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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结合我省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X政办(2023)X号),加快推进我市建
2、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中端收运、末端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全面提高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打造更加优美的城乡人居环境,为建设美丽XX作出更大贡献。二、工作目标(一)现状分析。我市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大类。根据近年来全市渣土车管控平台信息显示及相关数据分析,全市年产生建筑垃圾约5500万吨,主要处置方式为土方回填、废弃矿坑石窟填埋、现场移动破碎及资源再生利用等。我市资源再生利用企业主要利用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等各类固体废弃物通过破碎、分筛等工序制成再生骨料,根据骨料分类制成机制砂、砖块、干粉砂浆、瓷砖胶、填缝剂、腻子粉等建筑材料,年
3、综合处理能力约500万吨。(二)目标任务。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和既有资源化利用能力情况,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收运利用设施,梯度推进建筑垃圾治理从城区向农村覆盖延伸,加快构建与城乡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力争到2025年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各县(市、区)在2022年基础上再增加约20个百分点。三、工作措施(一)严格执行处置核准。各地要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现有工程渣土管控体系,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实行“企业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物流管控、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
4、。建筑垃圾收运企业应依托渣土车管控平台申请处置核准,并办理运输路线牌。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推进源头分类管理。工程渣土可用作路基土、种植回填土、地下室顶板及侧壁回填土等;工程泥浆应使用专业运输车或通过源头脱水干化后再外运至建筑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处理;工程垃圾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拆除垃圾通过破碎、分筛等工序制成再生骨料,对于
5、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装修垃圾实行定点收集、集中清运,推行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收集,方便集中清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部门依职能负责房建、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落实源头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强化运输处置监管。建立市场收运机制,建筑垃圾由纳入XX市渣土车安全管控平台的运输企业进行转运,建筑垃圾产生单位
6、或个人向运输企业付费。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就近运输、就近消纳、综合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须在城管部门核准的消纳场(中转场)或资源再生利用场所进行处置。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运输路线牌,落实密闭运输、净车上路,并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装卸载点运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全面落实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各项信息平台录入,强化信息化监管,实现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可查询、可追溯。各地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消纳场与中转场、临时堆放点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加强生
7、态环境保护,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问题。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加快推进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机制,依法开展特许经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要以产业化发展模式,打通产业链条,努力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提高再生产品质量,为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奠定良好基础。各县(市、区)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产生区域、产生类型、运输半径等,结合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做
8、到近期、中期、远期的有效衔接,合理设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消纳处置场与运输中转场、临时堆放点,依法简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允许企业通过租赁或者先租后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加快补齐资源化利用能力缺口,推动规模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2024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在充分考虑邻避效应和环保要求的基础上,视情建设1个建筑垃圾资源利用项目或建筑垃圾中转场(站)建设,满足分类处置需求,实现产消平衡。已有消纳场或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县(市、区)可进行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台商投资区和XX市要各培育1家年处理量10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
9、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提升技术工艺水平。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研发再生产品,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建立完善再生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再生产品的竞争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引进先进工艺,加强技术攻关,致力研发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免烧砖、预制构件、水稳材料或路基回填材料等高性价比产品。坚持“少破多筛
10、、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进厂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六)强化产品推广使用。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制度体系、标准体系和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新型墙材、绿色建材等目录,具备再生产品供应能力的地区,辖区内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应大力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1
11、 .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1)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道路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15%;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5%o(2)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模、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2 .城市更新中建(构)筑物拆除项目应实施建筑垃圾现场资源化,循环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再生产品,并优先应用于该地块的重建项目。3 .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
12、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建筑垃圾的处置和使用再生产品作相应论证;在工程招标和材料采购环节应当对再生产品的使用明确具体要求并组织验收;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再生产品使用比例。(2)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再生产品的使用部位、最低应用比例和技术指标。(3)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再生产品,且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4)监理单位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场验收时,应审查再生产品鉴定检验报告和相关质量证明文件。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对未按规定使
13、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监理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该工程的质量监管部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市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七)持续强化联合执法。各地要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严肃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偷倒偷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
14、关规定进行处理。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各方主体和各环节监管,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情况纳入涉事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档案。健全完善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依照有关规定健全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四、工作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各县(市、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方案和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建
15、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应于2023年8月底前出台。(二)部门协同推进。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推进设施建设管理。住建部门负责配合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工程项目涉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对使用环节的产品合规性予以指导。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等;对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在工程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的可行性予以指导,帮助有关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申请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培育建筑
16、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的落实,将推进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及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17、实施监督管理等。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市场监督部门依职责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三)完善支持政策。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逐步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2023年底前,市城管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建设、再生产品生产和使用等方面财政奖补配套政策。(四)加强工作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市级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市城管局要牵头市直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