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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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分类评价、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为依据,针对应用基础研究类

2、、技术和产品开发类、应用示范类等不同项目类型,根据同行评议、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情况,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评价。第四条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担项目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评估。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遵守项目验收相关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履行项目验收各项义务,确保按时完成项目验收。第六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牵头完成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

3、确性、完整性开展单位审查。第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是项目组织单位,应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及时对通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组织单位审查。第八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具体开展项目验收,负责提供“一站式验收服务”,对通过组织单位审查的验收申请材料开展服务机构审查,并组织后续验收评价等工作。第九条项目验收依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办理,市科技局加强项目验收的信息化管理。第二章睑收内容与形式第十条项目验收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对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成果效益、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开展综合绩

4、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规定的工作、技术、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二)项目资金拨付与到位、预算执行与调整、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等情况;(三)项目取得的代表性成果、成果转化应用、人才队伍建设等情况;(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等情况。第十一条项目验收方式主要包括会议验收、材料集中评审验收和审核验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管理、财务专家作为验收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开展会议验收、材料集中评审验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技术专家可兼任管理专家。验收结论经专家组多数同意方为有效。第十二条会议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会议的形式,经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专

5、家组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结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增加实地考察、实地测试等环节。会议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其中,市财政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市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100o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市财政资金支持100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召开现场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方式。第十三条材料集中评审验收是指专家组通过现场集中评审验收材料,经集体讨论形成验收结论。材料集中评审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专家组由3人组成。验收

6、过程中,专家根据需要,可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方式对项目负责人开展质询;经多数专家同意,可要求项目重新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主动申请采用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第十四条审核验收是指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处(或委托项目监理机构)依据任务合同书审核验收材料形成验收结论。审核验收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支持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第十五条对创新项目形成机制形成的“揭榜挂帅”项目、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项目等,可根据项目形成特点和管理要求,对验收程序、专家比例、专家来源等进行调整,探索“一类型、一方案”进行验收。应用基础研究自主立项项目,由试点单位自主验收。第三章验收申请与审查第十六条项目负责

7、人在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任务合同书执行期超过三分之二、市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且已全面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第十七条验收材料包括:(一)任务合同书;(二)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项报告书;(三)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四)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书;(五)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六)项目调整协议(项目如有调整需提供);(七)市财政资金支持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交专项审计报告;(八)涉及科技伦理审查的项目,提供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出具的伦理审查批件,以及跟踪审查

8、意见等结论性材料;(九)其它相关附件材料:结合任务合同书规定目标和任务,提供测试报告、专利证书、发表论著、用户使用证明、项目产品销售合同或发票、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辅助佐证材料。第十八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线依次对验收申请材料开展审查。验收申请材料被审查驳回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针对审查驳回意见,补充完善验收申请材料,并重新提交。第四章验收受理与组织第十九条验收申请材料通过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审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在线打印验收材料,履行签字、盖章等手续后,提交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在受理合格的验收材料后,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后

9、续验收评价等工作。第二十条项目验收结论包括“通过验收”、“终止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一)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项目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结论。(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给予“终止验收”结论:1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的障碍,致使项目未能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任务;2 .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的情况。市财政经费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第一承担单位主动申请项目终止,须提请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照会议验收程序,经专家组同意,给予“终止验收”结论。(三)凡有下列情

10、况之一的项目,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并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 .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2 .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3,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的目标和任务;4 .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行为;5 .违反科技伦理规范;6 .未按时按质提供专家组要求补充、完善的支撑材料。第二十一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行为,导致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完成项目验收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一)未及时在线提交验收申请材料;(二)验收申请材料被驳回后未及时修改提交;

11、(三)验收申请材料通过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审查后,未及时打印、提交履行完签字、盖章等手续的验收材料;(四)不配合开展会议验收等工作;(五)不按规定退回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六)其他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务合同书执行期满后6个月仍未完成项目验收的情况。第二十二条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按照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验收结论为“终止验收”、“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未开展专项审计的,需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报告确定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退回。第二十三条形成项目验收结论后,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录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并出具结项确认书。第二十四条项目负

12、责人对项目验收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重新验收申请。第五章验收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并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和社会监督。主要职责包括:(一)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项目验收服务合同约定,规范内部运行和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廉洁、回避等制度,高效、规范、安全、廉洁地开展验收工作;(二)提供项目验收“一站式服务”,开展验收申请材料的集中审查、验收材料的集中受理、验收咨询的集中回复;(三)严格执行项目验收程序,从天津市科技专家库抽取专家,组织会议验收和材料集中评审验收,规范验收专家管理;(四)及时客观向市科技局

13、反映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第二十六条验收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第二十七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服务机构、验收专家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等相关规定。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验收材料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验收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验收过程中需要保密的评审意见、专家名单等信息,不得泄露、违规使用被验收项目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应与验收专家及其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回避制度,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

14、声明并回避。验收专家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认为存在回避事由,可提出回避申请。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验收专家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管理失职、徇私舞弊、接受请托、泄露保密信息、违反回避制度等行为,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深化项目验收“放管服”改革,探索推进“零跑动”、“无纸化”、“承诺制”等新机制,进一步提升项目验收服务水平。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津科规(2017)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本

15、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附件: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科技局关于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依据近年来,我市相继出台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津政发(2018)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规定,聚焦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对实施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的项目验收机制和手段提出新的要求。为认真落实我市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

16、,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共9条,包括第一条至第九条,重点明确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相关方责任义务等内容。第二章验收内容与形式,共6条,包括第十至十五条,重点明确验收内容、主要方式,以及创新型项目验收方式。第三章验收申请与审查,共3条,包括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重点明确验收申请、形式审查、验收材料要求。第四章验收受理与组织,共6条,包括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重点明确验收结论、验收后资金使用、逾期未完成验收项目处理等要求。第五章验收管理,共6条,包括第二十五至第三十条,重点明确验收机构职责、验收专家权力责任,以及保密和回避制度要求。第六章附则,共2条,包括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重点明确有效期

17、、解释权。三、主要特点一是明确各方职责。进一步明确并压实了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服务机构等项目验收各相关方在项目验收中的责任和义务。二是提高验收效率。管理办法新增了材料集中评审验收方式,并提高了纳入会议验收的项目预算额度,减少了会议验收的项目数量,纳入材料集中评审验收方式。同时,加快了验收工作速度,服务机构组织验收工作时间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SJ30个工作日。三是创新验收方式。针对揭榜挂帅等创新性项目,根据项目形成特点,创新了”一类型、一方案的验收方式;对应用基础研究自主立项项目,明确了由试点单位自主验收的方式。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一方面加强了对验收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项目承担单位等基层的服务,新增了申请提前验收和申请重新验收等条款。政策原文: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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