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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i三g三三铁五分包201553号关于印发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业层实体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作业层建设步伐,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根据集团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业层实体组建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业层实体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附件: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业层实体组建管理办法(试行)五公司2015年2月11日抄送:公司机关各部门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2015年2月11日印发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作业层实体
2、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作业层实体建设步伐,根据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业层实体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作业层实体是指以企业员工为主体,以员工的劳动、管理、技术和资本联合为主要形式,吸纳部分社会人员和社会资本作为补充,具备一定专业化施工能力,以完成施工生产作业为主要任务的经济联合体,是企业施工生产的有效补充和延伸。第三条作业层实体组建坚持市场化运作,循序渐进开展,确保稳定发展的原则。第二章作业层实体组建第四条作业层实体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3、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表现形式主要是专业分包公司和劳务分包公司。第五条作业层实体发起人与骨干员工的资格要求(一)主要发起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5年以上项目管理经验。公司副职、项目经理和副经理,以及有较强能力的机关管理人员、施工现场领工员、架子队长、作业队长等具备条件的员工均可作为发起人。主要发起人由员工个人自荐,经公司审批认可。(二)作业层实体的骨干员工和一般员工遵循自愿原则,实行双向选择,经公司批准,由作业层实体聘用。(三)发起人和员工均保留五公司职工身份,但应辞去原职务。第六条作业层实体股权结构(一)组建从事简单的专业分包和劳务
4、分包的作业层实体,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组建从事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分包作业层实体,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组建规模较大的劳务公司和专业公司可适当增加资本金数额。(二)作业层实体的主要发起人至少应形成相对控股,股权不得少于30%;发起人团队宜控制在5人以内,且必须有一名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发起人团队要对作业层实体绝对控股,股权不得少于51%。(三)进入作业层实体的五公司员工必须全部参股,具体持股数额按自愿原则,要组建员工持股会代管一般员工股份,选举一名发起人作为持股会理事长按章程行使股东权力。(四)社会其他人员的出资总额不得形成相对控股,最高不超
5、过30%o(五)公司参股10%o(六)作业层实体如需和社会资本合作,应优先选择与五公司长期合作、守法经营、值得依赖、经得起考验的优秀分包队伍。第七条作业层实体按照公司法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采用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和一名监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第八条作业层实体组建程序(一)作业层实体发起人向公司分包方管理部提出组建作业层实体的申请。申请内容必须明确以下事项:1、发起人和参与员工的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工作经历,以及拟出资金额。2、引入的社会资本出资人的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工作经历、拟出资金额,以及其拥有设备数量和社会信誉等。3、拟组建的作业层实体名称、专业方向
6、,并明确劳务分包公司或专业分包公司形式。(二)公司分包方管理部收到申请后,呈报分管领导审阅,由分管领导组织分包方管理部、成本管理部、施工技术部、企业发展规划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社保部、物资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核。(三)发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通过后10日内,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与主要发起人研究作业层实体组建方案。方案明确作业层实体组建形式、公司出资金额、股权方案、参与实体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和解聘等事项。(四)组建作业层实体的方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方案经会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签署同意组建的意见。(五)公司的业务主责部门指导发起人及参与员工办
7、理职务解聘和社保相关手续,并指导帮助发起人依法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手续;指导作业层实体公司规范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运营体系。(六)作业层实体组建的各项手续办理完成,且规章制度建立后,开始在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第九条作业层实体人员规模要适度,宜控制在2050人之间。鼓励作业层实体选聘待岗、息工人员,促进待岗员工再就业。第三章作业层实体管理第十条进入作业层实体的公司员工管理(一)进入作业层实体的公司员工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作业层实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公司办理劳动合同中止手续,其社会保险由作业层实体委托公司管理,所需费用由作业层
8、实体负担,按时由作业层实体代扣代缴后统一转公司。作业层实体与公司双方应签订社会保险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二)公司员工进入作业层实体的,其人事档案可委托公司管理,职称评定、证照申办及核审等与公司员工平等对待,可委托公司办理。(三)公司员工进入作业层实体后,其所发生的工伤、纠纷等由作业层实体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公司可以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但是所发生的费用由作业层实体承担。(四)公司员工在作业层实体达到退休条件时与公司仍保持社会保险关系的,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并与公司内其他退休人员等同接受公司退休管理机构的管理。(五)作业层实体中的公司员工在作业层实体存续期间原则上不得回归公司。因
9、特殊原因要求回归公司的,由本人申请,经主要发起人同意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第十一条作业层实体从社会招用人员的管理作业层实体从社会招用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用工形式。(一)直接用工的,应当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由作业层实体与被招用的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作业层实体应依法为从社会招用的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并由有关社会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和档案托(二)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人员,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但至少十五日
10、应支付一次工资。(三)间接用工的,可依法通过劳务分包、职业中介或劳务派遣方式实行劳务用工。第十二条公司对作业层实体的监督管理(一)公司要指定职能部门对作业层实体相关业务进行指导,督促其设立财务等重要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和按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的会计制度。(二)公司要监控作业层实体的经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作业层实体健康发展。(三)按照公司分包方管理办法关于对分包方考核评价的规定,公司和项目部两级定期对作业层实体的履约能力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评定合格分包方的依据。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公司在作业层实体成立的前三年,要对作业层实体进行扶持和帮助,应给予以下优惠政策:(一)证照办理提
11、供支持。作业层实体在组建时,公司在其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时应给予支持,提供相应的人员、设备等方面的证书资料。(二)施工任务优先安排。在参与项目部竞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前三年,公司要保证作业层实体公司承担的施工任务量能够连续。(三)分包价格适当优惠。作业层实体在承担施工任务时,项目部可以考虑在分包限价范围内对分包单价给予适当优惠。(四)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在作业层实体遇到技术困难或出现技术力量不足时,公司要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五)提供职称评定机会。公司员工进入作业层实体的,其职称评定、证照办理与主体企业员工待遇相同,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给予积极办理。(六)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作业层实体将原公
12、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代扣后按时转缴公司,由公司统一缴纳政府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七)帮助办理工伤索赔。进入作业层实体的原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需要找责任单位索赔的,公司应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八)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对于进入作业层实体的原公司员工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需要退休的,公司指导帮助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九)帮助健全管理制度。公司指导帮助作业层实体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确保作业层实体正规运行,依法经营,促进作业层实体健康发展。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禁止性规定(一)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的领导、职能部门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干扰作业层实体经营、报销私人费用、设置障碍故意刁难、推诿拖延作业层实体事务等行为,违者由
13、监察部门严肃查处。(二)作业层实体出现以下行为时,公司视情节给以警告、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内部投标资格等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作业层实体不严格履行合同,在质量、工期、安全、环保、财务等重大问题上不能满足公司和业主要求的;2、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擅自出让信息、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给公司以外的受益人的;3、不服从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市场营销、投标报价、承包工程等方面的协调意见,造成内部恶性竞争的;4、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信誉、企业形象的;5、将自身承建的作业任务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企业的;6、利用公司及上级企业资质进行市场营销的。(三)严禁作业层实体的主要发起人
14、及发起人团队向分包队伍借款进行出资,坚决禁止“民工队伍”以员工名义“间接出资”,避免实体被民工队伍控制。如若发现此种内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行为,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在公司范围内投标揽活机会。(四)严禁用作业层实体替代项目经理部,严禁作业层实体与在建分包队伍直接结合为新的作业层实体。(五)严禁作业层实体的名称冠以主体企业名称为前缀,也不得使用主体企业的字号。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作业层实体在承担施工任务时,项目部必须按照公司分包方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对其责任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如有违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第十六条作业层实体壮大后,在满足公司施工要求之余,既可以在公司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也可以在公司以外的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第十七条除以上规定外,对作业层实体其他方面的管理应执行公司有关分包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分包方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