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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本声明适用于在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原商事主体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且通过该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其他商事主体使用该场所申请办理商事登记时使用。关于场所使用权的声明登记机关:本人(单位)为场所的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该场所原登记的商事主体(本处填写商事主体名称)已经不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未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人(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人(单位)解除与原租户(商事主体)签订的场所租赁合同。现同意该场所出租给作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本人(单位)愿意承担由于该场所使用权纠纷引发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特此声明。权属人(或有权处置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权属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置人是受房屋权属人委托有权管理、处置房屋使用权的人(单位)或取得权属人同意有权转租房屋的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