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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本证明适用于在各类经济功能区内,经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办理“一址多照”登记使用。同意一址多照登记的证明登记机关:本单位同意(已设立或拟设立企业名称)使用位于(填写场所地址,应与申请表填报的地址一致)场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按“一址多照”方式办理商事登记。特此证明。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注:本证明由场所所在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