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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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处置范围、方式、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一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盘盈、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一)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对外捐赠:指学校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三)置换:指学校与校外单位

2、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四)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五)报损: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七)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1 .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报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备案;2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

3、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处置,如特殊情况下确需处置的,资产使用单位应严格审核后向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从严审批。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所有资产处置均严格按照处置程序执行,不得私自、擅自处置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一)使用单位申报:使用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国资办会签后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三)

4、分管校长决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向分管资产校长上报国有资产处置议题,校长做出处置的审批或审核决议。(四)报备与报批: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后,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完成报备报批手续。(五)公开处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依规进行公开处置。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第四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五条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

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教育部、财政部安排高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七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账目,计划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第八条学校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开展的专项检查。第九条校内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十条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原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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