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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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省、市教育考试监考员(含相关考务工作人员,下同)的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教育考试监考员队伍建设,提高考务管理质量,确保各类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实施,切实维护考生和监考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省、市教育考试包括:(一)全国普通高考(含外语口语考试)、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含笔试、面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

2、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等全国教育统一考试;(二)全省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含笔试、上机考试及专业技能考试)、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含体育与健康科目测试)、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级职称教育教学能力考试、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全省教育统一考试;(三)其他由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并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承办的市级及以上各类教育统一考试。第二章监考员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监考员应服从考区、考点的统一安排,准时到指定的考点参加监考员工作,并根据当次考试的考试工作手册考务细则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

3、市教育局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及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第四条监考员享有履行岗位职责应有的职权,各考区、考点学校应依法保护监考员的正当权益和人身安全。第五条监考员享有按有关政策规定领取劳务费的权利,各考区、考点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监考员发放劳务费。监考员劳务费不纳入绩效工资(或绩效奖励)管理。第三章监考员的选任第六条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设置教育统一考试考点的义务和选派监考员的责任。参与教育考试监考员工作是在职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每位在职教师都应当服从所在学校的统一安排,承担并认真做好监考员工作。第七条监考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4、品行端正,工作认真,身体健康的在职教师或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二)符合当次考试监考员选任的要求,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三)业务熟悉,经岗前培训后,能熟练掌握当次考试的工作程序与工作要求;(四)非当次考试的回避对象。第八条考区、考点学校、选派监考员学校应按照组织实施考试的管理要求认真选任监考员。要综合考虑性别、年龄、监考工作经验等因素科学选任、调配监考员,每组监考员应确保有一位女性,并至少有一位具有参加过一次及以上国家、省、市教育统一考试监考工作经历的教师。第四章监考员的培训第九条考区、考点应按相应统一考试要求对参加教育考试的监考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使监考员明确工作职

5、责、工作规程,达到“确保试卷安全保密、确保考试安全有序、确保考风考纪良好、确保依法规范操作”的目标。第十条监考员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学习刑法教育法相关条款,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当次考试的考试工作手册考务细则的相关内容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局的相关文件以及招生考试机构的工作要求。(二)学习并熟练掌握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相关设备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监考员岗前培训应在考前一至两天内进行,由考区领导或考点主考负责组织,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课时(高考、中考培训不得少于4课时)。培训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点要印制并分发考点秩序册、考试相关文件和培训材料,培训结束后应

6、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监考员方可上岗。第五章监考员的考核与奖励第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考点学校、监考员选派学校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监考员工作。要建立监考员信息库,每次组织考试结束后,应及时详细记录每位监考员的培训考核、履职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考点学校组织实施考试情况、选任的监考员考核情况与考点学校、监考员选派学校的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挂钩。第十四条考点学校、监考员选派学校要对教师承担监考员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教师年度考核、绩效考评、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名师、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教坛新秀评选及教师资格定期

7、注册挂钩。考点学校、监考员选派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当年承担组织实施考试的工作任务,对教师应承担监考员工作任务进行有效的管理。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监考员所在学校要根据承担考试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教师承担监考员工作,并制定量化管理方案,对于积极参加监考员工作,能按要求完成监考员工作任务的教师,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名师、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教坛新秀评选时给予适当加分或同等优先的奖励。第十六条对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做出重大贡献者,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名师、中

8、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教坛新秀评选时给予倾斜。第六章监考员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在职教师、监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并影响其一年内评先评优一次,当年度(或学年度)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且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作为教师履职考核的参考内容之一:(一)在职教师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监考员工作的;(二)考点、考场有异常情况或偶(突)发事件,没有妥善处理、没有及时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三)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有效制止,或没有如实记录、处理不当的;(四)在组织考生入场时,因不安检或安检不到位,导致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并

9、造成发生违规事件的;(五)未经考点同意,互换监考员岗位或私自替换监考员的;(六)将考点、考场的情况和考试资料、证件拍摄外传或信息外漏的;(七)将答卷(含答题卡,下同)错装的;(八)在领取、拆封试卷袋和答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造成错发试卷、答卷的;(九)其他违反考试有关管理要求的行为。第十八条监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监考员的工作;当年度(或学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情节较轻的,一年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名师、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教坛新秀等评选;情节较重的,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名师、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教坛新秀等评选,

10、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且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作为教师履职考核的参考内容之一:(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有关考试内容传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雷同答卷的;(七)其他违反考试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监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监考员的工作;当年度(或学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期(三年一聘

11、)考核结果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三年内不能参加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晋职晋级、名师、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教坛新秀等评选,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且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中作为教师履职考核内容的评价依据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监考员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的;(二)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三)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四)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五)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六)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七)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八)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九)其他违反考试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行为恶劣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对被抽调参加各类市级及以上组织的测试(面试)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晋职晋级”仅指对行政职务的晋职晋级和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评聘,不包括其他方面的晋升晋级,如:每年正常的工资晋升晋级、正常调资、同一专业职称级别内的晋级等。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市教育局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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