他损害品牌形象和声誉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九条被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终止许可授权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因故意损害“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信誉被责令退出的主体,永久不得重新申请使用“高明食材”区域公用品牌。第二十条根据职责分工,本办法相应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3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