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促进跨境电商突破性发展的扶持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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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促进跨境电商突破性发展的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跨境电商贸易扶持。对年进出口额(进出口额需纳入海关跨境电商数据统计,下同)达到100O万元以上(含本数)且跨境电商资金在本地结算的跨境电商企业,每100o万元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第二条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扶持。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每引进一家年进出口额达到100O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平台企业5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年进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平台企业10万元奖励;年实际出口邮快件每满30万单(含本数),给予平台企业10万元奖励;单个平台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

2、万元。第三条海外仓扶持。对跨境电商企业自建或者租赁公共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服务我市3家及以上年出口额5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实际发生业务的,一次性扶持年租金或建设投资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四条跨境电商产业聚集扶持。对第三方新建100OO平方米及以上跨境电商产业区,租赁面积达到园区总面积的50%及以上,入驻跨境电商企业5家及以上且合计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不少于1亿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不含土地费用)给予建设运营主体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主体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第五条硬件投入扶持。鼓励企业在海关监管场所内开展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冷链仓库等设施建

3、设,投资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第六条跨境电商线下展示交易扶持。跨境电商企业在鄂州市内开设跨境电商展示厅、020线下体验店,经营满一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营业面积达到500平方米,给予实际装修费的2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七条跨境电商仓储办公扶持。各区、开发区要支持企业租赁仓库、办公场地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按仓库不超过每月15元/平方米、办公场所不超过每月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扶持(人均办公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第八条“一企一策”扶持。对在本地设立全国性或区

4、域性总部、跨境电商年进出口年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按“一企一策”政策给予扶持。对我市重点引进的综合供应链企业,支付、物流、结售汇等第三方服务的企业,按“一企一策”政策给予扶持。第九条扶持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系统及统计关系在鄂州市管辖范围内跨境电商外贸企业、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物流企业。所涉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最终统计数据为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运营符合省、市及有关行业部门政策扶持类似条款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第十条不予支持情形。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等平台显示“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据权

5、威的官方信用信息公示共享平台发布的数据,申报单位近三年在商务、海关、出口退税、外汇等外经贸领域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不如实申报项目资料或存在弄虚作假的。第十一条扶持资金申报程序。扶持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商市外汇局核实外汇结算情况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意见的项目,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第十二条扶持政策的兑现。本办法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各区(开发区)财政按照各50%比例共同分担。第十三条本政策由鄂州市财政局和鄂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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