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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具体行为评价档次操作原则与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重点办,市质安站、市招投标办、市造价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筑市场整顿办,有关行业协会,各建设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代建企业,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担保公司(商业银行)、检测企业(单位):为支持和配合厦门市建筑市场建安信用监管的实施,规范不良行为评价档次的记录与处理活动,接受有关建筑市场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建安信用监管办法及有关操作与技术路线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各有关建设职能机构内部试运行实践的情况,我局制订了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具体
2、行为评价档次操作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建筑业处联系。附件: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具体行为评价档次操作原则与标准(试行)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具体行为评价档次操作原则与标准(试行)一、关于监管评价档次监管评价档次是指厦门市建筑活动管理的有关职能机构,根据厦门市建筑市场主体建安信用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不良或良好的具体行为做出监管评价时,在概述行为事实、确定信用项目归属后所认定的相应档次,具体包括不良行为评价档次P1、P2、P3、P4、P5、P6;及良好行为评价档次C1、C2、C3、C4等。其中,评价档次P1
3、、P2、P3一般指因违反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而被处以刑事、行政处罚或性质相当严重的关于关联主体的否定性评价等的具体不良行为,由市建设法制机构或建筑业管理机构商市建设法制机构后录入或确认;评价档次P4、P5、P6一般指违反有关建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其他技术规范等应予以行政处罚但因其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依法可免以行政处罚的,或未达到可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性质相对不严重的关于关联主体的否定性评价等的具体不良行为,由除市建设法制机构之外的各有关建设职能机构负责录入;CLC2、C3、C4等为部委(省)级、省厅(市)级、市局(区)级、区局级等经认定的良好行为档次。二、不良行为评价档次操作原则坚持方便管理操作又相对简约的总体原则,以不同评价档次的相对数量关系作为确定具体行为评价档次的外延基础;对不同的不良行为评价档次,做出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内涵规定;其他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比照操作标准中最相类似的表现形式和种类予以确定评价档次。三、不良行为评价档次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内容关于资质资格、经营管理、安全文明、质量管理、社会责任等信用项目的非行政处罚类的评价档次,其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内容见附表。附表:建安信用监管评价档次典型性和代表性操作标准(企业和人员部分)下载: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