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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食品小摊贩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辖区范围内从事食品小摊贩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食品小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摊贩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发放XX县食品小摊贩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食品小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备案卡。食品小摊贩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小摊贩经营区域范围内进行经营。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
2、领备案卡:(一)制作销售冷荤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和生鲜乳制品;(二)销售散装白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三)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第六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与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保证食品不受污染;(二)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三)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配备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冷冻设备;(四)具有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
3、收集设施;(五)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和包装材料要求;(六)餐具使用前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条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一)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自制生鲜乳饮品;(二)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第八条食品小摊贩应当在镇人民政府划定的小摊贩经营区域范围内进行经营。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第九条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第十条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活动经营前,应于当地市场监管所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市场监管所加强对备案小摊贩的监管,对违反承诺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处理。第十一条食品摊贩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xx市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