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备管理处罚和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内容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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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有限公司3号基地物设发2023005号关于印发设备管理处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3号基地所属各处室、相关单位: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处罚设备管理违规行为,激励员工遵章守纪,规范设备处罚和奖励工作,依照国家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根据公司“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的精神,结合南通重型装备3号基地的生产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了关于设备管理处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现予印发,遵照执行。3号基地物资设备处二。二三年三月二。日主题词:设备管理处罚和奖励南通重型装备3号基地2023年03月20日印发设备管理处罚和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处罚设备管理违规行为,激励员工遵章守纪

2、,规范设备处罚和奖励工作,依照国家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根据公司“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的精神,结合南通重型装备3号基地的生产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设备管理处罚和奖励汇总至基地物资设备部,每月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当月扣款总额的80%o第三条对各类设备管理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以及对设备管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物资设备处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处罚和设备奖励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当与设备管理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奖励应当与奖励条例相符合。第五条被查部门、承建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物资设备处给予的处罚,享有陈述权

3、、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有权向物资设备处申请复议或者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去除)。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物资设备处按照设备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等管理办法和规定,对设备使用部门及承建制单位作业行为进行监督,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章行为以及人为设备事故实施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七条物资设备处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人员在设备管理方面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实施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章处罚的种类、管辖第八条设备管理违规行为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责令立即整改、责令限期整改;(三)扣分、经济处罚;(四)责令停止使用;第九条物资设备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设备专

4、项检查,对设备管理或者操作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十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设备管理违规行为,物资设备处必须受理、查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第十一条物资设备处有权对不适当的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第四章处罚的程序第十二条设备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必须出示工作证。设备操作人员或各部门、承建制单位设备管理员可对设备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三条设备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无法立即排除的,应通知相关维修班组限期排除隐患;无法保证人员及设备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止设备使用,限期排除隐患。第十四条物

5、资设备处对部门、承建制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前,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可在2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物资设备处认为合理应当采纳。逾期视同默认。第四章处罚的适用第十五条部门、承建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所属承建制单位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一)设备零部件人为损坏,且瞒报的;(二)设备外观差、清洁润滑不良、未按日常保养要求及时保养的;(三)设备台账、点检表、维修保养记录等未及时更新或点检表与维修保养记录等与实际要求不符的;(四)特种设备操作证件未随身携带;(五)设

6、备周边工具、零件摆放凌乱,存放不整齐,或料件摆放与设备之间未留有安全距离的;(六)拒绝、阻碍设备检查人员监督检查的;(七)发现设备故障仍带病作业的;(八)未向物资设备处提出书面,私自调拨或转借设备给其他部门或承建制单位的;(九)设备运行中擅离岗位的;(十)设备电源线破损或者接地不牢靠的。第十六条各部门、承建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所属承建制单位处IOoO元以上2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一)未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让设备超负荷运转、野蛮操作的;(二)对未经合格培训就上机操作,或对于大型或特种设备未满三个月

7、的新进工人单独操作而无老师傅监护的;(三)各部门、承建制单位违反节能减排规定,造成能源浪赛的;(四)封存、闲置的设备,未报物资设备处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就私自启用的;(五)设备管理员无故缺席设备检查或管理工作的。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承建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限从重处罚,对所属承建制单位处2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当事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处5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一)存在设备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一月内因同一违规行为三次以上重复出现的;(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规行为呈持续状态的;(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设备检查人员的;(五)无特殊作业证,违规作

8、业的。第十八条各职能部门、生产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设备管理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发现违规后整改措施得当,态度较好的;(三)配合物资设备处查处设备管理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按规定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第十九条设备管理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进行口头教育。第五章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设备事故界定因非正常损坏而导致设备停止运行、零部件损坏、精度性能降低,且损失价值超过以下规定范围的事实。由于非正常原因而造成电、气、水等动能供应中断,且中断时间超过以下规定范围的事实。第二十一条设备事故分类根据设备事故

9、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性质严重的险肇事故,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重大设备事故1、设备修理费用达10万元以上的设备损坏事故;2、重、大、精生产关键设备发生事故,并致使设备使用性能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设备精度明显下降;3、全厂停供动能1小时以上,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生产作业区)停供动能3小时以上。(二)较大设备事故,是指设备修理费用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备损坏事故,或全厂停供动能1小时以内,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生产作业区)停供动能3小时以内。(三)一般设备事故,是指设备修理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设备损坏事故,或全厂停供动能30分钟以内,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生产作业区)停

10、供动能1小时以内。(四)险肇事故,是指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险些酿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设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向设备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一般事故及险肇事故所在部门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物资设备处报告,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物资设备处与安环处联合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于较大事故及重大事故所在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物资设备处递交书面报告,报告中要有详细的事故经过,同时物资设备处与安环处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事故处理报告上报事业部领导。第二十三条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物资设备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

11、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二)事故发生的部门、车间、承建制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物资设备处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三)设备事故作出处理前要召开设备事故分析会,事故发生的部门、安环处、承建制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事故中涉及到人身安全问题的安环部主导可行事故分析及调查。(四)任何部门、车间、承建制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在设备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中,出现下列情

12、况之一的,对承建制单位经济处罚IOoO2000元,对设备主管或管理员经济处罚300-500元,当事人(责任人)经济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一)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三)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伪造事故现场,或隐藏有关证据、资料的;(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情况的。第二十五条重大设备事故处理维修费用超出50万元的重大设备事故,按照总司规定要求,事业部安环部上报总司QHSE部,物资设备处上报总司船机与基建设备管理部,由总司主导事故调查,事业部相关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

13、告,报公司总裁审批处理。维修费用50万元以内的重大设备事故,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业部组织成立由设备、生产、工艺、安全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参加的调查小组并指定组长,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司船机与基建设备管理部,报公司总裁审批处理。第二十六条较大设备事故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组织成立由设备、生产、工艺、安全等部门的管理人员参加的调查小组并指定组长,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司船机与基建设备管理部,报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处理。第二十七条一般设备事故维修:(一)对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30

14、0-500元。(二)对责任带班经济处罚300-500元。(三)对责任区域的设备管理员经济处罚300-500元。(四)涉及承建制单位责任的,由承建制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费用,并处1000-2000元经济处罚。(五)对部门责任干部或分管干部经济处罚300-500元。第二十八条险肇设备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一)对违规作业者经济处罚200-500元。(二)对责任带班经济处罚200-300元。(三)对责任区域的设备管理员经济处罚200-300元。(四)涉及承建制单位责任的对承建制单位经济处罚500-1000元。(五)对分管干部经济处罚200-300元。第二十九条如与总司文件有冲突以总司文件为准。第六章设

15、备奖励及条件第三十条为了激励职工遵章守法,规范对设备正确使用保养,对部门、车间、承建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奖励。第三十一条部门、车间、承建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给予5001000元奖励:(一)设备管理工作突出,并在六个月内无任何设备管理方面不良记录的个人;(二)消除了重大设备隐患,避免了事故或财产损失,有立功表现的;(三)发现非本职责范围内存在的设备隐患,能够及时制止或向物资设备处举报的;第三十二条部门、车间、承建制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三条或以上的,给予100O2000元奖励:(一)半年度设备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前三名的。(二)当月未发生任何设备事故,设备管理工作成绩突

16、出的;(三)隐患整改率较高,设备管理有明显进步的;(四)设备维护保养方面较好,成绩较突出的;(五)对节能减排相关规定落实较好或有建设性提议的;(六)在设备管理以及维护保养方面有创新举措并且收到实效的;第七章设备处罚和奖励的执行与备案第三十三条物资设备处根据确凿的违规事实和规定的理论依据,定期制作设备使用保养违规处罚通告,报基地领导审批后予以通报并同时抄报基地财务部。第三十四条物资设备处根据设备奖励条例和具体的事实依据,定期制作设备奖励文件,报基地领导审批后予以通报并同时抄报基地成本核算部。第三十五条处罚和奖励执行完毕后,相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材料。未经物资设备处负责人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借阅。第三十六条对于给予承建制单位员工的奖励,承建制单位需按照要求确实发放到员工个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物资设备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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