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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5XXX-20XX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范Projectcodefornonferrousmetalmine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 实施202X-XX-XX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驮口友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PorjectcodefornonferrousmetalmineengineeringGB55XXX-202X主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X年XX月XX日中国*出版社202X北京Z,1刖百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
2、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
3、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
4、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
5、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
6、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总则12基本规定12.1 建设要求12.2 II2.3 312 .4运营和维护22.5矿山关闭33露天开采43. 1一般规定43 .2剥离和开采44 .3矿山设备及设施53. 4排土场53 .5辅助设施64地下开采74 1!J*75 2J74.3 提升与运输94.4 井下环境124.5 辅助设施145选矿设施155.1一般规定155.2选矿试验155.3
7、矿石准备155.4矿石选别165.5jRR*165.6lj171总则1.O.1为保障有色矿山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建设质量、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强化政府监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有色金属矿山,对于煤系有色金属矿山和铀矿及其它放射性矿山还应遵守相关规定。1.0.3本规范是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1.0.4有色金属矿山工程项目执行本规范时,必须同时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通用规范,此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
8、关专业的通用技术规范。1.0.5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建设要求2 .1.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 .1.2有色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2. 2勘察设计2.1.1 2.1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开拓工程入口应布置在不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因素影响的安全地带,无法避开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1.2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嗣口、排水口和工业场地应不受洪水威胁2.1.3 地下开采时,地表主要
9、建构筑物、主要井筒应布置在地表岩体移动范围之外,或者留保安矿柱消除其影响。2.1.4 矿井(竖井、斜井、平碉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Im以o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2.1.5 2.5排土场不应受洪水威胁或者由于上游汇水造成滑坡、塌方、泥石流等灾害。2.1.6 排土场不应给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和其它设施造成安全隐患。2.1.7 排土场建设前应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查,并按照排土场稳定性要求处理地基。2.1.8 2.8地表采矿设施和选矿厂建设前应对相关区域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勘察结果应满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技术要求。2.3施工和验收2.3.1矿山工
10、程建设应严格遵守设计文件。2.3.2矿山工程施工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备条件、施工技术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2.3.3矿山工程施工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违章作业,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不合理要求。2.3.4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2.3.5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和验收。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该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进行验收。2.3.6矿山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该按照国
11、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2. 4运营和维护1 .4.1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矿山生产期间,应定期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2 .4.2防排水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年雨季前,应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防水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2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区、地面塌陷发育的矿区,应做好气象观测。雨季应加强降雨观测并根据暴雨强度采取应对措施,直至暂停生产。2.4.3木材场、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岩堆场、炉渣场,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距离进风井口80m以上。井口和平碉口50m范围内的建
12、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油脂或其它可燃材料。2.4.4严禁在爆破器材库、油脂库、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点使用明火。2.4.5矿山爆破器材必须采用专用的运输工具或器具运输。2.4.6矿山运输爆破器材时,应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器具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2.4.7爆破器材应贮存在爆破器材库内。爆破器材库内的空气温度和湿度应适宜。2.4.8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受条件限制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满足安全要求。2.4.9矿山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表2.4.9的规定。表2.4.9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八)备注每周5天,每天8小时85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
13、效声级每周5天,每天非8小时85计算8h等效声级2.4.10脉冲噪声工作场所的噪声声压等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2.4.12的规定。表2.4.10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工作日接触脉冲次数(n,次)声压等级峰值dB(八)n100140100n10001301000n100001202.4.11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建立档案。2.4.12处理含有放射性矿物矿石时,应配备放射防护设施。2.4.13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2.4.14矿山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地下矿山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
14、生产前应制定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2.4.15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实际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当矿山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在应急演练中发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2.5矿山关闭2. 5.1露天矿山闭坑应对周围安全无不良影响;露天坑入口、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3. 5.2地下矿山闭坑时,应对进入矿山地下的入口进行封闭,并沿划定的崩落区范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4. 5.3关闭矿山地表设施拆除前,应对强酸、强碱、有毒药剂、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等应采取安全、环保处置措施。5. 5.4关闭矿山地表设施拆除前,应对矿仓、堆
15、料场、大型设备内存留的物料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3露天开采3.1 一般规定1 .1.1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3 .1.2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3.1. 3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有人员值守的建构筑物:1受露天爆破威胁区域;2储存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3矿山防洪区域;4受岩体变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区域。3.1.4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16、。3.2剥离和开采3.2.1需要爆破作业的露天矿山应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建立避炮掩体;掩体结构应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有害气体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障碍。3.2.3矿山爆破时的空气冲击波、振动和飞石不应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安全或诱发次生地质灾害,不得威胁周边人员的健康和安全。3.2.4露天矿山严禁采用裸露药包爆破;不得采用爆破的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3.2.5雷雨天气、多雷地区和附近有射频源的区域,进行露天爆破时不应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网路。3.2.6露天矿山采用溜井溜放矿、废石时,应设置可靠的安全设施,并制定和遵守安全作业规程。3.3矿山设备及设施3.3.1露天采场汽车
17、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及醒目的警示标志。3.3.2露天矿山采用铁路运输时,运输线路、接触线架设、不同地段的防护设施等均应满足安全要求。3.3.3露天矿山准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300m;窄轨列车制动距离不大于150m。3. 3.4露天矿山采用胶带运输时应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1装料点和卸料点的空仓、满仓等的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2输送带清扫装置;3防止输送带撕裂、断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4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的保护装置;5线路上的信号、电气联锁和紧急停车装置;6可靠的制动装置
18、;7上行带式输送机防逆转装置。3.4排土场3.4.1堆置含汞、镉、碑、六价格、铅、氟化物、有机磷、硫化物及其他毒性大的可溶性废砂的排土场,应根据废脩的属性,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渗、集水、排水和水处理设施,排土场排出的废水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3.4.2废石和其他堆积物不应堵塞山洪通道,不应淤塞沟渠和河道。3.4.3矿山应针对排土作业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并在排土场设置安全设施。3.4.4排土场应设拦挡设施,堆置高度大于120m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在底部设置挡石坝。3.4.5矿山企业应建立排土场边坡稳定监测制度,边坡高度超过20Om的,应设边坡稳定监测系统。3.5辅助设施3.5.1露天采矿场和排土场
19、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应大于220V。露天矿山的照明电压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式照明灯具不应高于220V;2行灯或移动式灯具不应高于36V,并经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3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地点作业时不应高于12Vo3.5.2露天矿山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变配电所;2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3矿山救护值班室。4地下开采4.1 一般规定4.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4.1.2 1.2每个采区或者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4.1.3 1.3采矿设计应提出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4.1.4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
20、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确保矿柱的稳定性。4.1.5 溜井不应放空。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不应放入井内。溜井口不应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内堆存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4.1.6矿井停电时,应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并组织人员撤出。4.1.7 井下疏干放水有可能导致地表塌陷时,应先将潜在塌陷区的居民迁出,公路和河流改道,再进行疏放水。矿区不能进行大规模疏放水时,应采取防治水措施。4.1.8 用于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和矿用电梯应采用双回路供电。4.2掘进和开采4. 2.1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淤泥、砂砾、破碎带、老窿、溶洞或
21、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时,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5. 2.2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并应编制探水设计。6. 2.3在有岩爆倾向、高温或强含水层及高水压地层中掘进作业时,应制定并遵守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7. 2.4采用爆破法施工井巷工程时,应制定遵守安全作业规程,并应避免相邻作业面之间的相互影响。8. 2.5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9. 2.6地下矿山开采中,在影响贮存爆破器材安全的区域内禁止掘进爆破。10. .7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
22、安全梯。安全梯应有电动绞车和手动绞车,电动绞车能力不应小于5t。悬吊安全梯的绞车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功能时,可不另设手动绞车。11. 3.8凿井时,两个提升容器的钢丝绳罐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250+H3(H为井筒深度,单位m)mm,且应不小于30Ommo12. 2.9应对井巷进行定期检查。作为安全出口或者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检查不应少于1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4. 2.10竖井修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4.2. 11修复废旧井巷前应查明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和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可施工。4.2.12修复被水淹没
23、的井巷时,对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突出和突然涌水。4.2.13废弃井巷和碉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封闭前入口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4.2.14地下矿山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4. 2.15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4.2. 1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岩爆倾向性研究:1有强烈震动、瞬间底鼓或帮鼓、矿岩弹射等现象;2相邻矿井开采同一深度发生过岩爆;3埋深超过100Omo4.2.17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矿山,应制定和遵守气体检测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4.2.18地下矿山应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24、。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应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4.2.19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应设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4.2.20高温高硫矿(岩)爆破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2.21地下矿山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检查处理边帮、顶板,做好支护;同时确认地下爆破作业场所空气质量合格、环境安全后方可进行下一循环作业。4.2.22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一个通往中段巷道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4.2.23井下不得使用乙焕发生装置。4.2.24不应用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烘
25、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应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4.2.25矿山无轨自行设备应设置车载灭火装置。4.3提升与运输4.3.1矿山粗破碎站应设照明设施、信号装置、安全围栏和喷雾降尘措施。矿仓卸料口应设置车挡。4.3.2破碎站内处理大块物料堵塞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4.3.3提升机的最大制动力矩与提升系统的最大静张力差产生的旋转力矩的比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生产提升不应小于3;2凿井期间升降物料不应小于2;3双卷筒提升机空载条件下调绳不小应于1.2。4. 3.4缠绕式提升系统的卷筒到天轮的钢丝绳最大偏角不应超过1。30。5. 3.5缠绕式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1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
26、不应少于三圈;2双筒提升机调绳应在无负荷情况下进行。4.3.6缠绕式提升机的卷筒和天轮的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做竖井、斜井和凿井提升的,不应小于60;2用作排土场提升或运输的,不应小于50;3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不应小于20;4凿井时提升物料的绞车卷筒,不应小于20。4.3.7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1卷筒表面无绳槽的:升降人员时仅应缠绕1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应超过2层;2卷筒表面带有螺旋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应超过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应超过3层;3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折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应超过3层;专用于升
27、降物料时不应超过4层;4应急提升人员、凿井期间提升人员的不应超过3层;5辅助提升、凿井提升中专为提升物料用的,移动式提升装置,可多层缠绕。4.3.8摩擦式提升机的摩擦轮、天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1塔式提升机的摩擦轮直径:有导向轮时不应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应小于80;2落地式提升机的摩擦轮和天轮直径:不应小于100;3塔式提升机的导向轮直径:不应小于80。4. 3.9摩擦式提升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首绳应为同一生产批次的钢丝绳;2采用扭转钢丝绳作首绳时应按左右捻相间的顺序悬挂;3首绳悬挂前应去除表面油脂;腐蚀性严重的矿井,应在钢丝绳表面涂增摩脂;4圆尾绳挂绳前
28、应消除旋转力矩;5井底应设尾绳隔离装置。4.3.10多绳摩擦提升系统的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75;动防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5;重载侧和空载侧的静张力比小应于1.5o4.3.11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主要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矿用电梯升降人员。4.3.12升降人员的罐笼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0.5H(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且不超过12ms,加速度和减速度应不超过0.75ms2;升降人员的吊桶有导向绳时最高运行速度不超过1/6屈(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且不超过4ms,无导向绳时不超过lm/so4.3.13罐笼提升系统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应设安全门,自动安全门应与提升机
29、连锁,手动安全门应由信号工负责开闭。4.3.14单绳罐笼应设可靠的断绳防坠器,并按规定周期进行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立即更换。4.3.15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升降人员时,箕斗应停止提升作业。4. 3.16提升容器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吊桶提梁和连接装置,不应小于13。2升降人员的不应小于13;3专用于升降物料的不应小于10;4悬挂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不应小于10;5悬挂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不应小于8;6斜井提升用矿车的连接钩、环和连接杆,不应小于6。4.3.17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在竖井中运行时应有罐道导向;提升容器的导向槽或者滑动罐耳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安全要求;罐道、
30、导向槽或者导向器因磨损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时应及时更换。4. 3.18罐道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40mm。罐道钢丝绳应有20m以上备用长度,并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查和串绳。4.3.19矿山提升设施应采用适合矿山使用的钢丝绳,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表4.3.19规定:表4.3.19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钢丝绳用途提升方式提升种类安全系数备注提升钢丝绳(缠绕式提升)专用提升物料6.5人员9.0混合提升物料7.5人员9.0应急提升人员7.5提升钢丝绳(摩擦式提升)专用提升物料7.0人员8.0混合提升物料7.5人员8.0平衡尾绳(摩擦式提升)7.0罐道钢丝绳6.0直径不
31、应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6.0直径不应小于40mm制动钢丝绳3.0破断载荷与制动载荷之比凿井用钢丝绳吊盘、水泵、排水管等6.0凿井期间风筒、其他管路、电缆等5.0凿井期间4.3.20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制动钢丝绳使用前均应进行检验。经过检验的钢丝绳贮存期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应重新检验。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应用作升降人员。4.3.21在用的提升钢丝绳,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小于下列数值的,应更换:1专作升降人员用的,7.0;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7.0或升降物料时6.0;3专作升降物料的,5.0;4悬挂吊盘等用的,5.Oo4.3.22多绳摩
32、擦提升机的首绳,有一根不合格的,应全部更换。4.3.23斜井提升时加速或者减速过程中不应出现松绳现象。提升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不应超过0.5ms2;提升物料的加速度或减速度不应超过0.75ms%4.3.24上行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止输送带逆转的措施。4.3.25带式输送机倾角向上不应大于15,向下不应大于12。大倾角带式输送机不受此限,但应保证物料不从输送带上滚落。4.3.26井下用于运输人员、油料的无轨设备应采用湿式制动器;井下专用运人车应有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行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应至少有一个为失效安全型。4.3.27地下矿山列车制动距离不应超过80m;IOl以下机车
33、牵引运输时,不应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应超过20m。4.3.28地下矿山同时运行数量多于2列车的主要运输水平应设有轨运输信号系统。4.3.29地下矿山禁止使用内燃机车。4.4井下环境4 .4.1矿井进风应满足下列要求:1井下工作人员供风量不应少于4f7(min人);2排尘风速:碉室型采场不应小于O.15ms,饰面石材开采时不应小于0.06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不应小于0.25ms;电耙道和二次破碎巷道不应小于0.5ms;箕斗碉室、装矿皮带道等作业地点的风速不应小于O.15ms;3采用旋回破碎设备的破碎碉室通风量不应小于12m3s;采用颗式破碎机的破碎碉室内有一台破碎机时风量不应小于8m
34、7s,有两台破碎机时不应小于12m3s;4柴油设备运行时供风量不应小于4?/(minkW)o5 .4.2井下碉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1来自破碎砸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经净化处理达标后可进入通风系统;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2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3充电碉室空气中氢气的体积浓度不应超过0.5%;4机电碉室应供给新鲜风流。4.4.3在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有满足空气质量的风流供给,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措施。4.4.4箕斗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4.4.5井巷内平均风速应不超过表4.4.5的规定。表4.4.5井巷断面平均风速最大限值井巷名称平均风速限值(ms)专用风
35、井、专用总进风道、专用总回风道20用于回风的物料提升井12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中段的主要进风道和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用于进风的物料提升井8运输巷道、胶带斜井、采区进风道6采场44.4.6地下矿山应采用机械通风。4.4.7主通风设施应能使矿井风流在IOmin内反向,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4.4.8进风井巷空气温度不应低于2;低于2时,应有空气加热设施。严寒地区的提升竖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竖井应有保温措施。有放射性的矿山,不应用老窿或老巷预热或降温。4.4.9热害矿山应制定和遵守针对热害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
36、度,编制主通风机、制冷系统等停止工作时的应急预案。4.4.10井下制冷站严禁采用氨作为制冷剂,并应有制冷剂泄露监测设施和应急预案。地表制冷站采用氨作为制冷剂时,机房距进风井口应大于200m。4.5辅助设施4.5.1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不得采用直接接地系统。4.5.2向井下供电的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4.5.3井下采用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不应超过35k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不应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照明,不应超过36V;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4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应超过127V;5电机
37、车牵引网络电压:交流不应超过380V;直流不应超过750V。4.5.4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5.5井下照明灯具应防水、防潮、防尘;井下爆破器材库和油库照明应采取防爆措施。4.5.6地下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井下变电所;2主要排水泵房;3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4提升机房;5通风机房;6副井井口房;7矿山救护值班室。4. 5.7地下矿山应设两条通信线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信线缆发生故障时.,另外一条线缆的容量应能负担井下各通信终端的通信能力。5选矿设施5.1一般规定5.1.1 选矿厂产生的废石、尾矿、中间产品应充分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时,应
38、进行妥善处置。5.1.2 选矿厂建设基坑(基槽)开挖后应进行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基条件与勘察报告一致性。有异常情况时,应提出处理措施或修改设计建议。深基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门的设计。5.1.3 1.3设计单位应根据试验报告或流程考察报告、工程勘察报告等基础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新建矿山配套选矿厂还应以开发利用方案作为基础资料。5.1.4 选矿厂建筑物厂房内渗漏液体污染土壤环境时,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5.1.5 选矿厂选别、脱水等区域,应设置事故设施。5.1.6 选矿厂应单独设置危险固废处置设施或临时储存设施。5. 2选矿试验5. 2.1选矿试验应包括工艺矿物学研究、工艺流程和参数研究、
39、选矿废水处理及回用研究、尾矿毒性浸出试验等,并应推荐合理工艺流程和技术参数。5. 2.2存储和试验方案应根据矿样的放射性检测结果制定。5. 2.3试验单位应提供试验采用的药剂产品标准或主要成分、物化性质、储存和使用说明等。5. 3矿石准备5. 3.1新建选矿厂的工艺和设备选型应根据碎磨专项试验研究确定。5. 3.2磨矿机转动部位周边应设防护装置。5. 3.3钢球吊运过程中,应建立相应防护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设施损伤。5.3.4采用槽型带式输送机给磨矿机加球时,带式输送机受料区、卸料区应设置导料装置,且皮带角度应为0。5.3.5破碎作业中预选采用手选废石和富矿块时,使用的带式输送机速度
40、应小于O.25mso5.4矿石选别5. 4.1选矿厂应保障技术力量,强化生产管理。选矿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选矿回收率和精矿质量未达到设计指标时,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6. 4.2使用剧毒选矿药剂及产生剧毒、强腐蚀性气体的选别作业场所应通风良好,保证人员活动区气流不受污染,并应设置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应急救援设施及警示牌。含有剧毒选矿药剂的物料,及产生的剧毒、强腐蚀性气体,应处理达标排放。7. 4.3加温浮选产生热蒸气的作业处应设安全栏杆,密封式浮选厂房应设通风换气设施。8. 4.4铜铅分离过程中严禁使用重格酸盐或氟化物的分离技术。9. 4.5采用多楼层布置摇床时,应采
41、取措施避免共振和降低振动对建筑物的影响。10. 4.6电选机主机和高压静电发生器,应用单独支线分别与接地干线连接,且电阻应小于4o11. 4.7氟化浸出矿浆的酸碱度应大于IOo12. 4.8氟化浸出尾渣排入尾矿设施之前,应进行脱鼠处理达到CNV5X106后排入;堆浸尾渣倒堆作业前应进行淋洗、脱鼠处理达到CNV5X106后方可进行。13. 4.9酸浸工艺的浸渣酸碱度小于2.0时,应进行处理,堆存方案满足环保要求。14. 4.10用于浸出作业的设备、管道的结构及材料应防止有毒、强酸、强碱等浸出液外泄。15. 4.11选金工艺严禁采用混汞法。5. 5选矿产品处理5.5. 1选矿产品处理的主要设备选型
42、应根据试验报告或生产实践确定。5.5.2对含精矿量大的浓缩机溢流水应设置回收设施或返回上游作业处理。5.5.3干燥机出料端的输送设备为带式输送机时应选用耐热输送带。5.5.4根据干燥物料、设备燃料性质,应采取相应防火、防尘等安全措施。5. 6辅助设施5. 6.1矿仓口周围除进、出车处外,应设置不低于1.2In防护栏杆,进出车辆处应根据车辆轮胎尺寸设车档。6. 6.2贮存硫精矿的堆场,对其钢结构、辅助设施等应进行防腐蚀处理。7. 6.3选矿厂上行带式输送机应有防止输送带逆转的措施、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制动器。8. 6.4化学药品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储存、液体与固体应分开储存。易燃、易爆药品应远离火源
43、,分别储存于阴凉、干燥地点。化学品储存、制备和使用区域均应设置紧急淋浴装置和洗眼器。9. 6.5剧毒药剂必须单独隔离且全封闭,强酸、强碱等必须单独存放,且贮罐区周边应设置泄险沟(堰)。10. 6.6氟化物贮存、制备、使用场所应设有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库房及药剂制备间应防水,地面应防滑、防渗,操作人员应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防护手套。11. 6.7氟化浸出车间氧化液添加槽应封闭或单独设置药剂添加室,并设有氟化液自动添加系统,所有氧化液添加的管道均用钢制管道,严禁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到氟化钠溶液。12. 6.8氟化药剂室必须单独隔离且全封闭,并应设有通风设施;应设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便携移动式洗眼器或清洗用水,并应配备充足有效的氧化物中毒急救药品。13. 6.9石灰乳制备应设置除尘设施,石灰乳制备应与其他药剂制备分开布置。14. 6.10压缩空气储气罐必须装设安全阀。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15. 6.11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和切断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鼓风机进气管应设置消音装置。16. 6.12选矿厂药剂制备、添加、地下设施等危险部位,破碎机、磨机、浮选机、浓缩机、过滤机、鼓风机、空压机等关键部位应采用电视监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