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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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XX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3、利。(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Fl)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充分披露信息,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树立尊重投资者、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四)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4、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四)其他相关机构。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

5、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五)公司的文化建设;(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6、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九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7、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第十二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8、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第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

9、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第十七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

10、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第十八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二十二条公司资本证券中心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归属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资本证券中心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主要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12、利;(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

13、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六条公司资本证券中心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良好

14、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归口由董事会秘书发布。(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由资本证券中心完成报告。(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证券中心的工作人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现场参观,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不影响运营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三)网站上进行的

15、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Fl)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证券中心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八条资本证券中心可以列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充分了解公司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外部环境以及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动态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动、及时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

16、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第三十一条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董事会秘书及资本证券中心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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