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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村公共供水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建立规范长效的农村公共供水运营管理体系,保证农村饮用水质量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县统筹、镇主体、村负责”,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体系;(二)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第二章
2、供水管理第三条供水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供水的经营实力;(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供水设施;(四)供水管网按规定设置测压点;(五)供水水压满足配水管网中用户接管点的最小压力;(六)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七)满足供水区域内全天候足额供水的保障能力;(八)供水水价符合县发改部门规定的定价标准;(九)由县行政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标准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十)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维修维护能力、水质监测能力;(十一)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第四条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
3、程,应当符合当地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第五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拆除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或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改建、恢复供水工程的费用,并对由此给供、用水者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第六条供水单位负责水源地至村头总水表(含总水表)之间供水设施(下称村总表以上部分)的运营管理、水质检测、维护抢修工作,承担相应部分的水损、水资源税等运营管理、维护抢修费用;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负责村头总水表至用水户(下称村总表以下部分)的运营管理、维护抢修、向用水户收缴水费工作,承担相应部分的水损、运营管理、维护抢修费用。第七
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拨打维修或监督电话告知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供水单位和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第八条因工程施工、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时,供水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第九条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供水。第十条村外管网的日常巡线和维护由供水单位承担,村内管网的日常巡线和维护由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承担。对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依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偿。供水设施需维修、抢修的,按照“先抢修、后补偿”的原则,由相应维护责任主
5、体负责及时维修、抢修,保证供水。发生的迁占补偿和施工费用由造成损坏的责任方承担,镇街及相应主管部门督促执行,镇村负责维修、抢修的施工环境保障工作。第十一条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者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负责治理恢复。第十二条农村公共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生产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政府补助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第十三条供水时间、水压、质量标准:(一)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
6、户提供全天候供水;(二)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供水水压应达到工程设计标准,用水单位或个人如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由该用水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供水单位组织实施,费用由该用水单位或个人承担;(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四条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农村供水管道和其他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供水单位设置警示标志:(一)农村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两侧5米以内和地下电缆两侧1.5米以内的区域;(二)村内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米以内的区域;(三)村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4米以内的区域;(四)农村水厂、供水加压泵站、闸阀、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10米以
7、内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划定为农村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其他区域。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五条各镇街应明确供水管理机构,选定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供水单位与镇街、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根据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对管理辖区内用水村庄的供水管道及供水设施,进行管理和接受委托运营。第十六条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退出运营后,镇街另行选定。第十七条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的价格收缴水费,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加价或截留。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严禁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
8、私接管道。确需改动的,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用水户确需移动、更新水表或另接水管的,应征得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镇街、供水单位三方一致同意,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更换的管件按成本价收取,由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实施;(二)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变化,由管理责任方进入现场抢修并通知相关用水村庄,由此给双方造成的损失,由第三人承担相关费用;(三)村内新增生活用水,应当向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镇街、供水单位批准,由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四)需新增非生活用水的,在水源条件允许、确保供水安全、符合农村公共供水规划的前提下,由供水单
9、位组织实施供水。第十九条用水村庄纳入城乡供水一体化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更换水源;因更换水源造成的水质不合格问题,由县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条供水单位按照村总水表所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村总水表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移位、更换、定期校验与拆除等均由供水单位实施,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镇街应当参与;任何单位、个人未经供水单位允许不得拆卸村总表及启闭阀门。因供水单位需要挪移的,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因用水村庄需要挪移的,由供水单位负责施工,费用由用水村庄承担。第二十二条因用水村庄原因造成村总水表无法正常查抄的,供水单位按照用水村庄前三个月用水量最高值作为当月用水
10、量;因村总水表发生故障的,供水单位根据用水村庄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作为当月用水量。第二十三条对村总水表计量存有异议时,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可向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村总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按发现当月校验表结果核收水费,之前各月份水量不作调整,村级总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计量误差在规定标准以内的,村总水表检定、复装等费用由申请校验者承担。第二十四条全县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价格由县发改部门核定,如遇水价调整,按县发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供水单位供水至村头可采取预付费方式收取水费;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采取定期进行村内入户水费的收取。第二十五条涉及相关水
11、资源税由供水单位缴纳。第二十六条为确保供水工程长期有效运营,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维修维护。村总表以下农村公共供水设施维修抢修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当村总表表以上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确需要大修或更新时,由供水企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申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供水设施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处理设施、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及信息化设备、水质检测设施、村外主管网等方面。第四章部门及相关方职责第二十七条县直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一)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导考核等工作;设立农村公共供水监督电话。(二)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
12、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供水(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维护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水厂用地规划、地类性质等进行审定,符合国家用地政策。(五)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六)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公共供水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七)县公安机关负责对危害农村公共供水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供水单位职责:(一)负责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的具体运营管理。拟定农村供水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提出修正意见。(二)负责村外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对村内
13、供水运营管理进行技术指导。(三)按规定周期校验村总水表,确保计量准确。(四)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满足供水范围内群众饮用水需求;因计划性停水,应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水村庄;突发事故停水应在接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通知用水村庄。(五)接到报修通知,应在2小时内到达维修现场;各种抢修及施工安装工程按相应工程量限期完成。(六)查抄供水范围内村总水表,并按核定价格及时收取水费。第二十九条镇街职责:(一)监督辖区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相关责任的落实,确保农村供水正常安全运行。(二)负责督导检查供水企业和用水村庄日常供水管理工作,对农村供水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三)建立对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
14、或个人的考核机制,对农村供水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四)配合供水单位处理本镇街因供水产生的相关问题。第三十条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职责:(一)负责管理维护好村级总水表至用水户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做好日常巡查及抢修工作;配合供水单位保证村级总水表、水表池及附属设施完好、清洁。(二)承担村总水表以下用水发生的跑、冒、滴、漏以及户表计量误差等水损。(三)承担村内供水设施维修临时性占地、迁占补偿、损失补偿,用水村庄协助解决维修施工环境。(四)负责村内供水管理工作,对用户水表抄读及按规定价格收取水费,按时足额上缴水费。(五)传达计划性、突发事故等停水通知。(六)积极协助用水户解决供水中的问题。第五章法律责
15、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于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供水单位批准,擅自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二)绕越水表盗水的;(三)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水表封印盗水的;(四)毁损或采取技术手段致使水表停滞、失灵、逆行,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五)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毁损的;(六)采用其他方式盗水的。第三十二条隐瞒真相,骗
16、取有关部门批准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供水单位水费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第十四条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挖坑、取土、挖沙、爆破;(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堆放垃圾、粪便;(四)从事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责
17、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三)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的。第三十六条供水单位及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供水企业及村内供水运营管理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对在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等供水设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农村公共供水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对在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9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8日。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