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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莆田市湄洲岛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第三章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湄洲岛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湄洲岛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湄洲岛管委会)管辖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湄洲岛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湄洲岛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湄洲岛保护成
2、效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湄洲岛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湄洲岛管委会开展各项行政管理活动。第五条湄洲岛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二)对辖区内的自然生态资源、风景名胜资源、文化资源实行统一保护管理;(三)负责辖区内的项目建设、旅游开发、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管理;(四)组织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五)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管理职权。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和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湄洲岛管委会
3、应当加强湄洲岛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公布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社会公众的举报。第二章保护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修编湄洲岛国土空间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湄洲岛国土空间规划,是湄洲岛保护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因依法修改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湄洲岛国土空间规划相互衔接。第八条依法保护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优秀文化资源。第九条禁止在湄洲岛海域内开采海砂,禁止在沙滩取砂、非法占用沙滩和改变沙滩自然属性。非因避灾等特殊情况,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湄洲岛海域内滞留或者停靠。严格限制湄洲岛海域的养殖规模,未经审批不
4、得在湄洲岛海域内从事海洋养殖活动。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作业。禁止在海底通电、通水、通讯等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破坏通道安全的海上作业。第十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管理、保护等制度,加强海域岛礁、岸线沙滩、岩石山体、湖塘水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建筑等人文景观及其所处环境的保护。保持湄洲岛海岛形状和风貌,严格控制围海、填海、造地,不得擅自改变湄洲岛自然岸线。禁止开山、取土、采石、炸礁、建设风电等破坏生态、景观风貌和开采地下水等可能造成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的活动。保护和发展西亭澳等海域的红树林,扩大红树林种
5、植面积,提高堤岸防浪防灾能力。第十一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制定建筑风貌规划和技术规范,明确建筑布局、风格和色彩,控制建筑高度、密度,维护海岛天际线和空间形象,体现海岛生态和莆田地域文化特色。岛上交通设施、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与周边生态景观相协调。第十二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按照建设花园海岛的目标制定绿化规划,推进湄洲岛彩化、景观化。构建完善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对沿海基干林带实行永久性保护,发挥林带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等作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因抚育更新需要砍伐、移植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房前屋后实施绿化,提高绿化率。第十三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合理安排和调整
6、农业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禁止在湄洲岛养殖家禽家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养殖圈棚。禁止运输活禽活畜进入湄洲岛。第十四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销售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向湄洲岛管委会报告。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勘查,确认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出现的外来入侵物种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推进“智慧湄洲岛”建设,完善信息基础建设和信息数据资源,建立应用平台,推广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岛上户籍人口总量,鼓励岛上居民外
7、迁,具体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划定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该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沿路沿街建筑物、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统一规范和管理广告牌、宣传画廊、道路标志等,做到简明、整洁、美观,与周围景观景物相协调。第十八条岛上的车辆管理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严格控制总量。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岛上现有的燃油机动车依法逐步淘汰。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制式警车、抢险救灾车辆以及专业作业车辆外,禁止其他燃油机动车上岛。第十九条岛上实行生活垃圾户分类投放、村(居)分类收集、镇分类运输和湄洲岛
8、管委会分类处理。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回收、堆放网点,统一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禁止向海域、陆域水体倾倒垃圾,丢弃废旧电池、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危险废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污染物。装运垃圾的车辆应当达到密闭运输要求,防止运载的垃圾遗撒。第二十条岛上实行雨污分流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岛上园林绿化、道路清扫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雨污管道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产、生活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海域
9、或者地下排放污水。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第二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露天食品烧烤应当在湄洲岛管委会指定区域内,并采取无烟烧烤方式。禁止在湄洲岛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和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二十二条湄洲岛全面实行殡葬改革,禁止私建坟墓,现有坟墓应当迁至公墓区。湄洲岛管委会应当规划建设公墓或者骨灰楼堂,不得向岛外非湄洲岛籍贯的人员提供墓位。第二十三条出入湄洲岛推行实名购票,建立完善智能分流系统和旅客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禁止非法收集或者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资料购买特定门票或者船票,
10、赚取差价。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建设,制定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公布求助、救援电话,及时发布警示消息,预防和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滑翔伞、热气球、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管理。湄洲岛管委会应当科学确定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针对重要节假日、节庆活动、气候条件、轮渡运力等情况,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并提前在媒体、码头发布相关公告。第二十四条禁止在湄洲岛建设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在沙滩、海上经营游乐项目的类型及数量,经依法批准经营的旅游项目实行安全和环保责任业主负责制。在岛内进行文艺演出、影视拍摄、教学科研、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禁止破坏湄洲岛风
11、貌和生态环境。第二十五条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岛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旅游经营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禁止无导游证人员在湄洲岛揽客从事导游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海上和岛内客运活动。湄洲岛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岛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重要节假日、节庆等活动期间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住宿、餐饮等商品和服务价格采取必要的调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地点、项目和范围内经营,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法规和政策,做到文明经商。第二十六条严格保护湄洲岛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序良俗,自觉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禁止下列行为:(一)以刻划、涂污等形式损坏景物和公共设施;(二)随地吐痰、便溺,乱
12、扔垃圾;(三)在公共场所、沙滩、道路摆卖、兜售、晾晒物品;(四)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五)以纠缠、强行讨要等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由湄洲岛管委会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砂船舶(机具)擅自在湄洲岛海域内滞留或者停靠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兀罚款。在湄洲岛海域内开采海砂或者在沙滩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海底管道保护区内抛锚或者从事其他破坏通道安全的
13、海上作业的,责令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海底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零星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的,或者违反规定设置广告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14、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向海域、陆域水体丢弃废旧电池、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陆域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污染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5、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私设入海排污口的,责令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