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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莱阳市凤仪美容美体有限公司使用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莱市监食药监执化罚字(2023)第0140号2022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二楼头疗间发现1瓶已开封的瑞贝可健发秀发洗发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店内经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莱阳市凤仪美容美体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使用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以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
2、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1瓶瑞贝可健发秀发洗发露(EXP:2022.11.07),由本局处理;3、罚款Ioooo元。上缴国库。2.莱阳市冯格庄一方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妙妙咖大红枣薄脆韧性饼干、崂山啤酒、青芥辣案莱市监食药监冯食罚字20230154号2023年0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莱阳市冯格庄一方超市在销售区的货架上摆放着2袋超过保质期的妙妙咖大红枣薄脆韧性饼干,5瓶超过保质期的崂山啤酒、1盒超过保质期的青芥辣。至2
3、023年05月26日我局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妙妙咖大红枣薄脆韧性饼干2袋、崂山啤酒5瓶、青芥辣1盒,由本局处理;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莱
4、市监食药监执化罚字(2023)0155号2023年6月7日,本局接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称莱阳市大润发二楼靠近电梯口玫琳曼美容院在经营时欺骗消费者。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城厢街道龙门西路18号大润发二楼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有化妆品1盒领皙水润修护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10盒领皙隔离微乳(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5盒领皙烟酰胺莹润乳(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盒歆娜莎草本嫩肤面膜(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在西侧走廊北头的仓库货架上有2袋水洗面膜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1袋洋甘菊乳(化妆品生产许
5、可证:粤妆),2袋美院一线玫瑰纯露(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1盒袋装“CrystalCollagenGoldPowderEyeMask,共90袋(化妆品备案编号:国妆网备出字(粤),其中上述90袋“CrystalCollagenGoldPowderEyeMask,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中文标签,上述化妆品混同存放在一起。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2023年6月12日,2023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涉嫌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符合立案条件,本局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经查,莱阳市东莱伊佳美
6、容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营没有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4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没有中文标签的90袋CrystalCollagenGoldPowderEyeMaskn,由本局处理;3、罚款IoooO元。上缴国库。4.莱阳市谭格庄镇卫东超市涉嫌经营超出保质期的今麦郎鸡蛋面、白象优麦麦香劲宽挂面案莱市监食药监谭食罚
7、字20230156号2023年5月4日,本局接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某先生投诉举报称,“2023年4月30号在莱阳市谭格庄镇莱阳市初级中学东侧40米卫东超市购买今麦郎鸡蛋面,生产日期是2021年11月23日保质期的12个月,已经过期将近半年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6日对莱阳市谭格庄镇卫东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挂面货架的第一层北端摆放着17包今麦郎鸡蛋面,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的8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的8包;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4日的1包。在挂面货架的第二层南端摆放着8包白象优麦麦香劲宽挂面,其中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0
8、0的5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5日的1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的1包;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10日的1包。上述17包今麦郎鸡蛋面和8包白象优麦麦香劲宽挂面均用于经营,保质期为十二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莱阳市谭格庄镇卫东超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营超出保质期的今麦郎鸡蛋面、白象优麦麦香劲宽挂面。该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7月4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7包今麦郎鸡蛋面和8包
9、白象优麦麦香劲宽挂面,由本局处理;2 .没收违法所得4元;3 .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04元,上缴国库。5 .莱阳市群越日用百货店未按要求运输火腿案案莱市监食药监沐食罚字20230158号2023年4月10日,本局接烟台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单,某先生投诉举报称,“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莱阳市(不清楚街道)西蒲格庄村西100米群越日用百货店(线上店铺名为山东好食光食品厂)的火腿花费12.79元,诉求人发现商家未按照储存条件进行运输并且商品生产日期模糊不清。诉求:要求部门对商家进行依法查处”,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为莱阳市马山路2
10、69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发货过程中在包裹中加装冰袋以保证运输温度符合要求。2022年11月22日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莱市监沐责改字2022050号),责令当事人运输火腿过程中符合标签贮存温度0-4。C以及对当事人下达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莱市监沐当罚字2022019号)给予警告处罚。经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视频证据核实,举报人收到的包裹中并未发现加装冰袋,当事人未按要求运输火腿,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个体工商户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运输火腿。该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11、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7月100,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作出处罚决定:罚款100o元;上缴国库。6 .莱阳市高格庄镇福德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白象”荔枝水案莱市监食药监高食罚字20230159号2023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莱阳市高格庄镇福德商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店内货架上摆有10瓶“白象荔枝水已超过保质期。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莱阳市高格庄镇福德商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
12、规定。2023年7月5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白象”荔枝水10瓶,由本局处理;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7 .烟台十月酒水饮料批发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案莱市监食药监昌食罚字20230162号2023年2月24日,本局接到举报称十月酒水饮料批发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2023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民和家园南门南200米(西至泊建筑公司院内)的烟台十月酒水饮料批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现场有一仓库,其内存放有各类酒水,其中有1箱青岛啤酒(
13、500ml12瓶),3箱崂山啤酒(500ml12瓶)。上述啤酒箱体包装上的生产厂家的批号信息被涂抹了。另有54箱百威啤酒(460ml12瓶)已超过保质期。本局于2023年2月27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明霖进行询问。经核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符合立案条件,本局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经查,烟台十月酒水饮料批发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百威啤酒54箱(46OrnlxI2瓶),由本局处理;2 .没收违法所得25元;3 .罚款I
14、OoOO元。罚没款合计10025元,上缴国库。8 .烟台莱阳市明德酒店有限公司核心经营化妆品未建立盒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案莱市监食药监古化罚字20230165号2023年5月10日,我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通知书(烟市(妆)字【2023】07号),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涉嫌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进货查验记录台账。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5、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2023年5月13日建立了“烟台莱阳市明德酒店有限公司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已改正其违法行为,如实提供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形,综合考量,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5【处罚标准】【减轻】“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款”的裁量规则,确定行政处罚内容,确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9
16、.莱阳市城厢丽荣化妆品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BOR”牌蚕丝精细微雕眼线水笔等5种化妆品案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莱市监食药监古化罚字20230166号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莱阳市城厢丽荣化妆品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BOR”牌蚕丝精细微雕眼线水笔等5种化妆品,用于销售,另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BOR”牌蚕丝精细微雕眼线水笔等5种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
17、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BOR”牌蚕丝精细微雕眼线水笔等5种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如实提供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形,综合考量,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
18、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如实提供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形,综合考量,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
19、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是不同的两个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BOR”牌蚕丝精细微雕眼线水笔1盒,净含量为L8ml盒,限用日期为;.“BOR牌Superliner畅绘魅黑眼线液笔1盒,净含量为O.6g盒,限用日期为;.“B0R”牌大眼界美萌迷人睫毛膏1盒,净含量为7g盒,限用日期为;.“B0R”牌大眼界无微不至睫毛膏1盒,净含量为7g盒,限用日期为;.“B0R”牌花颜轻雾感定妆散粉,净含量为6.5g盒,限用日期为;10.莱阳市天美美容店涉嫌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销售过期的丽芙兰
20、珍玻尿酸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莱市监食药监执械罚字(2023)0167号2023年3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城厢文化路5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3盒外包装标注“ReplengenWITHLIDOCAINERIFFDEEP(Llml)过期的蓝色包装产品,当事人称是丽芙兰珍玻尿酸,当事人现场经营化妆品,未能提供出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丽芙兰珍玻尿酸及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符合立案条件,本局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经查,莱阳市天美美容店存在以下违法行
21、为:未取得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销售过期的丽芙兰珍玻尿酸、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企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7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3盒丽芙兰珍玻尿酸;3、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4、罚款75000元。罚没款总计81000元。11.莱阳市志勇坂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莱市监食药监万食罚字20230176号2023年6月2日,莱阳市市场
22、监督管理局对莱阳市志勇饭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莱阳市志勇饭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0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经营餐饮服务、酒类经营、外卖递送服务、食品销售。2023年3月8日开始营业,一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自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6月20,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7月10日,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100oO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