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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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2-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

2、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

3、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

4、)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

5、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责任主体绵竹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

7、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不改的,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8、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责任事项依据4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8.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10、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8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2-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取得执

11、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或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的,或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以及丢失、损毁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责任主体绵竹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

12、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以至吊销执业证。构成犯

13、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3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

14、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4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5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6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15、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8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8-1权力类型行政

16、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令第96号)第

17、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责任主体绵竹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责任事项1 .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通知司法鉴定机构(暗访不通知)。2 .检查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检查。3 .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

18、,形成检查报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 .监管责任:强化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管。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8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8-2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实施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20、:(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

21、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22、责任主体绵竹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责任事项1 .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通知公证机构、公证员(暗访不通知)。2 .检查责任: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检查。3处理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依法作出处理决定。4 .监管责任:强化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3、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8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8-3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

24、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责任主体绵竹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责任事项1 .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不改的,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

25、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8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8-4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

2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责任主体绵竹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责任事项1 .检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处置责

27、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以至吊销执业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8-5权力类型行政检查权力项目名称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责任主体绵

28、竹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责任事项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

29、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一)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

30、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责任事项依据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8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9-1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

31、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实施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主体绵竹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责任事项1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 .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决定,以当地司法行政

32、机关名义表彰。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开展全市先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根据评选条件和比例要求对候选对象进行预审。根据正式上报的相关材料负责对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名单审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研究确定,并以司法行政机关名义进行表彰。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

33、责任。监督电话绵竹市司法局责任清单序号9-2权力类型行政奖励权力项目名称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实施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责任主体绵竹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股责任事项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 .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决定,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名义表彰。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略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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